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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麒巍
【内容提要】证据法学所研究的“情态”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是一种主要依靠直觉进行认知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情态证据在我国尚不具备形式合法性,其不具证据资格且使用不规范。通过对情态信息的实质性和证明价值的分析,可以发现情态应当具有证据资格,其证据类别应属于物证。同时又由于情态自身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多义性特征,因此,对情态证据应当采限制使用原则。
【关键词】情态 下意识活动 辅助证据 实质证据 限制使用原则
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过程,实质上是选择加工信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书证、物证和人证之外,事实上还存在着一系列更为微妙的信息来源,影响甚至决定认知的结果,但它们又相对地游离于证据法规范之外。承认刑事诉讼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和多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能引导我们去重新审视既有的证据法理论,进而重新思考刑事诉讼的基础、目标和价值。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证据法学尚未对此展开具体的学理以及制度实践的研究。本文以情态证据(Demeanor evidence)⑴为研究对象,除了系统介绍其内涵、机理、证据意义和合理使用外,更深层目的还在于启示更多学者将目光投向对证据法学传统理论的重铸和解决凸显的实践问题上。
一、情态的内涵
在不同的语境中,“情态”的内涵有所区别。如《舟记》中“各具情态”指的是情调和形状,而在《初刻拍案惊奇》中“只这两句言语,道尽世人情态”指的是人情和态度。而证据法学中的“情态”则另有所指。按照《法律百科辞典》(Law Encyclopedia)的解释,情态(Demeanor)是指揭示某人个性的行为,包括:举止、神情、仪态、态度、神采、仪容、做派等。情态不在于一个人说了什么,而在于蕴涵其中的态度。可见,情态首先是一种“言外之意,弦外之音”。《美国洛杉矶郡警察局培训资料》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有罪的人常企图使用一些字眼,意图让人相信他说的都是实话,但是,他的身体和面部表情会告诉你什么是真实可信的,什么是虚假的。情态之所以背叛它正在说谎的主人,是因为它们总是产生于意志之外并不由自主地流露出来。”⑵可见,证据法学意义上的情态指称的是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其基本内涵包括:
二、情态的产生和认知过程
造成口头证据提供者在陈述时产生心理波动进而引发情态展示的因素大致有三:一是心理痕迹。实践中感知过的事物会在人大脑皮层留下兴奋痕迹,亦即心理痕迹,尤其是反常的、刺激性强的事物更具有强烈的记忆效应。当人们在事后陈述其所作所为或所见所闻时,这些兴奋痕迹被激活,曾经的心理感受便会复苏。例如,普通人在目击凶案现场时一般都会恐惧并形成心理痕迹。当其事后用语言描述当时情境时,曾经的恐惧心理感受将随之复苏并引发诸如颤抖、语言逻辑混乱、面部失血等情态。而撒谎者由于缺乏心理痕迹作为基础,因此不会产生相应情态,即便假装,其情态表现也不自然。二是心理压力。“自白之所以能产生解脱感,就在于继续欺骗会产生焦虑。⑷”而形成这种焦虑的原因主要是对因伪证可能招致法律制裁的担心和可能产生的道德负疚感。说谎的人因心理受压或为刻意回避压力将产生某些情态。例如,虚假陈述者大多会在语言中反复地省略“我”,这正是因为说谎者为回避内心压力本能地把自己从他们所说的谎言中剔除出去;再如,说谎者的声音有时会不自觉地拔高,这是他为了掩饰虚弱的内心所进行的意志强制和内心说服的表现;再如,撒谎的人老爱触摸自己,就像黑猩猩在压抑时会更多地梳妆打扮自己一样。三是心理假装模式。美国加州大学的心理学家一项最新的研究发现,即使最常说谎的人,当他的大脑转换成假装模式时,也会有下意识的举止可以被抓住。比如,人的大脑分为左右两个半脑,左半脑处理空间、形象等信息,右半脑处理语言、数学和理性的信息。由于人的眼球活动受大脑交叉支配,因此,大约70%的人正在“构建”一个声音或图像时(换句话说,如果他们在撒谎),作为一种对心理假装模式的反射动作,他们眼球会向左上方运动。有首歌唱道:“你的眼睛背叛了你的心”,即通俗地表达了这种现象。