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张远煌
法制日报
5·124川省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巨大灾难性后果令举国悲恸、世界震惊。但就在人们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时,也出现了1些违背天理良知的不耻行径。为了切实维护灾区治安、保护灾区人民的利益,中央政法委在5月23日召开的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灾区秩序,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钱财,散布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5月27日发出了依法从重处罚“七类”涉灾犯罪行为的通知。
1、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容易伴生特定类型的犯罪
在遭遇诸如5·12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时,由于具备了大量滋生和诱发某些犯罪的特定环境条件,客观上有必要采取适当的高压政策,以稳定和尽快恢复灾区的社会秩序。以1976年唐山大地震为例,震后的社会治安形势1度非常严峻,偷盗、抢劫、诈骗和强奸等犯罪数量达到了震前的3倍左右。就汶川大地震而言,其特点决定了对以财产犯罪为主的1些犯罪的诱发性更为明显。
其1,此次地震的惨烈不仅在于导致了大量房屋倒塌,而且人员伤亡惨重。据初步统计,仅北川羌族自治县1519名县级部门和乡镇干部中,死亡达428人,遇难人数接近30%,幸存的干部中80%也不同程度受伤。而原本有144人的北川县公安局,仅幸存47人。这些担负社会管理职责的幸存者们,面对“时间就是生命”的紧迫形势,只能全力投入到搜救被掩埋群众、转移伤病员和安置灾民的工作中,日常的秩序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这就为1些不法分子趁机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提供了机会。
同时,因房屋大面积倒塌、破损,原本处于隐蔽状态的大量财物暴露在外,而受灾群众因死伤或逃离住所,1些不法分子趁机而入。
其2,灾情发生后,数量空前的赈灾物资源源不断地进入灾区,震区的相关机构和组织面对大量的捐赠款物,工作量爆炸性增长。有限的人力在面对繁重而紧迫的工作时,必须打破原来的工作状态以提高效率,不规范的操作难以避免;成批的生活物资必须马上分发到灾民手中,这也可能牺牲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非常情形增大了实施涉灾款物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其3,大地震发生后人们的注意力都投向了灾区,急于援助灾区的同情心容易被1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使好心人轻信捐款和求救信息而被骗。
其4,来自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大量救灾人员进入灾区,救灾现场秩序难以有效维护,1些不法分子以救灾或寻找亲人为名混迹其中搜寻财物,客观上也难以被及时识别。
因此,灾后犯罪增多的趋势,是与地震所导致的灾区社会生活情境的剧烈变化密切相关的。在政府方面,在全力组织救灾的同时,针对灾区治安形势及时采取严厉打击涉灾犯罪的紧急措施,这对于最大限度地遏止灾后人为的次生灾害是完全必要的。
2、从重处罚涉灾犯罪是法理和情理的正当应答
针对灾民或者利用灾情实施犯罪,由于具有较平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看,予以从重处罚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其1,犯罪总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表现形式。但同样的犯罪由于发生的场合以及针对的对象不同,其危害程度有显著差异。以盗窃、抢劫生活必需品为例,在日常情况下主要表现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1般不至于直接危及受害人的生活安定。但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基本依赖赈灾救济,为保证灾民和救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只能进行定量分发。如果此时盗窃或哄抢这类物品,就不仅仅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了,而是直接危及灾区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救灾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危害性与正常时期显然不能同日而语。同样,趁灾区人民的惊恐心理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程度自然也非同1般。
其2,犯罪本质上就是对社会道德情感的1种最粗暴冒犯,趁灾作乱较之平时自然会激起更强烈的社会愤慨。既然正义是法律的基石,严惩趁灾作乱者正是彰显法律正义、满足人民正当诉求的必要之举。
惨烈的大地震使不法分子看到的并不是1部人间惨剧,更不是中华民族的人间大爱,而是惊喜于突然来临的唾手可得的犯罪机会,无疑表现出其十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倾向。相应地,对那些道德情感已经十分麻木、缺乏最低限度社会责任感的犯罪人予以更加严厉地处罚,这既是对人类道德良心的1种特别呼唤,也是法理与情理最完整的契合。
3、从重处罚涉灾犯罪也应讲究区别对待
毫无疑问,从重处罚涉灾犯罪,作为重大自然灾害时期非常规性的刑事政策选择,有着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理和伦理基础。但对于经历“严打”活动已久的我们,在强调严惩涉灾犯罪的同时,也切不可忘记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依法治罪的要义和天职。严格程序、依法予以作奸犯科者应得的处罚,才是惩恶扬善、维护秩序的唯1正确路径。
虽然趁灾为害行径因太不合时宜而显得那样特别地可恶,但涉灾犯罪的具体情形又是十分复杂的。在趁灾作恶者中间,罪该严惩甚至罪该处死者有之,但情节相对较轻或事出有因者也同样存在。同样是盗窃、哄抢救灾物资,有的属于趁火打劫、借灾发财,有的可能是因灾后生活极端困难又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才为之。因此,从重处罚,1不是对所有涉灾犯罪可以不斟酌严重程度地1味从重,2不是对所有趁灾作乱者都可以不加区别地施以重刑,而是强调对涉灾犯罪的查处态度要更坚决、效率要更高,尽力减少漏网之鱼。同时,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限度内予以较重的处罚,并且在重的幅度上还可以较平时更大1些。但对不该重罚的,则应避免人为地攀重。这才是依法从重的应有含义。如果像过去那样,只要政策上1强调从重,就忽视区别对待和从轻处罚的可能性,甚至对为政策强调的犯罪行为,1旦发生就倾向于对犯罪人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则不仅违背了事理,也不符合法理和情理了。
最后要说明的是,汶川地震由于震区分布广泛、地处偏僻,加之交通严重受阻,救援部队进入灾区比较迟缓,使得广大的震区在相当时间内处于无正式社会控制的状态,不少违法犯罪虽实际发生但并未被发现和揭露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应当迅速回归到的理性思考上来:在当下,如何进1步做好灾后的犯罪预防工作,使灾区人民能够早日安居乐业;在今后,怎样认真总结已有的经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时期秩序维护的预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尽力实现救灾与秩序重建之间的联动与融合。
网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