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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论证环境物内(3)

2014-01-31 01:07
导读:其一,纯客观地看待这一生命共同体,即把人看作和其他物种看作没有什么区别的东西,他们只是作为生命共同体生存链条的一环而与其他物种具有完全平

  其一,纯客观地看待这一生命共同体,即把人看作和其他物种看作没有什么区别的东西,他们只是作为生命共同体生存链条的一环而与其他物种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这里,人的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完全遵循生态系本身的自然必然性,即“以生态科学作为伦理学”。因为这里把人还原成了一般的生物物种,作为相对独立的整体的生态系并不是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统一的整体,所以,它实际上与上述“把人排除在外的生态系”并没有什么两样。

  西方的生态中心主义对事物内在价值的论证,大体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对“生态系”的理解之上的,因而它是错误的。

  其二,把整个生态系看作一个主观的生命体——“我”即“大我”。

  因为这种生态系从其内在构成上看,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人和环境,而人是其中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理性能动者,既然整个生态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普遍联系的整体,而其中又有“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理性能动部分”,那么,把这个生态系看成一个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整体存在,这并不是不符合逻辑的。也就是说,生态系中的“人”可以同时把 “生态系”看作是“自己”本身即“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我”。既然整个生态系就是“我”本身,那么,这个“我”就像个体的人一样,可以成为自己行为的主体,具有以自己为目的的目的性。

  有了目的性,就有了意义的组织者,有了好(善)坏(恶)的标准,因而也就可以以之为标准建立一个价值(判断)体系。既然生态系即“大我”以自身为目的,那么,对于它而言,判断善恶或价值的根本原则即是:凡是与“大我”的存在与发展一致或促进其存在与发展的行为,就是善的,具有正价值;凡是与“大我”的存在与发展不一致或削弱甚至毁坏其存在与发展的行为,就是恶的,具有负价值;凡是与“大我”的存在与发展不相关的,就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因而没有价值。

  显然,这种作为“大我”的生态系的价值规定肯定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作为“小我”的个体的人的价值规定的。

  首先,因为这里的统一性是“生态系”或“大我”的统一性,所以,这里所谓善,只是对“大我”而言的;而所谓目的性的指向,也正是“大我”本身。也就是说,在这里,“大我”本身的统一性及其目的成为了一切价值存在的理由,成为了一切价值判定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作为“统一体”的“大我”的价值,是不可能用其他事物或行为来衡量的,即“大我”的价值是绝对的,或者说,“大我”具有内在价值。既然人和环境物都是这个“生态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人和环境物因此也具有了“内在价值”。

  其次,由于人与环境是“大我”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没有人就没有 “大我”,没有环境物也没有“大我”,所谓“大我”以自身为目的,既不是仅仅以人(个体的人)或某种纯粹的所谓人格(纯意识)为目的,也不是仅仅以环境(与人相对的环境)或某种纯粹的物质(纯客观)为目的,而是以人和环境共同构成的统一体为目的,所以,在这里,所谓人或环境物的内在价值,并不是作为相互独立且平等的个体而是作为主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具有的,就如人(个体)的手脚肤发之于人本身一样。

  综而观之,由于人和环境共同成为了“大我”的内在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对作为“统一体”的“大我”而言,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意义,所以它们同样地具有“内在价值”,因而也同样地应当成为道德的关怀对象。正如人(个体)不应砍掉自己的一个手指或毁坏自己的头部一样,“大我”也应当善待自己的每一部分。这当然是自明的。但是,由于“大我”的组成部分中,只有人类或作为个体的人才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能动者,所以,“大我”的行为应当或价值规定,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了个体的人本身的行为应当和价值规定。也就是说,在这里,个体的人就不仅应当把自己(人本身)当做道德关怀的对象,而且也应当把环境当作道德关怀的对象。但是,在这里,人之善待环境物,并不是像善待与自己平等的他人一样,而是像善待自己的手脚或头一样,只是因为它是我(大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是因为它是与我平等的相对独立的个体。

  显然,这种建立在作为“统一体”的“大我”概念基础上的关于环境物内在价值的价值论,是既区别于西方传统的个体主义又区别于其反传统的“整体主义”的一种新的价值论思路。所以,我们把它叫做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第三种思路。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①] 韩立新《环境价值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2页。

  [②] John Passmore, Man’s Responsibility for Nature,Ecological Problems and Westen Traditions, New York, 1974, p.187.

  [③]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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