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题目律毕业(2)
2017-12-04 02:21
导读:2.检察官具有客观性义务。 公诉制度是国家排除私人直接起诉犯罪、垄断犯罪追诉权的产物。在个人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犯罪的模式下,既可能由于被害人的
2.检察官具有客观性义务。
公诉制度是国家排除私人直接起诉犯罪、垄断犯罪追诉权的产物。在个人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犯罪的模式下,既可能由于被害人的强烈愤怒、仇恨等因素而对被告人实施野蛮、残忍的非理性报复和攻击等行为,也可能由于被害人主观心理和客观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仅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甚至故意隐瞒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因此,这种模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查明事实***。由检察机关对犯罪提起公诉,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能有一个不左袒、不自私的官署,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公正地适用法律,依法指控被告人,克服私人直接起诉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检察官当事人化,将使公诉制度的这一价值不复存在,刑事诉讼又回复到“报复”、“攻击”、“片面”的原始诉讼层面上。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客观性义务,必须尊重事实***,公正、不左袒地采取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正义。同时,检察官在诉讼中还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职责。这与当事人只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只保障己方权益是完全不同的。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体现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有义务侦查证实有罪和无罪的情况,并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英国《律师行为守则》规定,控方律师不应当千方百计地试图获得定罪,不应把自己视为一方当事人出庭。他应当公正无偏地向法庭展现案件的全部事实,并应在本案可能出现的所有法律题目上协助法庭。[1]
3.检察官负有维***律同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外,还负有维***律同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充当“法的守护人”的角色,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监视。比如,检察官有监视***的权力和职责,对***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有权拒尽采用。又如,检察机关可对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的法院裁判提起非常救济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21条规定,为了维***律,总检察长可以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4条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检察总长发现案件的审判违反法令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告。而当事人不可能承担和履行上述职责,也不可能享有这些权力。检察官当事人化的观点,与检察机关维***律同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相矛盾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检察官当事人化会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衡。
检察官的非当事人属性,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对更为超脱,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公诉权,全面客观地收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假如检察官作为一方当事人,彻底处于原告的地位,将可能导致其在诉讼中一味追求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刑,而不再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往执行法律,不再关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甚至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因此,检察官当事人化不仅无助于解决控辩不平衡的题目,反而会加剧这种不平衡,使被告人的处境更加不利。
三、关于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视
当前,各界对检察机关监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以及监视刑事执行活动没有什么异议,而且大都主张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执行工作的监视力度。现在的题目是,检察机关能否对审判进行监视?有观点以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与行使法律监视权是相互矛盾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不宜再行使审判监视权。
我们以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与行使审判监视权是一致的、同一的。法律监视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不是空洞的、虚置的,必须有具体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监视权的实现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行为,公诉权就是实现法律监视权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之一。
有人提出,检察机关监视审判活动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诉讼结构的扭曲。实在不然。首先,检察监视不是凌驾于法官之上的监视,而且现在的审判监视更多的也只是检察机关的事后监视;其次,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视权,完全是站在法律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而不是作为原告人身份进行片面监视;再者,检察机关的审判监视,仅是一种程序请求权,既不操纵审判活动或对法官发布命令、指示,也不直接撤销法院的任何裁决,不具有终结性,终极的决定权、裁判权仍属于法官。因此,检察机关的审判监视并非凌驾于法院之上,检察官也不会因此而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