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
2017-12-01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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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英国 民商事管辖权 法域 判例 中止诉讼 禁诉命令 论文内容提要 英国事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投递,而传票的投递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鉴戒。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一般称为英国,在行政区划上它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
政治同盟之内几个法律制度并存: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制度①,苏格兰实行大陆法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英国事普通法系民事诉讼和国际私法制度的源头,在开拓殖民地时英国便将普通法和衡平法带到了世界各地。普通法系数十个国家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虽各有特色,但其法律原理、制度精神乃至具体的程序都深深地打上了“日不落帝国”的烙印。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世界诉讼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也不容忽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1999年4月26日,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②生效,它基本上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适用不同诉讼程序规则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欧盟同一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英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研究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不仅可以了解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运行和汲取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上风和改革成果,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其意义更在于从本源上把握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机理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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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商事管辖权”这个标题使人联想到在英国有一个同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没有单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本文讨论的主要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在本文中,除有特别说明以外,提及的英格兰包括威尔士。
一、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
(一)英国事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
前面已经阐述,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由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组成或者说存在三个法域。这些制度反映了各自的历史,并在法律、组织和惯例方面有相当大的差异,对于苏格兰而言更是如此。这些不同的法律传统在同一个政治同盟之内共存,不断地激起有关管辖权的争论和革新。同时,由于三个法域的法律制度差距很大,不同法域之间的管辖权的冲突明显,协调难度大。
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以下简称2001年第44号规则)有时把管辖权分配给英国的法院,在其他一些场合则把管辖权分配给英国某一具体法院。假如规则把管辖权分配给英国某一具体法院——例如,住所在不同成员国确当事人书面选择由伦敦高等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案件,或者被告在该法院出庭应诉,或者特别管辖权被赋予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应当发生的地方的法院——则该确定的法院将拥有国际管辖权;并且不需要通过英国法律来确定哪一法院拥有国内管辖权。但是,在其他的案件中,2001年第44号规则只把管辖权分配给某一成员国的法院,例如分配给英国的法院。一旦英国被确定为拥有国际管辖权的成员国,2001年第44号规则的任务或者国际管辖权的分配便已完成。在此类案件中,国内管辖权的分配由英国国内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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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规定国际案件管辖权的国内分配的规则是经《2001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令》③附件2第4款修正的《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附件4。《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原来的版本规定了英国的国内管辖权,它反映了196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上述规定后来同样被用于确定198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洛迦诺公约》)分配给英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但是,不管英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是源于2001年第44号规则、《布鲁塞尔公约》还是《洛迦诺公约》,或者根本不存在国际管辖权题目,而仅仅是关于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之间的国内管辖权题目,通过《2001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令》插进的、以《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新附件4的形式出现的规定都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