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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利玛窦的《天主实义》(1603年 北京)是(3)

2013-11-14 01:24
导读:(1)强调极端的二元论,而轻视在现世的人生价值: 依利玛窦的解释,人类是由肉体(形)和精神(神)所结合的生命体。不过,人的本性在于“神性”,因而过分

(1)强调极端的二元论,而轻视在现世的人生价值:

依利玛窦的解释,人类是由肉体(形)和精神(神)所结合的生命体。不过,人的本性在于“神性”,因而过分地夸张精神与物质二元论,使人人崇尚追求来世灵魂之永久幸福。其结果明显地否定在现世的人生价值,

“现世者,吾所侨寓,非长久居也。吾本家室,不在今世,在后世;不在人,在天;当 于彼创本业焉!今世也,禽兽之世也。故鸟兽各类之像,俯向于地。人为天民,则昂首向顺于天。以今世为本处所者,禽兽之徒也。以天主为薄于人,固无怪耳!”[14]

(2)把物之宗品分为“自立者”(自立体)与“依赖者”(依赖体),否定太极(即理)为万物之原:——理就是附属于“心”或“物”之依赖体之主张——利玛窦反驳“理”(即太极)为“天地万物之原”的说法如下:

“若太极者,止解之以所谓理,则不能为天地万物之原矣,盖理亦依赖之类,自不能立。曷立他物哉?文人学士讲论理者,只谓有二端,或在人心,或在事物。事物之情,合乎人心之理,则事物方谓真实焉。人心能穷彼在物之理,而尽其知,则谓之格物焉。据此两端,则理固依赖,奚得为物原乎?二者,皆物后,而后岂先者之原?且其初无一物之先,渠言必有理存焉。大理在何处?依属何物乎?依赖之情,不能自立。故无自立者,以为之托,则依赖者了无矣。如曰赖空虚耳,恐空虚非足赖者,理将不免于偃坠也。试问:盘古之前,既有理在,何故闲空不动而生物乎?其后谁从激之使动?况理本无动静。况自动乎?如曰昔不生物,后乃愿生物,则理岂有意乎?何以有欲生物,有欲不生物乎?”[15]

依笔者来看,毫无疑问利玛窦是将“理”看成在各个物体内的“形式因”。所以,他说理只不过是附属于事物(自立体)的“依赖体”而已。利玛窦对“理”的这种看法(或者“误解”)是依据亚里士多德之“四因说”而来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到这种“误解”的来源就是与中国纯然不同的西方形上学之基本结构。归根究底,依四因说的根本假设来看,宇宙(世界Welt)是个“无魂无知觉”(上卷,第一篇,页3下)的物体。换句话说,世界就是无生命的物体。它无法主动地使自己引动而变化自己,除非超越它自己的外在者引导它。所以,使它运动的“动力因”(即efficient cause作者)以及规定其运动之目标的“目的因”(即final cause 为者)决不可能在它本身之内,而是由超越它的外在者,就是上帝的意志。因此,创造世界万物的上帝与被它创造的万物是绝然不同的品类,绝不可以把这两类混为一谈。

不过,依儒家传统想法来说,宇宙就是个“生生不息”的活体。所以说:

“天地之大德曰:生”(易,系辞下)

“元,亨,利,贞”。(易,乾卦)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易,乾卦)

“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易,乾彖)

“诗云:‘维天之命,于穆不已。’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中庸)

“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唯天下至诚为能化。”(中庸)

“天命不已”,“生生不息”……

天地万物既然是“生生不息”的活体,为了使动自己,它并不需要外来的动力因,就是超越者(上帝)的“按排”或“关怀”。不过,假如我们借来亚里士多德之“四因说”比附宋明理学所讲的“理”的话,它的确是很像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形式因”之道理。但笔者认为“理”不只是形式因。而且对现象世界存在的各个物体来说,“理”不仅是它们的“动力因”,而同时也是“规定其运动意义”的目的因。[16]

朱熹说:

“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经文);

“使于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以至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自其一物之中,莫不有以见其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以不可易者。”(大学或问,第五章)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不在。若其消息盈虚,循环不已,则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尽之后,终则复始,始复有终,又未尝有顷刻之或停也。”(读大纪,朱子文集,七十)

“然以意度之,则疑此气是依傍这理行。及此气之聚,则理亦在焉。”(语类,一)

依以上来看,“理”是宋明理学(道德形上学)的基本因素。它可以在各个事物里面存在着。不过,理就是使它们成为自己存在的“所以然之故”兼“所当然之则”(即形式因兼目的因),并且是使它们引动自己而自己的生命力量(即动力因)。因此,中国文人不能设想超越各个事物的动力因。所以,笔者认为他们难以接受利玛窦根据四因说对“理”所诠释的——理即“依赖体”的——道理。

(3)儒教的义(道德理想主义)与利玛窦的功利之辩:

宋明理学是以天理为基础的道德形上学。各个事物在自己里头都保存着它们各自本身的天理(即性)。就宋明道德形上学之原则来说,万有都是尽善尽美的。不过,人与物在现实世界出现时必须带着组成它们的物质力量,就是气。因此,纯理在现实上都是多多少少被气阻隔起来了。但重点是如何将被遮盖的理复原,这就是道德付之实践与否之。因而鼓励使人人“存天理减私欲”。人人所追求的人生至高目标为除去私欲而复原元性,就是“复性”而已。人人是否决心“复性”纯然属于道德实践之问题。这绝不可能迁就功利(利害)之关系。所以,中国文人不能同意以天主之赏罚来鼓励人格完善之道理,因而中国文人(中士)说:

“以天堂地狱为言,恐未惑天主之教也。夫因趋利避害之故,为善禁恶,是乃善利恶害,非善善恶恶正志也。吾古圣贤教世,弗言利。惟言仁义耳!君子为善,‘无意’。况有利害之意耶?”[17]

然而利玛窦判断行为善否的准则完全地属于人类由其所天赋的自由意志来选择善行与否之问题,因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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