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题目律毕业(3)
2017-12-04 02:21
导读: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视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对确有错
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视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三是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审判职员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视只会促使审判职员更加勤勉尽职地工作,严格遵遵法律和职业道德,更加认真地保持中立地位和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公正,终极进步法院的公信力和审判权威,而不会对审判权威造成损害。而且,检察机关行使监视权,提起有关程序,由法院作出最后裁决,更能体现出法院裁判的终局效力,这实际是突出了法院的权威。
四、关于公诉改革
公诉制度改革,应当发挥公诉对侦查结果的审查、过滤、调控作用;严格按照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原则完善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从现代诉讼发展的趋势看,诉讼制度正朝着非诉讼化、轻刑化和简易化发展,应当对起诉裁量权给予更多关注,真正体现“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发挥公诉权在化解社会矛盾、进步诉讼效率方面的作用。因此,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公诉制度:
1.健全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相配套的公诉制度。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完善起诉与不起诉制度,规定补充、变更、追加、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2.采取具体措施贯彻控审分离原则,如严格限制法官审判的范围,公道限制法官调查权,对合议庭改变罪名的做法进行规范等。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卷权。
3.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对稍微犯罪不予起诉以及对部分特殊的严重犯罪不起诉的权力。同时,赋予检察官非刑罚处罚权,探索起诉替换措施,赋予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时的责令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没收犯罪工具、决定公益劳动等权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偶犯、过失犯罪等没有立即起诉必要的案件,可以鉴戒国外的做法实行暂缓起诉,并对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
5.设立认罪协商制度。对于符合特定条件且可能判处一定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被害人的参与下,同辩护人就被追诉人的量刑题目进行协商,以进步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
6.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当前,量刑未纳进法庭审理和辩论的范围,这不利于在量刑题目上充分贯彻辩论原则,不利于保证法院正确量刑。可以鉴戒其他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的量刑程序或者在庭审中设立专门的量刑辩论阶段,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此进行辩论。 五、关于审判监视程序中的抗诉
有人以为,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彻底废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基于重大的法律适用错误而不能是事实错误。[2]实际上,有原则就有例外,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是尽对的。当生效裁判在公平性上出现了实在无可忍受的显然错误时,判决的终局性效力必须让步。[3]很多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国家均设置了再审制度,因此,不能根本否定***抗诉引起再审的制度。在很多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同样答应检察机关发动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如德国、俄罗斯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
移植国外的理论和制度必须留意它的生存背景和社会条件等因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再审制度大致可以回为以下几类:英美国家一般严格限制再审的提起;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只答应提起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俄罗斯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可以依法定条件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恢复案件诉讼程序;德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答应提起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但德国不答应以发现的新事实或证据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而我国澳门特区则未作限制。奢看我国在现阶段即尽对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是不现实的,不仅不利于打击、控制犯罪,也不会为我国的大众观念所接受。英国司法***建议对免受双重危险原则作出修改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注:英国2002年7月发布的司法***《所有人的公正》(Justice for All)建议改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于诸如谋杀、特定的共同犯罪、强***、非预谋杀人和武装抢劫等严重犯罪案件,假如有令人信服的新证据能够清楚地表明先前被宣告无罪开释的人有罪的话,则对该开释的人可以重新审判。Justice for All,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July 2002. http://www. Cjsonline.gov.uk)审判监视程序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逐步推行。重要的是确立利益均衡理念,协调裁判的稳定性与实体真实性、保障公民权益和约束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答应无穷制地提起再审,也不能尽对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