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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由符号协调的互动,它服从的是必须实行的规范,这些规范决定交往双方之行为,而且至少被两个行为主体所理解、承认”(转引自傅永军,第10页)。他认为交往行动理论暗含着“理解”的内涵,并视它为一种可理解性的活动。主体通过交往行动互相达成一种关于社会规范体系的理解,并在具体情境中随之实现。社会规范通过“认可”生效,其有效性基于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并通过对义务责任的一般承认得到稳固。哈贝马斯通过在符号性互动过程中设定“自由的知识”,解决了社会规范的合理性标准问题。社会规范拥有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任务,它们在相同的符号互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再生产。然而,自由条件的实现内在于交往理解过程中,只有在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自由参与其中的程度上,这个过程才能成功。因此,在社会性调节的每个互动发展阶段,社会规范也就被理解为这个交往生产性知识的制度性体现,它的合理性程度取决于它所组织的无强迫的自由社会交往的成功程度。(Honneth,p.259)
哈贝马斯把主体间相互理解置于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位置,而这个位置以前则为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和可以追溯到尼采的冲突行为者斗争中的权力理论所占据(ibid,p.242)。交往理论的理解范式如何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在哈贝马斯看来,除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法意义上的动力学解释之外,把握社会历史发展逻辑的模式还有社会阶级斗争中的道德动力学逻辑:在阶级关系条件下的社会互动拥有社会阶级斗争的形式。但霍耐特认为,“这种道德动力学解释须与一个附加问题的答案相连,这就是假如制度结构不使社会所有成员遭受相同的镇压、压抑,那么主体间相互理解过程如何建构?”(ibid,pp.269-270)只要社会主体从制度化的规范中不同等获益(劳动负担与社会利益不对称),交往行动就必定以社会阶级间实践性的“对立—反抗”方式所实施;相应地,社会理解的进程由阶级主体的互动,即通过整体力量的公开对抗、斗争所调节。
“社会斗争”在福柯那里是无条件地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现象,并被置于权力理论的基础地位。而在哈贝马斯这里,阶级斗争是作为主体间交往理解的扭曲形式被理解:在劳动负担与社会利益不平等分工的条件下,交往行动承担着一种斗争形式。社会冲突不仅仅承担着关于物品获取的策略性冲突,而且指向一种制度化的规范:社会斗争是关于现存社会规范和新规范引进的合法性的实践冲突。(ibid,p.270)
为了能够进一步界定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哈贝马斯采用了黑格尔的“道德生活辩证法”模式,将导向清晰伦理关系的意志形成过程描述为一种主体间性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交往的互惠条件的破坏,随后通过道德上被伤害的主体的抵抗,最后在相互承认的交往行动情境更新中生成。当被拒绝承认的主体意识到生活的不平等关系时,就产生了为制度性生产和生活机会的分配规范而战的实践冲突。通过合理的斗争,一个公正的对话和理解达成,相互承认的条件在一个较为公正的层面得到恢复。不过,只要不平等的分配被新的制度体系所刻画,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就会再次发生。
但哈贝马斯对承认关系的精彩描述是在历史哲学框架中实现的,他并不能把社会斗争的概念从阶级关系扩展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为他将“交往理性行动”和“目的理性行动”作为社会行动领域组织形式的双轨,且其中目的理性组织行动系统由于日益缺乏交往理性的制度安排,已变得独立于“社会理解”。这使得人的行动意志形成过程难以免于社会障碍和交往限制,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再度落入社会阶级道德斗争的窠臼。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任务:超越既往阶级关系的历史哲学框架,使“为承认而斗争”不再作为两个阶级主体之间的反思过程,而是作为关于社会制度形式的集体行动者间的冲突出现。这个理论任务由哈贝马斯的弟子霍耐特来完成。
三、“为承认而斗争”与霍耐特时代诊断的新思路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哈贝马斯将“行动—引导规范的日常语言理解”视为社会的支撑维度,进而将交往理解视为社会行动范式,这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史上是第一次。但“在交往行动理论中,行动的规范一体化关系的内部动力如何能被把握为人类意志形成的过程,我们仍不得知”(Honneth,p.243)。如果说在第一代社会批判理论家那里还存在着“社会不公正”经验和“解放兴趣”规范的话,那么在哈贝马斯这里,这个解放过程没有被反映在相关主体的道德经验过程之中——即便他将其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观点社会性地奠基于解放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继续追问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的经验基础,并认为其交往行动理论出现了“系统性的裂痕”(Dews[ed.],p.237),即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基于语言交往模式而产生的道德经验和社会规范的缺失。
霍耐特认为,假如哈贝马斯想从实证主义批判的交往理论视野向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解范式提高,他必须能够在基础层面回答与其社会批判理论模式相关的以下两个问题(Honneth,p.243):其一,随着社会再生产概念扩展至主体间理解的维度,社会的历史性运动在一种新的视角被描述——社会进化不再仅仅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结果,而是社会劳动与社会理解过程之间的动力学相互关联的结果——那么,社会历史发展如何在交往理解维度得到明晰阐释?其二,社会统治的建立和权力合法性问题如何解决?由于互动理论的引进,社会权力的起源和行使情况已和在福柯社会理论中大不一样:在哈贝马斯这里,权力的行使被解释为一种规范事件,统治的建立被视为一个关于社会规范的主体间一致同意的形成过程,即作为一个道德上一致的形成过程;考察义务责任与利益好处之间的不对称分配,有助于发现道德上一致同意的程度。但由于哈贝马斯的思想过程遵循的是知识人类学的间接路径,这就使得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不再可能。(ibid,p.244)
霍耐特通过对哈贝马斯之前社会批判理论关键问题的理论史澄清,发现福柯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危机所开出的药方并不能从根本上奏效。他认为基于“斗争范式”与“交往理解范式”转向之后,只有进行新的范式转向,才能阐发一种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批判理论,且这种新理论应内在地具有交往理解与社会斗争的双重维度。为此,霍耐特继续反思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和经验性相融合的理论路径,以克服从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传统的开创(霍克海默)到社会批判格局的形成(哈贝马斯)这整个过程中的非规范化趋势。他虽然仍沿袭哈贝马斯的交往对话式路径,但认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视角并不在于普遍语用学理论,而应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以及对主体的“不敬”经验中获取理论视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主张“承认关系的病理学将成为社会批判诊断的中心”(Dews[ed.],p.332),提出了“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行动模式,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