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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律毕

2017-12-01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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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方面,由于各自的传统和现实、生活需要,其检察机关在很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两***系国家检察机关又具有某些共同的趋势。比较两***系检察机关的差异,其发展的一般,对于进一步深进开展我国检察体制的研究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题目作一探讨。

一、两***系国家的检察机关的差异

两***系在检察机关最明显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其性质和职能范围。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学者有的以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公诉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是监视机关,(注:章武生、左卫民《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并以为这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实在,这一结论不无商榷处,由于公诉职能仅仅是检察机关承担的诸多职能中的一种。假如说侦查职能,审判监视职能还可以视为公诉职能的必要预备和延伸的话,那么其所承担的监视和执行判决、干预民事诉讼、提供法律咨询(注: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等职能则是公诉职能这一界定无论如何也包容不了的。正如***法学家穆拉耶夫指出的那样:“检察机关……这些公职职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地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视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注:最高人民***研究室《检察制度资料》第三编,1980年版,第11页。)这里我们不妨逐一考察大陆法系各国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规定。在法国,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视。”(注: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第54页。)法国检察机关除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外,还对下列事项行使广泛的监视权:“(1)监视司法辅助职员;(2)监视、检察书记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监视司法救助制度的营运;(4)监视户政官员;(5)对私立机构的监视;(6)对公立精神医院的监视;(7)对开设咖啡店、酒店等特种营业的资格审查;(8)对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
等等”(注: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德国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监视和保证国家法律同一实施的职能”(注: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第55页。)。除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有广泛监视以外,“对律师执法活动的正当性,也负有一定的监视职责。”(注: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第55页。)葡萄牙检察机关也具有比较广泛的监视职能,《葡萄牙检察署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权限有:“……7、监视司法官员的工作;在自身权限内,
维***庭的独立,并监视司法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9、
在监视司法职能依法进行时,依据宪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10、监视常规法律的合宪性。共和国检察长可请求宪法法院对任何违宪的规定进行公布……”(注:《葡萄牙〈检察署组织法〉简介》,《人民检察》1996年第4期,第58页。)综上所述,我们以为,
因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加广泛,将其界定为“法律监视机关”较为合适,由于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法律均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广泛的法律监视权,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没有这种规定。


在组织体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夸大检察机关的高度同一性,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疏松性。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注: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第24页。)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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