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代西方思潮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3)
2013-06-07 01:23
导读:由此可见,作为个体的人这种“统一体”可以有自己的“目的性”。有了目的,就有了好(善)坏(恶)的标准,就可以建立自己价值体系。所以,对于个
由此可见,作为个体的人这种“统一体”可以有自己的“目的性”。有了目的,就有了好(善)坏(恶)的标准,就可以建立自己价值体系。所以,对于个体的人这一相对独立的统一体而言,所谓善,就是以人本身为目的即维持与促进个体存在的完好的统一性;所谓恶,就是背离以人为目的即削弱与毁坏个体存在的完好的统一性。与此相对应的是其价值体系的规定:凡具有维持、促进这种统一性的效应的事物或行为,就被认为是具有正价值的;凡具有削弱、毁坏这种统一性的效应的事物或行为,就被认为是具有负价值的。这不是意识的任意,而是意识自我统一性的内在规定,同时也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统一体的人本身的内在规定,因而具有一种先验的确定性。;
这种依个体的人的目的性确立起来的价值体系,有两个规定。;
其一,因为其存在和统一不是什么别的事物的存在与统一,而是人本身的存在与统一,所以,这里所谓善的理念,只是对人而言的善的理念;而所谓目的性的指向,也正是人本身。也就是说,在这里,只是人本身,才成为了一切价值存在的理由,成为了一切价值判定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作为“统一体”的个体的人的价值,是不可能用其他事物或行为来衡量的,所以,假如要说人本身的价值,我们只能说人的价值是绝对的,或者说,人内在本身(无须任何其他价值标准的参照)就具有价值即人具有内在价值。;
其二,因为个体的人是居于环境之中的相对独立的体系,这就决定了它的存在与统一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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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保证是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的。这就是,它必须与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等的交换或代谢。人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的代谢过程,实际上就是自我从环境中得到适当的物质、能量、信息等的供应与补充的过程,也就是自我(主体)维持和保证自己的存在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性的过程。这里,环境实际上成了人实现自我目的性的工具,具有帮助实现这一系统的存在和发展的效应。因而,在这里,虽然环境具有价值,但是,其价值只是相对于外在于它的人的目的性而言的,是以作为目的的人为标准来判断的,因而我们把它叫做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由此可见,在个体的人这种“统一体”的基础上,虽然可以建立价值判断体系,但是,在这里,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而一切环境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也就是说,环境物是排除在关怀的对象之外的,所以,仍然不可以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学。;
在“个体的人”这种“统一体”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价值理论,正是西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特征。;
最后,看第三类“统一体”即作为整体的世界本身。;
世界被当作一个完全的“统一体”看待,应当是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从客观或关系的角度看,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世界中会有两个部分是毫不相干的。世界中的两个毫不相干的部分意味着其中的一部分在另一部分的世界之外。这实际上就等于说,有两个毫不相干的世界。而一个世界是决不可能等同于两个毫不相干的世界的。所以,任何世界都是普遍联系中的统一的整体。;
因为我们所说的作为“统一体”的世界整体从其内在构成上看,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人和环境。而人是其中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理性能动者。既然整个世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整体,而其中又有“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理性能动部分”,那么,我们把这整个世界看成一个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整体存在,这并不是不符合的。也就是说,“人”可以同时把“整个世界(包括环境在内)”看作是“自己”本身(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我”)。所以,我们可以说,作为“统一体”的世界整体,实际上也是一个通过自己的完全意识能力自我关照而形成的,具有“自我统一性”。于是,与作为“统一体”的个体的人一样,“世界整体(大我)”也可以通过自我意识,根据自己的内在总体性即统一性要求来规定自己的行为应当。这种根据自己的内在总体性即统一性要求来规定的自己的行为,相对于这一“统一体”而言,当然也是自由的,因而是以自身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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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目的性,就有了意义的组织者,有了好(善)坏(恶)的标准,因而也就可以以之为标准建立一个价值(判断)体系。既然“整个世界”以自身为目的,那么,对于它而言,判断善恶或价值的根本原则即是:凡是与自己的存在与发展一致或促进其存在与发展的行为,就是善的,具有正价值;凡是与自己的存在与发展不一致或削弱甚至毁坏其存在与发展的行为,就是恶的,具有负价值;凡是与自己的存在与发展不相关的,就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因而没有价值。这也不是意识的任意,而是意识自我统一性的内在规定,同时也是作为这个独立的统一体的世界本身的内在规定,因而具有一种先验的确定性。;
显然,作为“统一体”的整个世界的价值规定肯定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作为“统一体”的个体的人的价值规定的。;
首先,因为这里的统一性是“世界整体”的统一性,所以,与上面不同,这里所谓善的理念,只是对“世界整体”而言的;而所谓目的性的指向,也正是“整个世界”本身。也就是说,在这里,“世界整体”本身的统一性及其目的成为了一切价值存在的理由,成为了一切价值判定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作为“统一体”的“世界整体”的价值,是不可能用其他事物或行为来衡量的(当然,也不可能有所谓外在于世界的其他事物或行为),即“世界整体”的价值是绝对的,或者说,“世界整体”具有内在价值。;
其次,由于组成“世界整体”这一“统一体”的内在的部分有两个即人与环境,没有人就没有世界本身,没有环境也没有世界本身,也就是说,在作为“统一体”的世界整体中,人与环境、意识与被意识者是无法地分割的。所以,所谓世界以自身为目的,既不是仅仅以人(个体的人)或某种纯粹的所谓人格(纯意识)为目的,也不是仅仅以环境(与人相对的环境)或某种纯粹的物质(纯客观)为目的,而是以人和环境共同构成的统一体或意识和被意识者的统一体为目的。所以,所谓内在价值,从这一角度看,就既不仅仅为人所具有,也不仅仅为环境所具有,然而它又既包括了人在内又包括了环境在内,是整个真实世界所具有的。换一句话说,因为“世界整体”之外再无他物,所以,对于作为“统一体”的“世界整体(大我)”而言,包括人和环境在内的一切事物,假如以价值论之,都只能是内在价值,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