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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律毕(4)

2017-12-01 04:10
导读:再次是诉讼模式的差异。综观现代各国诉讼制度,固然检察官在法庭审判阶段都承担公诉职能,但因诉讼模式的不同,其履行支持公诉职能的方式存在着差



再次是诉讼模式的差异。综观现代各国诉讼制度,固然检察官在法庭审判阶段都承担公诉职能,但因诉讼模式的不同,其履行支持公诉职能的方式存在着差异,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也不尽相同。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检察官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诉讼地位对等。而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不仅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消极地进行仲裁,而且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代表,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视者。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视审判程序是否正当”(注: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这种不同,决定了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只负责提出其所指控的事实和证实该事实的证据,以达到对被告定罪的目的,而不承担提出有利于辩方的事实和证据的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不但要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还必须考虑对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有利的证据,以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德国检察机关“对判决的正当性负有监视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仅是指控被告的公诉人,而且是国家同一正确实施的保护者,检察官负有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收集证实被告人有罪和无罪两方面的证据的义务。法律要求检察官遵守客观中立原则而不是对抗被告人。因而有人以为在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关系上,检察机关是中立机构。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对证据及其认定的正当性,对判决的正当、公正性负有监视义务。”(注: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第55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最后,是起诉传统方面的原因。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早地确定了公诉制度,犯罪被以为是对国家和利益的侵犯。“对每个犯罪行为,***、警官原则性地负有展开侦查的义务。有足够的行为嫌疑时,***必须提起公诉。”(注: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没有法律的答应,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公诉权。固然实行“起诉便宜主义”,但并非基于当事人处分主义,而是基于国家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而英美法系国祖传统上诉讼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讼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检察官作为与民事诉讼原告地位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因而英美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


总之,特定的起源、成文法的法律传统、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共同决定了大陆法系检察官是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视者的一身二任的特殊角色,广泛的职权范围、高度集中的组织体系、法定的检察官培养渠道、对检察官良好的保障机制、检察官优越的社会地位和检察队伍的稳定性,就成为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必然特征。而与这种广泛的权限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相伴相生的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性与起诉制度上的公诉传统相结合,又使得对检察官的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制成为必须。而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特定的历史和现实铸就了其检察官相对单一的诉讼角色及与这种诉讼角色相适应的职权范围的狭小、组织体系的疏松、检察官保障机制的缺乏和社会地位的相对低下,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诉讼理论决定了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三、检察机关的一般趋势。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通讯的进步和、社会全球化的深进,使人们在相互交往中熟悉到:不同的检察制度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因而自检察制度产生之日起,不同的检察制度之间就出现了相互交流,相互鉴戒的趋势。这里,既有同一法系不同国家检察制度之间的交互,也有不同法系检察制度间的相互鉴戒和吸收。在相互影响中,出现了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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