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律毕(2)
2017-12-01 04:10
导读: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象审判职能一样由联邦和州两级分别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构建立在联邦,州和
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象审判职能一样由联邦和州两级分别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构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行政别上。而且,美国的检察机构无论是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互相独立的。换言之,联邦、州和市镇检察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甚至没有监视和指导关系。英国在1985年《犯罪起诉法》颁布以前,其检察机构也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分散性。英国没有一个从中心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中心不设***,也没有一个中心检察机关,中心检察职权分别由内政大臣、国王的法律官员和公诉处长三者分别行政。(注:程荣斌《检察制度的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页。)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则具有高度同一性。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上令下从,形成一个整体。***长有权指令追究某一案件。”(注: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第54页。)德国实行联邦制,其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个体系,固然这两个体系之间互相独立,但在这两个体系内部则是一种严格的同一领导关系。
再次,两者的差异还表现在检察官裁量权的行使上。在传统上,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英国规定,即使犯罪已经得到证据充分证实,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予起诉。1951年,当时的检察总长肖克若斯(Shawcross
)作了关于公共利益的经典性说明,它得到了此后历任检察总长的支持:“本国从未有过这一法规——我希看永远也不会有,即:受到嫌疑的刑事罪行必然自动地成为起诉的对象。”(注:英国《下议院辩论》第483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卷, 第681 章,1951年1月29日。)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下述广泛的理由而不予起诉:“a、法庭可能会罚交很小或象征性罚金;……e、
起诉可能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有很坏的;……h、会伤害资讯来源、
国际关系或***的细节,可能会被公之于众。”(注:《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1994》,1988年刑事诉讼制度考察团,第10—11页。)
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权限也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检察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假如检察官决定对一确已犯罪的案件不予追究,则无任何气力可以限止他。此外,关于不起诉的理由也无严格限制,检察官对不愿起诉的案件可以借口证据不足或检察署人手不足为由,而拒尽起诉。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在审判前,检察官也有权随时撤回公诉;对于不起诉或者撤回公诉,检察官也无须说明理由。与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起诉裁量权相适应,美国检察官还有与被告一方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利。(注:
柯宾《美国检察官的权限》,
《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第59页。)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各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小得多。在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犯罪行为符正当定条件就必须起诉。固然大陆法系国家的近刑事诉讼程序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而赋予了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仅在条件上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在程度上也受到了由被害人方面启动的诸如“强制起诉”、“准起诉”等程序的制约。与英美国家相比,其自由裁量程序之狭小,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检察官制度的不同也是两***系检察机关的明显区别之一。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检察官选任途径的不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一般来自律师,而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则是国家作为“法律人”(或称法律家、法曹,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学院的毕业生经过1至2次司法和一定期限的司法实习,便可自由选择是作检察官还是作法官、律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其二,检察官保障制度和地位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和特权保障,由于大陆法系检察官和法官地位一样,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而审判官为“坐着的法官”;而英美法系检察官则是作为普通行政职员来治理的。法国和德国检察官实行单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检察官和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其工资出发点与较高级公务员工资出发点相当。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与此相适应,大陆法系检察官的社会地位高于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