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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不仅是一个哲学(4)

2014-03-15 01:12
导读:经验是心灵和外部世界的互动过程。休谟的最终结论却变得远离外部世界而完全收缩到心灵的内部范围,试图完全在人类的心理活动中寻找因果判断和因果

  经验是心灵和外部世界的互动过程。休谟的最终结论却变得远离外部世界而完全收缩到心灵的内部范围,试图完全在人类的心理活动中寻找因果判断和因果推理的依据。我们不排除知识中有心理因素的存在,但是知识的基础肯定不完全是心理的,事实的依据肯定存在,否则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就无从谈起。

  休谟哲学的主要意义在认识论方面,虽然他也涉及了本体论问题,但是他达到的是否定的结论,他否定了因果推理的本体论基础。休谟对因果推理的分析和他最后所达到的结论完全不符合他的基础主义的哲学起点,他没有达到对知识的确实性的追求,他达到的是哲学史上最令人失望的怀疑主义知识论。休谟的分析和结论在哲学史上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但是,在现代科学知识的水平上,我们还是可以重新分析休谟关于因果推理的分析和结论。至少可以从中找出一些从现代的科学知识水平来看是不妥和不足的地方。

  4. 对休谟问题的再分析
  霍赫伯格用当代的哲学概念来诠释休谟的思想。与霍赫伯格一样,我们也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与霍赫伯格不同的是,我们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并不是为了坚持休谟论题,相反,我们想推翻休谟论题,进而论证因果关系的存在和普遍知识的可能性。我们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动机是单纯的:从唯名论的观点看,普遍事实并不存在,存在的是具体个别的事实。休谟否定的并不是普遍事实的存在,而是个别事实之间的关系,当他怀疑“自然的一致性”原理的时候,他怀疑的是处于不同时间(昨天、今天和明天)的三个事实之间的一致性,或者说是两个客体之间的关系在三个不同时间的表现的一致性。这实际上是一个本体论的决定论与非决定论问题。维特根斯坦否定的也是两个具体个别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Wittgenstein, Tractatus, 5.135, 5.136, 5.1361, 6.37) 这与他的逻辑原子主义本体论是一致的。如果存在因果必然普遍事实,休谟问题就与我们传统的理解不同:归纳问题就不再存在,只存在因果问题,因为我们不再需要归纳的过程,一个因果必然普遍事实就可以直接支持一个因果必然普遍定律。然而,如果普遍事实不存在,所谓的“休谟问题”仍然由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共同构成。所谓因果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是个别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问题。所谓归纳问题是,根据我们对个别因果关系的观察,如何能够得出普遍因果必然定律的问题。我们的策略是先证明个别事实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然后再讨论普遍因果必然定律的可能性。

  关于因果联系问题,我认为休谟对弹子球碰撞案例的分析是粗糙的,他所下的结论也是错误的。首先,原因和结果不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接近的,而且是无限接近的。如果我们先以1秒钟为研究的时间单位,然后以0.1秒为时间单位,随后再以0.01秒和0.001秒为时间单位,我们都会发现,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一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细密、连续的因果链条,在分别为原因和结果的两个状态之间总能找到一系列的中间状态将两者联系起来。现代科学用高速摄影技术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面对如此细密的“接近”和“先于”关系,休谟论者还凭什么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当然,无论我们采用的时间单位多么地细小,从逻辑上我们还是不能证明这是一条绝对连续的链条,也许有一天当我们有能力采用0.0001秒为研究时间单位的时候会发现相邻的两个状态之间存在联不起来的缝隙。但是在这种情况出现以前,我们应该更有理由相信因果联系的存在,而不是否认这里存在一条连续的因果链条。

  要证明“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也并不困难。近代的地理大发现已经证明地球是圆的,我们只要乘一架超音速的飞机,自东向西追着太阳飞行,二十四小时以后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回到了原地。昨天升起的太阳和今天升起的太阳是同一个太阳,两个事件之间存在连续的因果关系。所以,证明两个事实或状态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关键是证明它们之间的无限细密的连续性。以上两个例子,一个是完全连续的,另外一个仍然不是完全连续的。也就是说,结果不是逻辑上完美的。在这里也许逻辑上完美的证明从来就不是一个现实的目标。但是,如果我们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们又如何能够面对许多事实,比如将一篇几万字的文献从一台电脑通过网络或记忆媒体传到另外一台电脑,而且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一个字都不错。即使偶尔出现错误,我们也往往能够找到原因,去除了原因就不会再出错。面对以上论据,我们的合理选择应该是肯定而不是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因果问题之后是归纳问题,即我们如何从关于个别因果事件的观察来得到普遍的知识?这是一个从个别到一般的问题,中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跨越这个鸿沟需要三个步骤:1)这个因果关联可以在时间上得到延伸;2)这个因果关联可以在空间上得到延伸;3)在其它情况或条件下该因果关联仍然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决定论的关系,承认了个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个别事件发生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同样一套试验设备,在试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去、现在、将来都应该产生同样的结果。如果改变空间位置不对试验条件产生影响,该套试验设备应该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果关系中的决定论和必然性特征保证了前两个步骤的跨越。

  跨越第三个步骤要复杂一些。改变了试验条件和试验设备的配置,我们显然不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试验结果的变化与试验条件的变化应该是关联的,科学定律描述的正是这种关联,比如伽利略的自由落体定律,v = gt, H = 1/2gt2和牛顿第二定律, f = ma。某些定律描述的是线性变化关系,比如f = ma,v = gt。(爱因斯坦后来表明,牛顿第二定律只适用于常规情况,在速度接近光速的时候它不是一个线性的关系。自由落体定律也没有考虑与地心距离的变化。) 这些简单的定律并不是对实际存在的物理现象的直接描述,只有在忽略或消减了来自空气或其它方面的摩擦力的理想试验条件下才能成立。科学定律描述的是现象中的单一因果作用机制,而自然界实际发生的现象不仅包含像摩擦力这样的物理干扰因素,还可能包含化学变化,比如一车蔬菜从广州运到北京。而化学定律所描述的化学变化中也可能包含原子核变化,只有在假设原子核不变的情况下,化学定律才能成立。总之,只有在忽略来自其它层次或同一层次的非相关因素的情况下,科学定律才能成立;只有在考虑了现象的多层次复杂性的情况下,科学定律才能广泛应用于各种情况和条件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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