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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久以来,自由和秩序之间一直存在着张力,对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来维护人类发展的秩序是必要的,但对自由的限制要有维度,否则将扼杀人类自由的天性和创造力。对自由的限制主要有法律和道德这两个维度来衡量,在法律不能企及之处尤其要看到无形的道德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自由 限制 法律 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63-02
2010年4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马尧海换妻一案。马尧海因策划并参加数十次换妻活动,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起诉。马尧海则辩称自己的身体归自己支配,换妻活动并为影响到他人和社会,所以自己不应获罪。
在此案中,聚众淫乱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此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①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次以上的人。从该罪的界定来看,马教授符合该罪首要分子的界定,似乎应领罪受罚。
而马教授所辩称的身体自由属于自由权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