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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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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冯契同时代的家,当代新的著名代表牟宗三对直觉也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阐发。牟氏通过对康德直觉思想的改造,将直觉区分为感触直觉和智的直觉,并将前者概括为“认知的呈现原则”,后者为“存有论的实现原则”。[4](P340、145)前者是感官的摄取作用,依赖于对象的存在,只能认知地呈现某物;后者则是良知本体的显发与明通,能直接创造或实现某物。如果说感触直觉所摄取的是现象界的杂多,那么,智的直觉所呈现的则是本体界的物自身。就良知本体、智的直觉和物自身的关系而言,智的直觉是良知本体的明觉作用,而物自身则是良知在明觉作用中所构造起来的意义物(内生的自在相)。在这里,良知是“体”、智的直觉是“用”,物自身是“果”,三者相互蕴含,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关系。由于智的直觉无主客能所的分别,其所呈现的是自在而纯一的物自身,没有杂多可言,亦无所用于范畴,所以,这种直觉没有认识论上的意义。
牟氏认为,智的直觉无论对于康德哲学还是中国传统哲学来说,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就前者而言,物自身是康德哲学中潜在的核心范畴,但因为康德固守人的有限性,始终不承认人可有智的直觉,结果不仅使这一核心概念流于空虚,同时也致使现象与物自身之超越的区分无法证成。从后者来看,虽然智的直觉并不是中国传统哲学所固有的概念,但就内在义理而言,儒释道三家所追求的智慧之境(成圣、成佛、成真人)实则都建立在这一直觉的基础之上。儒家所谓“良知之呈现”[4](P200),所谓“道心之玄照”[4](P204),佛家所谓“中观之般若”[4](P212)都可以看作是这一意义上的直觉。因此,无论是要弥补康德哲学的不足,还是要使“哲学地”挺立起来,都必须承认人可有智的直觉。
人作为有限的存在者如何能有智的直觉?换言之,智的直觉在什么关节上才能被肯定呢?牟氏认为,这一关节在“”。牟氏借用康德的说法,认为道德就是“依无条件的定然命令而行之谓”。[4](P190)并认为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就是中国哲学中的良知,所谓道德命令是“意志的自我立法”可以转述为“良知的自我立法”。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内在地包含了发布这一命令的良知本体的绝对性和无限性。良知既然是绝对的,则作为良知之用的直觉也应当是无限的,这种具有无限性的直觉当然不应是感性直觉,而只能是智的直觉。简言之,由康德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即可分析地得出具有无限性的良知本体和智的直觉的存在。
在牟宗三看来,智的直觉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真切实在的。日常生活经验中,“恻隐”、“羞恶”、“不安”、“不忍”等道德感的普遍存在便是作为道德内在根据的良知本体在跃动和呈现的生动证明,而这种跃动本身也就是智的直觉。所以,只要道德是可能的,道德感是存在的,智的直觉便无法不可能。[4](P194)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牟宗三认为从道德出发是证成智的直觉的唯一途径,正如他所言:“如果我们不就我们的道德意识而体证我们的本心以为无限心(良知),就此无限心之明觉以言智的直觉,则无处可以得之。” [5](P104-105)
不难看出,在牟氏这里,道德与智的直觉之间存在着最直接、最紧密的亲缘关系。一方面,在理论上,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内在地包含了良知本体的存在和智的直觉之可能;另一方面,在实践上,道德感的存在乃是智的直觉之真实性最直接、最生动的证明—道德意识的萌动是道德本体(良知)跃动的结果,道德意识的普遍存在证明了良知本体具有活动的能力,而良知跃动中的明觉作用也就是智的直觉。换言之,如果没有智的直觉,则良知无从呈现,而良知无从呈现,也就无所谓道德感或道德意识。牟氏在这里实际上已经陷入了论证上的循环:他先假定了良知本体与道德法则和道德感的内在关联,然后又以道德法则和道德感的存在是一客观事实为由,肯定了良知本体和智的直觉的存在。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证,不如说是一种带有独断性质的规定。
三
直觉作为一种重要的认识和体证方法,在哲学史上一直备受关注。就而言,希腊时期,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认为直觉是脱离感觉的纯粹思维,其对象是作为世界本源的“数”和“理念”。中世纪时期,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直觉高于感觉和推理,是直达上帝的最可靠途径。近代哲学家笛卡尔、斯宾诺莎等人认为直觉无须借助经验和,其所得最具自明性,可以作为知识的前提。康德则将直觉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类所具有的直观现象界以获得感性杂多的感触直觉,另一种是上帝所具有的直达本体界的智的直觉。现代哲学家柏格森认为,直觉是把握作为终极实在—“生命之流”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从中国哲学史看,传统哲学中的直觉与智慧有着密切的关联,儒家的“豁然贯通”、禅宗的“顿悟”、道家的“心斋”等都可以看作是获取智慧所必需的直觉形式。现代哲学家熊十力区分了“量智”与“性智”。量智是把握“外境事物”以获得经验知识的认识能力,在内涵上与理智、思维、推理等大体相当;性智则是本心的自识自证。量智依赖于感官、和逻辑;性智则需要止息思维,扫除概念,通过内敛精神,借助本心的“默然反照”证得宇宙人生的本源。受新黑格尔主义关于认识阶段与过程的影响,贺麟将人的认识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前理智的直觉阶段、理智分析阶段和后理智的直觉阶段,并将直觉的方法分为两类:向内反省体察以证本心的直觉和向外透视观照以认识外物之理的直觉。
上述哲学家有关直觉的思想表明,直觉是一种不同于感觉和推理的认识能力,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为旨在获得直观或自明真理的知性层面的直觉,一为旨在把握绝对、直达本体以获得智慧的本体层面的直觉。从上文的梳理和分析中不难看出,冯契的理性直觉和牟宗三智的直觉无疑都属于后者。在指向智慧和具有直接性(不经过逻辑推演)这一点上,二者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本文认为,两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冯契在对理性直觉的阐发上,走的是实践唯物主义的道路,他将理性直觉建立在实践和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理性直觉的得、达、证等环节深入细致的考察和探讨,强化了直觉与实践、直觉与理性的关联,在一定意义上消解了理性直觉的神秘性。牟宗三所走的则是道德的进路。他从道德出发,通过规定和循环论证,突出了智的直觉和道德的亲缘关系,并通过对道德本体的泛化,渲染了智的直觉的无限性和创造性(“直觉之即创造之”),这一思路具有明显的泛道德主义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