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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错误是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1。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中,错误有不同的概念界定、不同的适用规则和法律救济。两大法系错误制度的类型有: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其中表示错误又分为表示内容上之错误、表示行为上之错误及误传或传达错误。而对“错误”的规制,应从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等价值间寻求平衡点。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固然应当得到尊重,但交易安全、信赖利益也确实需要保护。基于此,对可获法律救济的错误作出了严格限制。意思表示错误被允许撤销或归于无效,只是特定情况下的例外救助,而不是随意适用的普遍规则。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错误”概念,也没有完善的“错误”制度。相关民事法律中规定的“重大误解”,实际上就是外国法上的“内容错误”,但对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中的表示行为上之错误均未规定。对“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撤销权规定是模糊的,且对其主观状态也未界定。为此,有必要加强对错误制度对研究,以完善我国立法。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错误的救济;重大过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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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毕业,任务书,开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