心理学和医学研究表明,人的内心波动会引发大脑皮层兴奋性相应发生变化,进而牵引人类的自律神经(也叫植物性神经,如内脏、内分泌腺等),继而造成生理上的相应活动。由于这些生理上的活动是自律神经现象,不为人的意志所控制,因此能客观反映出观察对象此时的心理活动特征群。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认知心理学认为选择性是注意的基本特征,在同时出现的众多外部刺激中,具备突出性、生动性和强化的环境线索的信息将优先成为人们的注意对象。情态作为一种特殊的视觉和听觉符号恰好具备了优先成为注意对象的全部品质:1.突出性,即情态在认识背景中具有特别的性质。由于在将刑事庭审视为一场“演出”(spectacular performance)的认识背景中,事实审理者总是在内心预设了当事各方提供的信息都经过了人为筛选和排练的认知前提。于是,他总希望在控辩方为其呈送的繁杂信息面中,寻找出那些不能为人所“操纵”的信息来源作为识破真相的捷径。情态因其具有不为意识控制的特性,恰好可以成为法官直达证人内心的捷径,因而常常首先受到法官不动声色的关注。2.生动性,即情态具有较高的形象性,比较容易引起观察者内部的视觉和听觉表征,因而比其他无生气的可靠甚至更可靠的信息更容易进人观察者的头脑,受到更为完全的编码加工。
当情态信息率先成为注意对象后,对其的编码和判断则主要依靠观察者的直觉。所谓直觉,即是指直接而瞬间的、未经意识思维和判断而发生的一种正在领会或知道的方式。⑸尽管许多人对直觉有诸多的怀疑,然而现代思维科学研究认为,人的心理从感知到个性,不论多么离奇,都是一种最高水平的反映形式。直觉思维也不例外,它与理性思维一样也中介了“注意——编码——判断”模式。然而与理性思维相区别的是,其编码过程表现为思维过程的压缩和简化,是省略了逻辑中介的急速投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观察者并不是通过连续的逻辑推理进行判断,而是直接建立情态信息与已有知识的“对应投合”关系。举例说明:最开始人们发现多数人在说谎时一般会出现脸红的情态,于是形成了“多数人说谎时会脸红”,“某人脸红了”,所以“某人在说谎”的推理性认识。之后,当无数次的实践经验反复印证这一推论,以至于在人们内心中就“脸红”这一信息与“说谎”这一判断间形成了固定化、对应化的联系,亦即形成定式思维。作为迅速认识、适应外部环境并作出恰当反应的一种本能,人们不必再重复这个业经反复检验的推论过程了,于是直觉判断便应运而生。可见,直觉判断的特征是形式上非逻辑性而不是实质上非逻辑性。值得注意的是,直觉主要是事实认定者的个人社会经验的提炼,正是这些个人化的社会经验使得判断展现出不同程度上的个性化特征。清醒认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诉讼实行诸如合议制、判决理由等制度设置的功能和目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情态的特征
对情态信息的认知过程是通过表象追溯他人内心指向的过程。从其自身的角度分析,由于存在着与身心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因此情态具有客观性和即时性特征;从观察者的角度考查,由于对情态的认识是一个包含诸多历时和共时因素的综合反映过程,从而造成情态的另外两个特点——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多义性。
(一)客观性
情态的客观性是指情态与心理活动相伴生成的必然性和作为自然生理反应而不易为人所掩饰、伪造的特性。情态生成的核心原理在于人体先天生理构造所决定的心理活动与生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除非人体的神经系统受到器质性损伤或者某项中枢器官机能紊乱,否则心理活动必然引起生理活动的产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态与心理活动对应伴生具有的必然性,为通过情态解读心理提供了客观基础,从而使非陈述性的体态具有了意义。同时,情态主要是由植物性神经支配的下意识活动,其反应通路和形成机制独立于意识活动,因此,绝大多数情态产生时,行为人自己并不能意识到它的存在。即使行为人能够察觉到一些明显的情态,但由于意志对于植物神经的不可支配性,也极难阻止情态的继续呈现。另外,植物性神经支配的生理活动与由意识支配的生理活动在表现过程上存在着客观差异。例如,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杰夫里·考恩通过研究发现:“真正的微笑是均匀的,在面部的两边是对称的,它来得快,但消失得慢。它牵扯了从鼻子到嘴角的皱纹——以及你眼睛周围的笑纹。”“从另一方面说,伪装的笑容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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