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雅明在其《论》第八篇中写道:“被压迫者(2)
2014-04-02 01:00
导读:如果法律不是一种虽有效力但并不赋予事物以意义的东西,那么,究竟什么才是例外状态?法律的这种自我延搁是诠释无意义的效力存在的佳例,它对个案
如果法律不是一种虽有效力但并不赋予事物以意义的东西,那么,究竟什么才是例外状态?法律的这种自我延搁是诠释无意义的效力存在的佳例,它对个案而言,是无用之用,不禁之禁。五十年之后,本雅明论断的魅力仍然丝毫未减。从此,这种例外状态(紧急状态)已经成为我们文化传统方方面面的规则,从学到哲学,从
生态学到文学。今天在世界各地,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亚洲,无论是在化国家还是在“第三世界”国家,我们都生活在永恒的例外状态的传统禁戒之中。所有的力量,无论是民主力量还是极权主义力量,无论是传统力量还是革命力量,都陷入了合法性的危机。在此危机之中,作为体制的隐匿基础的例外状态充分显露了出来。如果统治者的悖论一旦具有“不存在任何法律之外的事物”的命题形式,他就掌握了我们时代一种完美而均衡的形式,这时例外变成了规则:“不存在任何法律之内的事物”;任何事物——任何法律——皆在法律之外。整个世界现在都变成了法律必须包含在其禁戒之内的例外。今天我们生活在这种弥赛亚悖论之中,我们生存的每一个方面都打上了它的印记。;
确切而言,我们时代解构论的成功之道,是基于它把传统的全部文本、全部法律都设想为无意义的效力存在,即力量存在着,但没有释义。用索伦的话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当代思潮倾向于把法律(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指所有司空见惯的传统)归结为一种虚无的状态,而同时又把这种虚无保存为一种“其内容的零点”。因此,法律变得无法捉摸——但由于这种理由,法律又是不可超越、无法根除的(用解构论的术语来说是“非决定性的”)。我们可以把我们时代的情境与石化般的、或麻痹瘫痪的弥赛亚情境相提并论,这种弥赛亚主义像其他所有的弥赛亚主义一样,虽然使法律归于无效,但又随之将其作为虚无的揭示而加以保留,从而使其处于一种永恒的、浑融的例外状态,“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例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