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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律毕(3)

2017-12-01 04:10
导读:其三,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序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专职培养的,且保障制度较好,社会地位较高,因而检察队伍比较稳定;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队伍则不



其三,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序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专职培养的,且保障制度较好,社会地位较高,因而检察队伍比较稳定;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队伍则不然。英国虽自1986年起建立了同一的检察机构,但是对于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公诉,因而出庭公诉职员固定性差。(注:《关于英国刑事诉讼的考察报告》,1988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考察团,第15页。)美国检察官队伍活动性也非常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美国检察官薪水和社会地位比法官和私人律师都低,检察工作没有吸引力,检察职员往往只把检察工作作为以后从事其它工作积累经验和资本的“跳板”而不是将其作为永久性职业;二是美国检察官任期只有四年,与政党共进退;每新总统上台都会重新任命本党职员作为检察官来替换原来的检察职员,对整个检察系统实行“大换血”,从而极大地影响着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

二、两***系国家检察机关差异成因之

每一事物的形成都是有其和现实基础的,两***系国家检察机关差异的形成,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据和现实基础。究其成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检察制度产生方面的原因。检察制度最早产生于何国,有三种观点:一是以为起源于法国;二是以为起源于英国;三是以为当代检察制度有两种不同的起源(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笔者以为第三种观点更为正确。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概括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主要是美国受英国的(同时也受到了其它国家的影响),后期则主要是英国受美国的影响,特别是英国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受美国影响很大。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也存在类似交互影响的情况。此外,两***系这间也有相互鉴戒。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法国的检察制度萌芽于十二世纪。当时法国领主权力很大,国王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为加强中心集权,国王采取的措施之一是设立代理人。国王代理人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在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视国王实施的职责。这种国王代理人,即为以后的检察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国,检察官自产生之日起就承担有类似于的法律监视职能。13世纪中叶至15世纪初期,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国王代理人承担以下监视事项:代理国王监视赎金的缴纳是否公道;监视没收财产及其它判决的执行。15世纪以后,检察官除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还行使以下监视职权:监视诉讼的提起及进程;监视地方官员是否竭尽职守;确保国库之收进;检查制度量衡;决定面包售价;监视图书馆和法科大学。(注:程荣斌《检察制度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20页。)与法国不同,英国的检察官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而不承担法律监视职责。英国自1066年被威廉公爵征服时起,上就已实现同一,随后的法制同一任务,主要是依靠英王设置的王室法院的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通过判例法来实现的。这样,就无需国王代理人承担监视法律同一实施的任务,在王室法院设立之后,直到13世纪才设立的检察官就仅仅是国王的法律顾问,而不承担法律监视之责,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其次是源于法律渊源的不同。在法律渊源表现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里,在法律上和诉讼理论上,判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只能依据事实严格适用成文法,因而检察官肩负起保证制定法在全国同一实施的责任就成为必然,赋予检察官以法律监视权是成文法国家法制同一的需要。而在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是通过法官来创造和发展的,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一直具有很高的地位。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配下,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权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位的监视者的。检察监视观念与这种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触,是不可能有生存的根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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