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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雅明在其《论》第八篇中写道:“被压迫者

2014-04-02 01:00
导读:哲学论文论文,一; 本雅明在其《论》第八篇中写道:“被压迫者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一;   本雅明在其《论》第八篇中写道:“被压迫
   一;

  本雅明在其《论》第八篇中写道:“被压迫者的传统教导我们,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例外状态’就是。我们必须树立起一种与这种事实相应的历史观。我们要把这种真正的例外状态的生成作为我们当前的任务。”在另一段文字中(这段文字出现在本雅明《文集》的编纂者所出版的“论文”注释中),本雅明使用了类似的概念对弥赛亚的特征作了论述:;

  福音书的启示录之言“无论在那儿遇见人,我都会对他加以审判,对最后的审判日作特定的阐明。这令人联想起卡夫卡的一段话:最后的审判日是一种总审判。但是还可以加上一句话:按此说法,最后审判日并不异于其他的审判日。不管怎样,福音书此言在历史学家如何对当代作出判断的上,提供了一种评判尺度。每一瞬间都是对它之前的某一时刻加以审判的瞬间。”;

  在这两段话中,本雅明在弥赛亚时代的概念(该概念建构了“论文”的核心)与属于公众法律领域的司法范畴之间建立了联系。弥赛亚时代具有例外状态(state;of;exception;/;Ausnahmezustand)的形式和总审判(summary;judgment;/;Standrecht;)的形式,亦即在例外状态中作出审判的形式。;

  本章所要探讨的正是这种联系。这应当归结为对哲学与法律之间关系史的困难重重的探讨,利奥?施特劳斯(Leo;Strauss)的全部著作都是在试图勾勒出这种关系史。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并非是哲学的问题,而是关涉到哲学存在状态的重大问题——哲学与一切传统的符码化文本,无论是伊斯兰的教旨,犹太教的戒律,还是基督教的教条的关联问题。在体制上,哲学总是与法律有联系,每一部哲学著作实际上都是对这种联系的一种抉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

  在本雅明的第八篇论文中,“例外状态”一词是以引号形式出现的,它似乎源自于另一种语境或本雅明的另一部著作。确实这是一种上述两类含义皆有的引语。它源于卡尔?施密特《政治神学》(1922)一书和本雅明的统治理论。此前本雅明对统治理论早有论述,并且在其受挫了的“大学执教资格论文”论德国巴罗克悲悼剧的起源中对此有所。就是“总审判”一词,也可以在施密特的论著中找到,例如他1933年的论文《论全国的变化》。;

  用施密特的话来说,“统治者就是决定例外状态的人”,亦即是说,统治者个人或这种权力在宣布紧急状态或军事管制法时,可以合法地悬搁法律的效力。这种界说所隐含着的悖论(我们可以视之为统治权的悖论)表现了一种事实,即由于统治者具有悬搁法律的合法权力,因此他发现自己同时既置身于司法秩序之外,又身处其中。施密特特别指出,统治者“同时外在于和内在于司法秩序”(着重号为后加)颇具意义:统治者在法律上将自身置于法律之外。这就意味着此悖论也可以归纳为这样的公式:“法律外在于自身”,或“我这个外在于法律的统治者宣称,一切皆不外在于法律”。这就是为什么施密特把统治权界说为法律理论的“有限概念”的原因,同时也是为什么他要通过例外理论来展示其结构的原因。;  什么是例外?例外是一种排除。它从通则中排除个案。以此而论,或许这种例外最富于特征之处就是被排除者并非与规则毫无关系。恰恰相反,规则本身体现在其与以悬搁形式出现的例外关系之中。规则于不再运用的例外,在例外状态中退缩。因此,例外状态并不是先于法律秩序的混沌无序,而是因法律悬搁而导致的情境。在此意义上,例外不是单纯地被排除,而是真正的“置身事外”,恰如该字的词源学字根ex-capere所表明的那样。若将南西(Jean-Luc;Nancy)的说法发挥一下,我们应当把禁止(ban——此词源自于古德语词汇,既表示把某人从社群中加以排除之义,又指统治者的权力)之名义赋予这种原初的法律结构,从而使法律即使在悬搁状态中也能够保持自身,同时又可以用来排除和摒弃(即禁止)事物。以此观之,禁止是法律的基本结构,表达了法律的统治特征,以及法律以排除来涵括的权力。这就是施密特为何要说下面这番话的原因:“例外要比通例更耐人寻味。后者什么东西都无法提供,而例外则提供了一切。例外不仅仅是对统治者的确认,而且统治者唯有凭借例外才能生活”(die;Regel;lebt;?berhaupt;nur;von;Ausnahme)。;     八;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如果此刻回到我们的起点,即回到本雅明的第八篇论文来,那么他对弥赛亚与例外状态所作出的比较,可说是显示出其合理性与一致性。由此观之,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廓清那种把的原初状态与例外状态联系起来的结构相似性。确切而言,这是本雅明1934年7月至9月与索伦信件来往的核心题旨。当时本雅明为《犹太评论》撰写的论卡夫卡文章的初稿刚刚完成,这些信件的主题就是讨论卡夫卡作品中的法律概念。;

  索伦初读本雅明论文时,就在这一点上与朋友看法不同。他写道:“你对神学的排斥过了头,泼洗澡水时你把婴儿也一块泼掉了。”索伦把卡夫卡小说所描写的法律关系界说为“虚无的揭示”(the;Nothing;of;Revelation;/;Nichts;der;Offenbarung),意在用这种表达方式去命名“一个阶段,这个阶段虽然不揭示任何意义,但实际上却依然在确证自身的力量。丰富的意义在那儿荡然无存,或可说那儿显现出来的一切皆可归结成其的零点,没有显现任何东西,但是并未销声匿迹(揭示即是某种事物的显现)。”按照索伦的观点,在这种状态下表现出来的法律“并不是缺席,而是无可实现”。他写信给本雅明说:“你所说的那些学生,不是失去圣典的学生……而是无法辩读圣典的学生。”;

  无意义的效力存在(Being;in;force;without;significance;/;Geltung;ohne;Bedeutung):索伦认为,这就是关于卡夫卡小说中法律状态的确切界说。这个世界是一个被弃绝的世界,而不是一个田园牧歌般的世界,法律在这个世界中,在这种状态下找到了自身。虽然在这个世界中,“任何姿态皆无法变成现实”,但是只要是处于这种极端的归结状态,法律就会存身于“其内容的零点”(;“in;the;zero;point;of;its;own;content”)。;

  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索伦在其后来的著作中再也没有把这种关于卡夫卡世界中法律的界说——“无意义的效力存在”——与犹太教神秘以及弥赛亚的律法书是一堆杂乱、无意义的字母构成的概念进行比较。但即使是最快捷的一瞥也可以知道,这里所讨论的远非一种简单的类比。无意义的效力存在这一公式极为适用于表现以上帝面目出现的律法书状态,当它们显现出效力之时,却并不要求确定的内容与意义。而这种协调关系同样也与例外状态及其绝对化相关,这一点在我们开始本文探讨的《论哲学》那篇论文中已有提示。我认为,“无意义的效力存在”公式不仅可以界说上帝面前的律法书状态,而且还可以界说我们与法律的现存关系——例外状态。按照本雅明的说法,这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状态。或许没有比这更好的公式来表达我们这个时代所遇到而又无法掌控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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