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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当代美学对于“美与美感关系”(4)

2013-07-26 01:25
导读:可见,对于美与美感关系及审美主客体关系问题,后实践美学只是要在生存-生命本体的层次上,即感性体验的层次上加以消除;并不是从现实审美活动及

可见,对于美与美感关系及审美主客体关系问题,后实践美学只是要在生存-生命本体的层次上,即感性体验的层次上加以消除;并不是从现实审美活动及审美现象中加以消除。在这一层次上,它们还是承认有美存在的。“美是相对于审美活动存在的,审美活动不存在,美自然也就不存在……这也就是说,不是先有了美,然后才有了审美活动,而是在审美活动中才有了美。”[9](P242)
问题是:体验是人自身的主观感觉,当然没有主客体之分,这一点似乎不成问题。人们需要弄清的是体验的性质、形成过程和机制。对审美体验性质的认定,首先就来自人的切身体验;这种体验,就相当于以往人们所说的美感。所以,在本体论美学这里,美感也应有两种体性、两个层次:一是本体论层次上的、原初的,一是认识论层次上的、次生的。其关系是:本体性的美感(审美体验)决定了美,美决定了认识(反映)性的美感。于是,关键在于本体的、原初的美感即审美体验由何而来?疑问仍然是:第1,审美体验的发生不可能是无原由的;为什么有的东西能引起审美体验,有的不能?能引发审美体验的事物是不是可以称之为“美”或说具有客观的美的属性?第2,审美体验不是任何时候都能发生的,必与主体的一定状态相关联;这种主体状态的形成是自发的,还是由客观对象事物引起的?
显然,在存在-本体论美学原则下,虽然美与美感的关系很自然地不再作为一个显问题存在了,但不等于问题得到了解决,只是在特定的视角下,将问题“括出去”、遮蔽起来而已。
5,2000年代:前瞻与设想——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辩证解析
1980年代以来的研究历程显示出一种强烈的倾向:轻视认识论而强调本体论,弱化乃至取消美与美感关系作为一个美学问题的地位。今后是否还会沿着这一方向继续走下去?恐怕不会。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遮蔽起来不予回答,已经是这一方向所能达到的最终尽头;目前的困境和理论力量的匮乏也显示出它不再有可发展的空间。
审美活动是人类在与外界发生一定联系时特有的一种活动;审美活动性质的最确切的标示是审美体验即美感的发生,审美活动的直接途径是对于事物外在形式表现的知觉。既然涉及到外在事物和人的感觉,就不能不涉及到人的认识。以往的研究之陷入困境,不能归咎于认识论方法的不正确、不适用;更多的原因在于:概念辨析不清晰、对审美活动特征的认识不准确、对审美知觉和审美情感的内在机制不了解。今后研究的方向,将是正确地应用认识论,对审美活动的各个环节加以准确把握。
现有研究成果使人们非常清楚地看到:无论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都是一般性的客观存在,的确无所谓美丑;意识、观念都是客观存在基础上的产物;人不能凭空出现审美能力和审美意识。最终,所有的问题集中于一点:一般的物何以能具有审美价值?何以能引起美感?
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以审美事实和认知科学材料为依据,可以形成新的理论观点:以实践过程中的认识活动为中介,客观事物以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与人结成了最原初、最自然的需要-价值性关系,即功利关系,影响到人的意识、观念及特定知觉模式的形成,进而影响到人对该事物的态度和情感反应。在早期人类社会,客观事物、意识、观念、知觉、情感反应等等只能具有功利性质,不能具有审美性质。以后,人类终于完成了完全抽象思维能力的进化发展,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形式知觉力。此时,当主体没有即刻需要加以满足的功利要求时,即当主体处于非功利状态时,就可以对事物的外在形式进行相对独立的知觉。如果主体的愉悦性知觉模式恰好同事物外在形式相适合,就可以因此而产生快感。这样,人与事物之间的需要-价值性关系就可以向非功利的知觉性关系转化。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情感反应就是非功利的快感,又被称作美感;此时的知觉主体就成为审美主体,知觉对象就成为审美客体或审美对象,这样的非功利对象性形式知觉关系就是所谓审美关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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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事物并非本来就是美的,而是被称作“美”的。之所以被称作“美”的,是因为人由对它的形式的知觉而形成了被叫做“美感”的非功利性快感。人的形式知觉本身可以说是对于客观的事物形式的直接反映,但是,由反映性形式知觉而形成的美感体验就不是对于客观存在物的直接反映了。这一表述有两个意义:1、不能说,美感是对于客观的美的反映(因为没有客观的美);2、知觉引起什么样的情感体验取决于主体的内在加工;所以,对同一事物的同样知觉,可以因主体状态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体验。
某些客观事物之能成为审美对象,当然需要具有特定的属性。不过,从发生学意义上说,这些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不天然地、先于主体非功利性情感反应地、在作为审美对象之前就具有审美性质。事物在作为审美对象之前先在地具有着的只是功利性质的属性和价值。当人与事物之间由功利实用关系转化为非功利知觉关系后,主体的美感体验随之形成,相应的可以引发美感的事物才被称为美的,可以作为审美对象而成立。由于习惯和经验的原因,可以或可能引起人们美感反应的事物的属性,就被称为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就是说,事物的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不是在它作为审美对象得以成立之前就事先具有的;相反,只在事物作为审美对象得以成立之后,其属性(包括其他事物的类似属性)才被赋予了审美性质,被当成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将一般功利关系点化成审美关系的,是由自然和社会功利因素决定的主体的功利需求状态:主体处于功利需求状态时,是功利性质的;主体处于非功利状态时,才可能是审美性质的。
一般地讲,潜在性都具有先在性,应该存在于现实性之前。但需辨析的是: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潜在性的先在,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全人类性的;而是审美发生之后的现象学意义上的、人类个体性的。在审美发生之后,相对于后世的人来说,已经具有一定属性、可以及可能成为审美对象的事物就是既定的、先在的具有审美属性或审美价值的存在物了,是潜在的审美对象。同样,具有非功利认知能力的人成为潜在的、可能的审美主体。这时,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事物和具有审美能力的人可以互相影响,互相决定,互有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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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种思路看待美与美感关系问题,首先,要区别它的字面意义和它蕴含的实质性意义。从字面上看,由于没有实体的“美”,所以的确不存在“美”与美感的关系问题;而从它所蕴含的实质意义上看,美感必须要有个来源的问题则确切存在。因此,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取消或遮蔽,而应改换表述方法。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事物与美感的关系”。就是说,美感的来源不是“美”,而是一般事物。一般事物之能引起美感并不神秘,它是人类智能发展、内在机体状态和形式知觉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次,要区别审美发生之前与审美发生之后不同性质的主客体关系。审美发生之前,主客体之间只有一般功利关系及认识关系;审美发生之后才可以形成现实的及潜在的审美关系。这样,就解释了美感的来源,也解释了事物之审美价值的来源,是最终解析“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合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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