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为什么要对5年前的司法救助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作了那些调整?老百姓又能从新规定中得到什么样的“实惠”?新华社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修订缘故:困难群体构成出现新变化
在谈到此次修订司法救助规定的原因时,这位负责人说,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9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上郑重承诺:“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同。为实现这个承诺,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这1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1些新的变化,关注和处理好涉及这1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事关党的106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的大局。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这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司法方面的救助。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对2000年颁布的司法救助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救助范围明显扩大
司法救助新规定对原规定所列救助范围做了明显的调整与扩大。这位负责人对新规定中的几处重点调整作了说明。
他表示,近几年各地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等),拖欠经济补偿金等引发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故将原规定中“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修改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此外,因目前养老金已归入社会保险金范畴,因此,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养老金”。
新规定增加了“产品质量事故”的内容,这是考虑到近几年假冒伪劣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家电、农用机械等经常造成伤害事故,导致消费者中毒、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纠纷案件增多,将此类诉讼当事人列入司法救助范围,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定增加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城镇或农村,1些群众虽生活在“低保线”以上,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致使本人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应将其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内容。其中,“社会救助站”是在原收容遣送站撤销后成立的社会救助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主要指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单位。将上述专门提供社会救助的公益机构列入司法救助的范围,有助于其合法权利的保护。
近几年来,因见义勇为致伤或牺牲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现象时常发生,向受益人追索必要的赔偿或补偿10分困难。因此,规定修改时,将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伤、致残或牺牲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追索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诉讼,列入司法救助范围,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弘扬正气。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