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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巴斯
1、前言
我们常说:“国际法并未禁止适用死刑。”①但是这个说法却不甚准确。因为,1些国际条约中已经取缔了死刑。可以肯定的是,想让这些条约成为全球公认的标准,现在还为时尚早。但是,有81个国家出于对国际法的质疑和对以上条约②的奉行,表示绝不会在国内强制实施死刑。③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④在最近1项判例法中规定,已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⑤缔约国不得恢复使用死刑。这样1来,受国际法⑥影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进1步增加了。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1项决议规定,欧洲议会成员国的实践行为说明,尽管《欧洲人权公约》第2(1)条⑦对死刑进行了明确的认可,但总体上《公约》是禁止使用死刑的。虽然废除死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很多国际准则都明确表示反对使用死刑,这1切似乎预示着废除死刑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实现,但是对于那些认为惯例法禁止使用死刑的说法,这样的论断可能言之过早。现在还有约六十个国家仍然沿用死刑,但是数量以每年三个左右的速度递减。它们中的有些国家已经表示有意废除死刑。比如,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7年3月的会议上,中方代表发言说:“我们将很快审视死刑应用的范围,这1范围将被缩小,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⑧
废除死刑的运动可追溯到切萨雷·贝卡里亚和启蒙运动时期,甚至比这1时期还要悠久。现代废除死刑运动真正开始的时间始于20世纪40年代。欧洲几个过去专制独裁统治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和意大利都废除了死刑,这是它们弥补过去几十年权力滥用历史的1种“过渡型公正”的措施。同时,《人权法》的出台成为当时新兴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和欧洲议会)的指导性规范。通过讨论《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生命权”的条款,1948年联合国大会就废除死刑的呼吁进行了仔细研究,但是没有达成1致意见,主要是因为当时大多数国家还未做好准备。可以看出,它们的想法要领先于行动。事实正是如此。当时没有1个国家公开宣称死刑的合法性、合理性或正当性。⑨死刑不仅是对生命权的否认,而且其合法性已越来越受到公开的质疑。这也恰恰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者们的初衷和期望所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对生命权充分的尊重是废除死刑的必要条件,它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中所提到的“实现的共同标准”。半个世纪过去了,我们所说的“实现”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尽管在世界上的某些地区仍然处于发展中的状态。但是整个欧洲已经是1个完全废除死刑的地区了。2000年12月,欧盟通过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其中第2条这样写道:(1)每个人都有生命权;(2)不得以死刑或其他剥夺生命的方式作为惩罚任何公民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实际上为现行国际人权法的成熟而复杂的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最初的框架。有的人认为死刑甚至算不上是1个人权问题。⑩而反对关于死刑的国际法逐渐发展的国家持这样的立场,即《联合国宪章》中的1项规定把此类事务都看成是“属于国家内政范围内的问题”。(11)在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这种立场是站不住脚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对死刑的具体看法是:自1948年以来,死刑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如同国家宪法随着时代的更迭不断完善1样,死刑还将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而继续发展。
二、条约准则及其解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1份重要的有关国际人权的文件。它是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公约。它将《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中原本简单而不明确的“生命权条款”加以阐释,指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否认或限制。(1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中确认了“固有生命权”的概念,并补充了固有生命权不得被“肆意剥夺”。但在随后的1段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根据犯罪当时适用的法律并在不违背现行《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前提下,将死刑判决用于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只有在管辖法院下达了死刑判决后,方能实施死刑。(13)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任何人都有寻求赦免、宽恕或减刑的权利,它也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4)及怀孕期妇女处以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后1段是纲领性而非标准化总结。它声明,“《公约》缔约国不得以《公约》中的任何内容为理由,拖延或阻碍废除死刑的发展”。目前已有约1百五十五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标志着《公约》精神正逐步趋于全球化。
1989年审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不得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普遍承认《儿童权利公约》,而美国亦于1995年在《公约》上无保留签字。国际条约的签署国应“阻止1切可能破坏条约目标和宗旨的行为”。(15)20世纪90年代初,大赦国际曾经报道了有些国家仍然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实施死刑。自此,巴基斯坦和也门相继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废除了死刑,并宣布这是它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开始。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对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员实施死刑是违背宪法的。(16)目前只有伊朗1国仍然对未成年罪犯实施死刑。
在联合国颁布法规的同时,区域性人权体系在欧洲、南北美洲、非洲和阿拉伯世界建立和兴起。每1个区域人权体系中,都有1个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似的国际条约。这四个区域性人权体系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承认生命权。其中的三个体系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近似,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否认和限制,而另1个体系则回避了这1问题。所需采纳的第1项区域性条约是《欧洲人权公约》,它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早好几年。它是1950年由几个西欧国家(即当时的欧洲议会成员国)起草的。随着20世纪90年代欧洲议会的大规模扩张,现如今,《欧洲人权公约》涉及的国家已经增加到41个。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看法1致,《欧洲人权公约》也同样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否认。(17)在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中,关于“生命权”的条款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的含义基本1致,不同的是,《美洲人权公约》有两处比较大的修改,其目的都在于进1步限制死刑应用的范围。除了免除怀孕期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死刑外,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样不适用死刑判决。另外,《美洲人权公约》还明确指出,“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不得再重新启用死刑”,这也是该《公约》中仅有的带有绝对色彩的规定。(18)《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中承认了生命权,但是却没有提及死刑问题。很多评论家认为,死刑在非洲国家的普遍使用实际上是对生命权的1种隐蔽性限制。(19)但是,从非洲法制的发展现状来看,特别是南非宪法法院作出的废除死刑的判决,(20)我们认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的本意实际旨在废除死刑。(21)《阿拉伯人权宪章》由阿拉伯国家联盟于1994年通过,但是至今还未生效。也就是说,在“触犯1般法的重大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施行死刑。但是对于政治罪犯、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生产后最长两年),都应免除死刑。(22)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和美洲公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限制死刑的大趋势是1个不争的事实。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对死刑抱有最大的宽容性,而最后通过的三个公约之1的《美洲人权公约》对于彻底废除死刑似乎还存在不以为然的态度。但是,在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通过之初,就已经考虑到今后应根据废除死刑的趋势对《公约》进行修改。1969年圣何塞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美国代表团发言说,“逐步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23)在19个与会国家中,有14个国家通过了1项呼吁编制废除死刑议定书的声明。(24)
虽然1950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后,欧洲大陆的准则很快开始发生变化,但那时欧洲的生命权准则却还是最保守的。1983年欧洲议会率先通过了《欧洲公约关于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的议定书》。(25)20世纪80年代末,另外两个体系的类似协定《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与《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被正式通过,并很快得以实施(26)。2002年,正式通过了《欧洲公约关于死刑处理的第二号议定书》以及《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1切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十三号议定书》。(27)四项协定都属于任择议定书,同样也没有对原协定内容进行修正;相反,它们给原文缔约国提供了强化责任的可能性。但它们的成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获得了75个国家的批准。
除了作用相当明显的议定书外,国际法也可能通过暗示,通过没有明确提倡废除的准则,通过禁止残忍、非人道、侮辱对待或惩罚这样1条所有主要人权协定和大多数国内宪法都有的准则,更加明确地禁止了死刑。残忍、非人道或侮辱的概念应当与时俱进,反映当代的思想和价值观。这里没有关于原始意图的原则,美国很多宪法解释中棘手的难题与国际人权公约是完全相反的。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国际人权准则需要有更进1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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