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1)(3)
2018-01-07 06:03
导读: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无法通过本级预算自求平衡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途径予以解决。
最后,规范预算变更的审批标准和程序。我们将预算调整之外的一切预算内容和项目的变动称之为预算变更,包括预算预备费的动用、预算科目的流用、预算划转等。这些形式虽然不需要权力机关的审批,但在政府机关内部也应该确立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如预备费在平衡预算中的启动顺序究竟是在预算调整之前还是之后;预算科目的流用时是否对不同级别的科目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等。
当然,预算执行力的保障除了以上思路的采纳外,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我国预算编制制度改革的进展。如果部门预算制度能够大力推广,那么无论是预算调整还是预算变更都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其随意性也会随之降低。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
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