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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1)(2)

2018-01-07 06:03
导读:我国《预算法》认可的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

  我国《预算法》认可的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是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注:《预算法》第53条。)即只承认预算追加为预算调整,而追减预算、动用预备费、科目流用和预算划转等不在其列。
  预算收支内容的变动及项目的调整是否构成我国《预算法》上的预算调整,关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履行向权力机关的报送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注:《预算法》第54条。)而预算其他内容的变动,除追减预算未有法律规定外,都只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无需预算审批部门同意。(注:如《预算法》第51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报本级政府决定。”第56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57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审批。”)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常识进行分析,都不难发现,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预期的基础上。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致使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就不可避免要对预算的内容作一定的调整,以保持预算在本财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国对何种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都因国体、政体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追加预算是典型的需要经过预算审批部门审批的行为,而其余的变动则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如在日本,预备费管理者是大藏大臣,各省、厅长官如要使用预备费时,必须请求大藏大臣批准,并且,当已经支出预备费时,必须在下次国会例会上得到追认批准。当预备费支出不足,需要追加时,可编制补充预算经立法机关批准。又如联邦德国,在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收支,联邦政府可在9月份提出追加预算报告,要求联邦议会批准执行。年度终了后,财政决算需经账目法庭或审计局审核,然后才能提交联邦议会审批。(注: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国际商务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笔者认为,为了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规范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并严格其他预算变动的形式和审批。具体来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预算调整绝不应该成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如果预算调整过于频繁,对预算及预算法的权威会构成很大的威胁。目前我国预算法对何谓允许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未予深究,这给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审批都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设定更加详尽的标准。鉴此,预算法中应特别强调,预算审批通过以后,除非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特别重要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由此,预算调整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由此,预算调整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如经济明显过热或衰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不协调等;另一类是紧急情况,如爆发战争、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并根据两种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
  其次,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个月前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决议。(注:作者认为,人大应当建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其行使预算审批权,也包括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权。关于此点,作者将另文论述。)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半个月前必须将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发给各位委员。人大常委会审批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投票通过。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还需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如果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人大常委会“两月一会”的制度的确无法适应需要。因此,应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按正常程序追认。(注: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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