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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律毕(7)

2017-12-01 04:10
导读:其二,很多国家确立了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对内要求检察官上命下从,所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执行职务;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



其二,很多国家确立了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对内要求检察官上命下从,所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执行职务;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同一,不受外来势力,特别是来自现实的政治气力的不当影响,进而实现维护公正秩序和尊重基本人权的国家目的。”(注:董潘舆《日本司法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
年版, 第191页。)
(三)检察官制度日趋严格完备
检察官是检察制度运行的基础,完备而的检察官制度是建立完备而科学的检察制度的必要条件。各国检察官制度日趋严格而完备的具体表现是:
1、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
英美法系检察官一般必须获得律师资格,而获得律师资格的要求是很高的。如美国获得律师资格必须是在大学毕业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LSAT进学后,在法学院三年期满,再通过相应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才能获得。法国获得检察官资格必须在大学毕业后,通过严格的进学考试后在国立审判官学院修业期满。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
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美国的联邦检察官都是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荷兰的检察官由司法大臣提名,报女王任命;奥地利检察官由***长任命,总统签署;其二是程序严格。在德国,联邦检察长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建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讨论通过,最后由联邦总统批准。奥地利检察官的任命也要经过四道关:由检察官人事委员会挑选,并向***长推荐,***长同意后再呈报总理府,由总理报总统签署。

3、检察官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任期、退休金以及退休年龄,均应由或者颁布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注:徐鹤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用解析》,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检察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身份保障。
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除例外情形外,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停职或减薪。(注:龚刃韧《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荷兰检察官实行终身任职制。(注:张仲芳《荷兰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5年第4期,第57页。)二是保障。为了保障检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和考虑到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日本检察官工资法规定,日本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出百分之三十。这种工资待遇,使得检察官生活在较高的水平线上,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在日本,检察官贪图经济利益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少,这与其较高的工资待遇是有关系的。奥地利检察官的工资水平在国家公务员中是最高的,要均匀高出百分之十五左右,与法官比较,固然工资级别标准相同,但工资出发点高于法官。三是特权保障。检察官对于公正执法负有重大责任,因而必须享有与这种特殊责任相适应的特权保障。《俄罗斯联邦***法》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检察机关工作职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工作职员凭公务身份证实,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免费使用城市、城郊和地方的一切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则可使用任何顺道的交通工具;在他们因公务出差期间,有权优先预定和获得旅馆的床位及任何交通工具的凭证。(注:《俄罗斯联邦***法简介》,《人民检察》1996年第5期,第60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机制日趋加强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世界各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普遍加强了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视机制。主要措施有:
1、加强***(又称司法省、
法务省)首长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监视和制约。在日本,法务大臣在保障检察机关的准司法性质和检察官一体原则的条件下,有权对检察官执行职务进行一般性的指挥监视,如“以训令、通知、会议等,谋求同一法令的解释和案件处理等方针,或要求作出报告。”(注:[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其它很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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