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2)
2017-12-01 04:11
导读:(二)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且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由于英国事欧共体以及现在的欧洲同盟的成员国,而欧共体以及欧洲同盟存在自己独立的一套
(二)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且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由于英国事欧共体以及现在的欧洲同盟的成员国,而欧共体以及欧洲同盟存在自己独立的一套管辖权规则,故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即《布鲁塞尔公约》、《洛迦诺公约》和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号《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确立的管辖权制度,以及英格兰普通法确立的管辖权制度。
欧洲同盟的管辖权规则主要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管辖权制度,而英格兰本身的管辖权规则反映了普通法系国家的管辖权制度④,两者无论是在确立管辖权的基本理念、原则,还是在具体制度上均存在颇大的差异,但这两套制度也存在相互吸收和融合的现象。
(三)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大量判例
在未制定成文法的领域,法院管辖权的确立完全由判例法支配;即使是已经制定了成文法的领域,判例法仍然对成文法起着补充和解释作用。成文法,加上判例法的补充,使得英格兰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颇为完善和复杂。
(四)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的过分性
在长期的实践中,英格兰逐渐形成了本国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或者称为普通法管辖权规则。英格兰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可扼要地概括为: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投递,而传票的投递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假如被告身处管辖区之外,则进行投递前要取得法院的许可。
对于管辖区内的投递,只要作为被告的个人在英格兰出现,不论其出现的时间如何短暂,而且不管其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只要该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也不管诉因的性质如何,只要对其进行了传票投递,英格兰法院就拥有对被告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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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能在管辖区内对被告进行投递,则有必要进行域外投递。原告可请求法院授予向域外投递诉状格式的许可。许可申请根据《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3节提出。原告可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法院可以授予也可以不授予许可,但通常法院将授予许可,此时投递将被实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20条的规定具有过分性,被以为授予了英格兰法院足够广泛的域外管辖权。⑤
(五)英格兰的中止诉讼制度和禁诉命令制度富有特色
在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不影响英格兰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中,假如被告已在管辖区内被适当投递,则就该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除非传票的投递被撤销,任何关于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要通过依《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普遍自由裁量权,这已得到《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49条的确认。该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的情况下,不受其他成文法的限制。这是很多普通法管辖权制度的典型特征,且不同于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现在英格兰普通法已承认:(1)假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则针对他们在英格兰法院诉讼的共同意愿,英格兰法院不得拒尽管辖;(2)但是,假如被告不愿意他的案件由英格兰法院审理,他有权向英格兰法院表明自然法院(natural forum)在其他的地方;假如被告这样做,英格兰法院可能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而中止本院的诉讼,以促使原告在外国法院对被告起诉。⑥
假如在外国法院被诉的一方当事人相信诉讼应当在英格兰提起,他可以考虑申请英格兰法院的禁诉命令:即一个投递给已经是外国诉讼原告或者威胁要成为外国诉讼原告确当事人的、要求其不继续参与或不提起上述诉讼的命令。在国际诉讼竞合题目上是否可以适用禁诉命令,当初还有争议,由于那将影响到两国的关系,会被以为侵害他国的主权。一般以为,禁诉命令的发出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外国诉讼确当事人必须在英格兰或在英格兰有财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发展到实际上只要英格兰法院有保护的利益,与英格兰有实质性联系,即使可以强制的客体不在管辖区内也可以发出禁诉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