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基础及发展趋势(1)(2)
2018-01-05 06:43
导读:二 宪法诉愿制度在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为什么程序性限制仍然是宪法诉愿制度发挥功能的前提与基础?在这里,我们需要对
二
宪法诉愿制度在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为什么程序性限制仍然是宪法诉愿制度发挥功能的前提与基础?在这里,我们需要对宪法诉愿程序价值的基础做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宪法诉愿程序有助于发挥人权保障的功能。
现代的宪法诉愿制度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利救济型和规范控制型。所谓权利救济型,是指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侵害者提起的救济。所谓规范控制型(或违宪审查型),是指对违宪法律的控制,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从建立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目的看,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一种对基本权利的侵害都是对宪法权威的破坏。因此,宪法诉愿制度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种直接主张其基本权利和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通过宪法诉愿制度获得基本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方式与内容。一是,宪法诉愿所保护的权利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包括一般法律上保护的法律权利;二是宪法诉愿请求人自己的基本权利所侵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众诉讼;三是在各种权利救济中具有特殊性的程序,即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情况下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是事前的、预防性的救济制度。如前所述,对权利的救济有很多的方式,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救济方式是宪法诉愿制度。因为,它是直接为个人权利设计的救济方式,客观上强化了基本权利的效力。在宪法法院行使的职权中,除宪法诉愿外,没有一个制度是直接向个人开放的,在这一点上宪法诉愿的个体性是十分突出的。
其次,宪法诉愿程序有助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发挥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
如在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启动违宪审查程序,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成为审判依据的法律可能存在违宪时依据职权向宪法法院提请审查。这种情况称之为依据职权审查。二是本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本案中适用的法律可能违宪时,请求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提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有理由时,向宪法法院提起审查请求。这种情况称之为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三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违宪审查请求不采纳时,当事人对法院裁决不服为由,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这一途径,实际上为个人直接向法律规定提出挑战提供了制度与程序的可能性,有利于个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主张其合法的利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再次,宪法诉愿程序的安排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宪法救济的范围,建立以宪法救济为中心的权利救济体系。如前所述,人类在宪法发展实践中发现宪法诉愿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把宪法功能万能化,也不是以宪法功能代替法律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宪法与法律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如没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宪法诉愿有可能变为“超级”的制度体系,影响已经建立的权利救济制度的协调发展。
最后,宪法诉愿程序有助于保持“补充性”属性。
所谓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功能,是指宪法诉愿的请求人应穷尽其他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后才能提起宪法诉愿请求,宪法法院才能受理,称之为“补充性原则”。从实行宪法诉愿制度国家的经验看,补充性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1)请求人在正式提起宪法诉愿以前,首先要经过其他法律的权利救济程序,如对行政处分提起宪法诉愿前,要经过行政审判和行政诉讼程序等;(2)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所需要的“依据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合法和正当的程序,并不包括缺乏合法性的权利救济,否则会加剧请求人利益的损害。(3)宪法诉愿意义上的“权利救济程序”指的是直接针对公权力行使或不行使,请求判断其效力的有无的具体程序,并不是指事后的诉讼程序。(4)经过其他权利救济程序是一种实体的判断,不包括因形式要件不具备而不受理等情况。(5)还有一种情况是,同时存在几种权利救济程序时,原则上要求经过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程序。但请求人为多人时,其中一部分人经过其他权利救济程序,其他人没有经过时,通常解释为经过了权利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