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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代西方思潮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2)

2013-06-07 01:23
导读:以上就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两种不同的价值论思路。我们认为,这两种关于环境物内在价值的论证路向都是站不住脚的。也就是说,在这两种不同思路的


  以上就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两种不同的价值论思路。我们认为,这两种关于环境物内在价值的论证路向都是站不住脚的。也就是说,在这两种不同思路的价值论的基础上都是不可能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伦理学的。;

  首先,个体主义路向的价值论是不能真正论证环境物的内在价值的。其理由可以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其一、不管是“感性能力论”、“生命主体论”还是“生命目的论”,只要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则环境物的内在价值就不可能得到论证。因为除人之外的环境物(个体)是处于自然必然性之中的,所以,其所谓“感性能力”、“生命主体”或者“生命目的”都只不过是自然必然性的表现,而把自然因果链环中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某种“目的性”当作价值的目标或善恶的标准,其实正是陷入了科学主义的泥潭。其二、即便我们暂且承认这种个体主义路向的内在价值理论,但是,因为这种思路是从个体本身去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的,所以,当它面对不同的物种的个体时,论证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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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起来的这些“内在价值”必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假如这里存在所谓的“学”,则这种“伦”只能是各个不同的事物(个体)的“伦理学”,根本就没有一个统一的“伦理学”。在彼此对立或根本不同的各种伦理学共存的情况下,除了没完没了的争吵外,谁的权利都保证不了。其三、建立在“感性能力论”;、“生命主体论”以及“生命目的论”基础之上的动物中心主义和生命中心主义之所以不能自圆其说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其另一根本原因则是:它们都是站在个体主义的基本立场之上的。因为个体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一样是主客二分思维模式的结论,立足于“主客二分”基础上的某一立场去反对它的另一逻辑结论,当然只能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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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伦理学中的这种整体主义路向的内在价值论也是错误的。其理由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首先,他们把“生态学作为一门伦理科学”[2];,即以生态系的自然的“目的”作为价值或善恶的标准。所以,在这里,整体主义路向价值论和个体主义路向的价值论一样,也必然地陷入了科学主义的泥潭。其次,从表面上看,这种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用整体主义取代了西方传统的个体主义,用生态中心取代了传统的人类中心,其革命的彻底性已超越了动物中心和生命中心主义,但是,从根本的立场看,它也并未完全摆脱近代以来主客二分的西方的传统思维模式。因为作为科学的生态学预设的基本立场正是主客二分,主体(主观)在这里只不过被省略(或悬置)了而已。因而,与个体主义一样,西方的这种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也只能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于是,针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自相矛盾,有的人又一次指出:;

  在环境问题上,我们仍然还只得回到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西欧所需要的并不是什么‘新的伦理’,大多数情况是更加彻底地贯彻和执行人们已经完全习惯的传统伦理。”[3];所谓人对自然的责任,并不是出于自然本身有什么内在价值和地位,而是出于人所具有的自然和协助自然的责任。人对自然的责任,归根结底仍然是人对人自身、以及人对未来后代的责任。也就是说,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说的环境伦理学是要从根本上被取消的。;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环境物的“内在价值”问题?环境物到底有没有内在价值,或者说,环境伦理学究竟有无可能?;



  二、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

  要正确看待“环境物的内在价值”,当然首先还得从“何谓价值”开始。;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价值”,最初是在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件事物具有的、可以被某种标准衡量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在19世纪的时候,德国哲学家诸如新康德主义者、叔本华、尼采等扩展了“价值”的意义,在他们的哲学中把它用作一个主要的专门概念。在道德哲学中,“价值”一词实际上被用着“善”的等同词,所以,它是与“目的性”密切相关的概念。[4];因为只有有了确定的目的,才有相对于目的的好(善)和坏(恶),才有所谓“价值”的观念。符合目的性要求的,就被规定为好(善)的,即有正价值的;与目的性背道而驰的,就被规定为坏(恶)的,即有负价值的;与目的性无关的,就是无价值的。;

  所谓目的性当然是事物的目的性,而事物的目的性则是事物“统一性”的内在规定。因为任何一个“统一体”必然以自身为目的,否则它就不能成其为“统一体”。;

  我们知道,人所言及的“世界”只能是人自己的世界。所谓人自己的世界,就是与人的生存或实践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存在,这里的一切对象都必然是人所称谓的。因而,所谓“统一体”,只能是人的世界中的“统一体”,是人所称谓的“统一体”。在人们的通常的观念中,“统一体”似乎有三类:第一,除人之外的动物、植物个体或生态系等环境物;第二,作为个体的人本身;第三,作为整体的世界本身。;

  那么,在这三类“统一体”中,谁既能够建立起价值系统,又能使人和环境物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呢?或者说,在哪一种“统一体”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伦理学?;

  首先,看除人之外的动物、植物、生态系等环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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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人可以把诸如一个动物、一棵植物或者一座山、一条河等看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所以,我们有时会把人之外的环境的诸如此类的一部分称作一个“统一体”。但是,由于除人之外的其他部分,至少是不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它们本身不能对自己形成“统一性”的观念。这些环境物之作为一个“统一体”,只不过是外在于它们的人从外面给它们加上去的而已。对于它们而言,自己永远只不过是普遍的必然联系之中的一环。没有属于自己的“自由”,当然也不可能有属于自己的真正的“目的”。所以,以这种“统一体”为基础,是不可能建立起任何真正的价值观念的,更不用说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伦理学了。;

  把除人之外的动物、植物、生态系等环境物当作一个真实的“统一体”并认为它有自己的目的性,实际上正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把人类当作生态中的一个普通物种)价值论的共同特征,也是它们之所以不能成功的的共同原因。对于这种观点的问题,我们前面已有论述。;

  其次,看作为个体的人本身。;

  个体的人,在完全意识能力的的关照下,当然也可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但是,与除人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同,人本身就是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存在,所以,他可以通过自己的意识能力对自己形成一个“统一体”的观念。这种通过自己的意识能力的自我关照而形成的“统一体”,具有一种“自我统一性”。也就是说,对这种“统一体”而言,其存在的整体性和意识的统一性是一致的,即统一体维持自身统一性的内在要求是被自己本身意识到的,因而与意识努力的应当的方向是一致的。正因如此,这种统一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在总体性即统一性要求来规定自己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可以摆脱纯粹的自然必然性的规定。这种根据人自己的内在总体性即统一性要求来规定自己的行为,对于人本身而言正是自由的行为即是出自人的自由的原因性的行为,所以,是以人本身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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