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题目律毕业(4)

2017-12-04 02:21
导读:1.设定一定的期限,对超出法定期限的,检察机关不得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至于该期限是以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标准,还是以裁判生效后某

  1.设定一定的期限,对超出法定期限的,检察机关不得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至于该期限是以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标准,还是以裁判生效后某个时期为标准,可以具体研究。
  2.对提起抗诉的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作为原裁判依据的证物被依法认定为是伪造的或变造的;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人证、译文被依法认定为是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职员等虚假作出的;办理本案的司法职员在诉讼过程中有职务犯罪的;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使人怀疑原判决是否公正的;原裁判定罪量刑显失公正的,或者原裁判定罪判刑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原裁判定罪量刑认定的事实同其他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足以使人怀疑判决是否公正的;作为原裁判依据的另一官方文书已被依法撤销的;(注:另一官方文书可以是司法裁判书,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比如,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专利权罪,在该判决生效后,被侵犯的“专利”被专利行政主管部分撤销或者被另一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原裁判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重大错误等。
  3.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对仅有被判决人一方申请,或者检察机关专为被判决人利益提起的再审,法院不得在刑罚种类、量度上对被判决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变更。
    六、关于证据展示制度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展示制度未作任何规定,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以及探索都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同部分律师事务所合作展开了试点工作。基于保证律师把握案情和进步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目的,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展示是必要的,但在制度构建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1.证据展示以实现信息表露为目的,不需严格的形式、地点。
  当前,就证据展示的形式、地点及展示程序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主张由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在检察机关进行,有的主张由法官主持,采取类似庭审或者听证会的形式在法院进行。证据展示的本质是一种信息表露,是控辩双方依照法定范围向对方透露相关证据资讯的制度。国外对证据表露并未规定严格的形式,只要依法向对方履行表露义务即可。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仅规定了应当表露和不应表露的证据范围,没有规定表露形式。日本刑诉法第229条及其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8条之6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后,应尽快为辩护人提供阅览相关证据的机会。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是在检察官起诉后,到检察厅阅览证据并作己方的证据开示的。采取证据展示必须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到法院相互展示证据的做法,将使这一程序复杂和重复,不利于进步诉讼效率,而且不符合证据展示的本质特点。
  2.证据展示应是控辩双方双向进行。
  有观点提出,证据展示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悉权,故只应是检察机关向辩护方表露相关证据,辩护方不负展示证据的义务。这种观点没有留意到证据展示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展示制度最初主要是为了保障律师的知悉权。但是,假如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公诉机关事先不知悉的事实或证据时,检察官可能会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因难以当庭作出有效反击而败诉,影响诉讼的效率或司法公正。因此,现代很多国家逐渐规定控辩双方都有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9条均有此规定。
  3.证据展示的范围需要仔细研究、适当限制。
  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展示所有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包括拟在法庭上出示和不出示的。但是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证据具有很大的复杂性,有些证据是不宜展示的。即使是在证据展示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控方的展示范围也是有所保存的。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了不属于检控方透露范围的证据,包括由检察官或其他政府机构制作的与案件的侦查、起诉有关的报告、备忘录或其他政府内部文件,或由控方证人或预期的控方证人所作的陈述。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应当表露的证据范围只限于已确定将在庭审中请求调查的证据文书和证据物。英国有关规则规定,检察官对被以为是不真实的辩方证人的庭前证言可以不作展示,但在庭审中可以以这种证言质疑该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的真实性。检察机关也可以对“敏感性材料”,如涉及警方情报职员、关系其他案件侦查、可能暴露特殊搜索手段的材料,不予展示。[4]
上一篇:***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法律研究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