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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 言 功利主义经过边沁的系统性阐述后,途(3)

2014-02-01 01:33
导读:在做出回答之前,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各住在一个火山岛上,两个火山爆发的概率是一样的,并且假定两个人的决策树是有效等价的。他

在做出回答之前,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各住在一个火山岛上,两个火山爆发的概率是一样的,并且假定两个人的决策树是有效等价的。他们都意识到火山爆发的可能性并且认为对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是一样的。但是最后,张三的火山在他三十岁时爆发了,他死了。而李四则幸福地活到八十岁死后还没有爆发。如果我们仅仅从福利的机遇平等来说,这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同时我们也知道,阿内逊的平等是需要反映这样的一个命题:就不平等而言,如果某些人并不因为他们自己的任何责任而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但是从控制角度看,张三与李四明显没有事情的发生具有控制力,因此他们对事情的结果并不负有责任,因此尽管满足了福利机遇平等的条件,但是并不能满足平等的要求(Rasmussen,1999) 。

为了应付这种反驳,阿内逊(Arneson,1999)将其理论进行了修正。那就是当一个人面临一个包括风险性的与令人满意的非风险性的替代的排列时(这样风险性替代的选择可以是自愿的),这个最好的风险性生活选择提供了同样的期望福利。最后还是要求对于所有的个人来说,他们非自愿遭到的风险必须是相称的,因此最优选择为每个人提供了同样的期望福利。这个修正的原则区分了两种落于个人头上的纯粹运气。一种是超出他的控制落在他们头上的,另一种则是个人作为他们自愿追求生活选择而享有的好的或坏的运气,包括彩票。但这实际上是接受了德沃金的两种运气的区分,也就是选择性运气与突兀性运气的区分。“‘选择性运气(option luck)’是一个审思的和经过计算的赌博如何产生的问题,人们的损益是不是因为他接受自己可以预见到的、本可以拒绝的孤立风险的问题。而突兀性运气(brute luck)则是以不同于审思的赌博方式产生的风险。”(德沃金,2003:76)。

但是我们能够说我们对于选择性运气具有控制吗?如果是,那么什么时候我们能够说对这种运气具有控制呢?当我们对一个运气进行预料与计算时,我们得有相应的概率与对应的结果。我们可以根据二种情形来判断。第一种情况是个人在当前的条件下对概率与结果进行主观估算。这里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个人犯有错误。如这个人可能不审慎,或者因为意志软弱犯下错误。但这明显不属于运气因素,因此与选择性运气无关。因此选择性运气只能与第二种情况相关,也就是个人在当前的条件下做出正确的估计。当然还是可能因为信息与能力方面的限制,估计有错误,但这种估算错误又不属于个人能够控制的事情,故这种错误是我们不应该负责的。因此我们可以直接来看理想情况下的估计,也就是个人不犯错,也没有信息方面与能力方面的不足,个人做出了最好的估计与决策,得到的是客观的概率。这个时候,个人能够说他对于运气具有控制吗?

如果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那么任何事情都是或者发生,概率为1,或者不发生,概率为0。这个时候,自然个人对于结果具有控制。但在决定论世界里,我们不存在着运气,更不用说选择性运气。在这样的世界里,阿内逊自己也承认,机遇平等就是结果平等。如果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概率大于0小于1,那么个人在准确地做出了估计之后,做出了最好的决策之后,他能够说对后面所发生的事情具有控制吗?明显不能,因此这里个人也无法具有那种控制性责任。(Rasmussen, 2001)因此阿内逊的这条退路也是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科教论文网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表明了机遇的存在并不是我们能够负有责任的充分条件,但它是必要条件吗?法兰克福(Frankfurt,1987)的论证表明这也是无法成立的。考虑这样的情境,一个人审慎地发展了一个昂贵嗜好。他这样做是作为一个长期的审思过程,并且对于这样做的后果具有充分的了解。假定,他本来可以控制不去发展这种昂贵嗜好。现在考虑完全一样的情境,除了一些神经科学家监控了他的大脑,一旦他不去发展他的昂贵嗜好,那么就会干扰他让他去有意识地发展昂贵性偏好。由于这个人实际上没有显示出任何不发展的迹象,因此与第一个情境事实上就完全一样。当然在这里具有差别,那就是第一个人具有第二个人所不具有的选项。这个差别重要吗?从控制责任的角度看,这个差别应该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两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实施了控制。但是根据福利机遇来说,两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后者应该得到补偿。非常明显,这在阿内逊所维护的平等命题与他的福利机遇平等之间再次出现了冲突。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如果机遇平等的意义在于它能够让人们负有一种控制性责任,并且只有后果是重要的,那么机遇平等会还原为一种结果平等。阿内逊(Arneson,1999)试图通过对责任做出区分来回应这种批评。他提出三种意义的责任:第一,社会在义务意义上有责任为个人提供分配正义要求的公平条件。第二,个人在受到责备或表扬的意义上负有责任,这取决于他做出和实施的选择,是否低于,满足或高于在他的环境下可以合理地期待他行为的标准。第三,个人也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视为对于作为他做出的选择的结果而降临的后果的性质负有责任,他可能被视为对于这些后果负有责任,在他承受它们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意义上来说。根据这种区分,他认为,个人对于一个选择是否负有道德责任是一回事,社会是否对于改进个人所具有的选择机遇又是另外一回事情。

但是只要阿内逊坚持个人只负有控制性责任,并且只有后果是唯一重要的,那么社会提供平等的机遇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机遇的意义依赖于它所能带来的后果,这也是阿内逊明确承认的。他认为从道德观点具有根本意义的不是机遇而是一个人的机遇所产生的结果,从而接受了这种工具性价值的看法。但是机遇只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话,那么平等最终得从结果上来看,得从个人对于后果是否具有真实的控制来看待。这样一来,如果个人不利用机遇、浪费机遇,社会还是为他们提供机遇就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此,他的第一个意义上的责任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平等机遇作为公平条件只有当它能够为人们的福利做出贡献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所以,只要阿内逊同时坚持控制性责任与机遇的工具性价值,那么他的前两种责任的区分并不能回答法兰克福提出的反驳。

但是阿内逊还提出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即一种我们对事件没有控制,但是承受这种事件的结果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我们暂且称这为允许性责任。这也是与第二种责任,即控制性责任(在某种环境下可以合理的期待的行为是个人实际行为的一个参照标准,无疑这个合理肯定要求这个人不能犯错,不能不审慎,也就是在这个人的能力范围之内,实际上就是控制责任)相对而言的。但是接受这点马上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什么条件下我们可以接受某种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后果。也许阿内逊是认为平等的机遇在这个意义上为我们接受它们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从而我们具有一种允许性责任。但是这将要求机遇本身是具有意义的,否则一种只依赖于其后果才有意义的机遇怎么有资格成为我们接受不同后果的条件呢?但是一旦接受机遇本身具有意义,那么阿内逊必须放弃后果主义。因为并不是只有后果才是唯一重要的,机遇也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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