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题目律毕业
2017-12-04 02:2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进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惩办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
1.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很多原则,如程序法定、保障辩护权等。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只有在一个基本的条件原则、框架之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才有交流和对话的基础,才能终极达成共叫。这个基本的条件原则、框架即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视;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法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上述基本原则,是修改法律时必须坚持的。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视,同时又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这表明,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监视机关,它行使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视权力。因此,必须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宪法原则来分析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大学排名
2.关于检察监视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八条“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的内容,这一条文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根据宪法,我国的检察监视是专门的法律监视,它不同于***监视、社会监视等一般意义上的监视;同时,它是具体的法律监视,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视,不同于人大的监视,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案件。因此,检察监视权必须以具体案件为依托和行使的载体。而检察监视的重点正是对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视,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表明检察监视并不是凌驾于法院之上的监视。检察监视是一种程序性监视,主要是提起、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具有终局性和实体处理的效力。而且,检察监视主要是一种事后监视,只有在违法行为出现后才启动监视程序。所以,检察监视是一种有限的法律监视并且有着严格的界限和行使程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的规律。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从上述精神,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和贯彻宪政体制的原则出发,进一步明确监视的内容、范围和程序,使监视得到规范与保障,以符合诉讼规律的方式强化法律监视。
二、关于检察官确当事人化
1996年我国引进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之后,有人提出了检察官当事人化的观点,以为检察官在诉讼中有利益追求,居于原告人的地位,应当作为一方当事人。我们以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理由是:
1.检察官与当事人代表的利益不同,不具有当事人的本质特征。
当事人必须是其自身与案件有直接亲身利害关系的人,仅仅具有一定的目标利益追求并不足以成为适格确当事人主体。正如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目标追求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的目标追求是查明***、作出合乎事实的裁判,但不能据此以为他们具有当事人资格一样。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固然目标追求是提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裁判,但检察官本人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同具体犯罪案件没有任何直接的亲身利害关系。检察官参加诉讼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力一样,是基于国家权力配置的要求,行使国家公诉权力。检察官与当事人代表私人利益不同,他是代表国家利益、代表公益。另外,依法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不得违法放弃起诉,不得怠于行使国家公诉权。因此,检察官不能像当事人那样可以自行决定处分、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检察官当事人化的观点,只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洞察公诉制度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