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贺麟作为现代新儒学八大家之一,其哲学(2)
2013-10-24 01:09
导读:对于此种法治类型的优点,贺麟引用诸葛亮《出师表》中有几句名语来说明:“陟罚藏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
对于此种法治类型的优点,贺麟引用诸葛亮《出师表》中有几句名语来说明:“陟罚藏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他认为这几句话“尤其是代表道德的法治最精要的宣言”。“一方面信赏罚,严纪律,兼有申韩之长,一方面要去偏私。以求达到公平开明的政治。其有为国为民的忠忱,而无急功好利的野心。”他还引用陈寿的话:“诸葛亮之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利。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词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刑政虽峻而无怨,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指出这几句话可谓道出了诸葛式法治的特点,充满了儒者的仁德,与申韩之术,根本不同,绝不可混为一谈。贺麟对诸葛亮的儒者胸怀和道德修养大加赞赏,云:“至于他宁静淡泊,‘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的风度,更与那以才智干时君而猎取功名富贵的名法之士根本殊科。宋儒称诸葛孔明有儒者气象,观此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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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先生指出,欲实行诸葛式的法治须具下列二条件:一,人民知识程度尚低,不能实行普遍民主。二,政府贤明,有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以执行教育、训练、组织民众之责。这两个条件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法治情形的折射。在中国古代,一方面是人民知识程度低,人民愚昧;另一方面,则是作君作师的圣人帝王即所谓“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其实仔细玩味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法治的优劣不正是依帝王是否“德高望重、识远谋深”为转移吗?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都是法治清明的时代的榜样,而处于帝王昏虐的时代,是决不会见到道德的法治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3、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亦即基于学术的法治。对于此种类型法治的产生条件,贺麟说,“此类型的法治之产生,可以说是由于文
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亦可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的法治之自上而下、教导民德、启迪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可见它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文化学术的提高;第二,政治教育的普及;第三,自由思想的发达;第四,人民个性的伸展。核心条件是第—个条件,即文化学术的提高。并且,要有前—类型诸葛式法治为基础。
此类型法治的原则,“乃是自下而上,以‘人民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为原则。政府非教育人民的导师,而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公仆。人民既是政府训练出来的健全公民,故政府亦自愿限制其权限,归还政权给人民。政府既是人民公共选出来的代理者,人民相信政府,亦自愿赋予政府充分权力,俾内政外交许多兴革的事业,可以有效率的进行无阻。”“在此类型的法治之下,一件重要法案的成立,都是经过学者专家的精密研究,然后提出于人民代议机关,质问解释,反复辩争,正式通过后方可有效。有时一件旧法令的取消,或新法令的建立,每每经过在野的政治家或改革家多年的奔走呼号,国内舆论的鼓吹响应,和许多公民的一再联名请愿,甚或流血斗争,方告成功。象这种审慎的经过学术的研讨,道德的奋斗,方艰难缔造而成的法律,乃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所托命的契约,公共幸福的神圣保障。得之难,失之自不易。象这样的法律,人民当然自愿竭尽忠诚以服从之,牺牲一切以爱护之。因为服从法律即是尊重自己的自由,爱护法律即是维持自己的权利。”因为人民自己立法,所以人民乐于遵守。法律、学术与自由得到完美的统一。显然,这是对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写照。尽管贺麟是在概括描画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大致情形,但是,溢美之词是不能掩饰的。这反映了贺麟先生既眷恋诸葛式的法治,又以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社会为根本向往目标的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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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诸种法治类型演进的规律
贺麟指出,“每一类型的法治各自成一整套。为政者须切戒将各类型错乱混杂。”每一类型的法治各须具备一套相应的条件,这对意欲实行某一类型法治的主体来说是首先应该了解清楚的。否则,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就会张冠李戴,犯下种种错误。
三种类型法治的演进是有一定的规律的,“由申韩式的基于功利的法治,进展为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再由道德的法治进展为基于学术的民主式的法治,乃法治之发展必然的阶段,理则上不容许颠倒。所以为政者切戒开倒车或倒行逆施。”他举宋代改革家王安石做例,“譬如王安石以学问文章及政治家风范论,皆可比拟诸葛,但他推行新法的手段,和他图近功速效的迫切,却又杂采申韩之术。所以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就可为将第一、第二类型的法则夹杂错乱的鉴戒。”“又如日本明治维新,本因采取第二类型的法则。开明专制,卓著成效。但日本却始终未走上第三类型的民主式的法治之路。而近年来军阀专政,摧残仅有一线的民主式的法治,反而倒退到申韩式的法治厉行严刑峻罚,剥削人民的苛政,以求贯彻武力的征服。象日本以及其他法西斯国家这种违反法治进展的自然程序,向后开倒车的措施,终将归于失败。自在切戒之列。”早在日本大举进攻中国,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抗战的1938年,贺麟就根据其法治三类型不能混杂错乱的原理,预言日本及其它法西斯国家终将归于失败,这恐怕不仅仅是历史的偶然巧合,也透露出贺麟的法治类型说具有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因素。
四、对当时中国法治建设的期望
讨论了法治类型的理论之后,贺麟发表了他对于当时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的期望,“就中国现在须厉行法治而言,便知有所谓法家的法治,亦有所谓儒家的法治。……今后欲整饬纪纲,走上新法治国家的大道,不在于片面地提倡申韩之术,而在于得到西洋正宗哲学家法治思想的真意,而发挥出儒家思想的法治。”很明显,贺麟坚决主张实行儒家的法治,反对实行法家申韩式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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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途径和程序,贺麟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现时中国对法治所应取的途径,可不烦言而决:第一,训政时期应该施行诸葛式的法治,政府应当负起教育、训练、组织人民的责任,强迫人民自由。如是庶第二到了宪政时期,我们即可达到基于学术的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人人皆应切实了悉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与申韩式的法治,或法西斯的独裁,有截然不同的界限。人民不可因政府之权力集中,而误会政府为法西斯化、独裁化,而妄加反抗。政府亦应自觉其促进人民自由,实现宪政,达到近代民主式的法治的神圣使命,不可滥用职权,不必模仿法西斯的独裁。”在这里,贺麟将他的法治类型说与国民党的建国三时期的理论结合起来,对于中国当时应当实行的法治类型提出了中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