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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术语进入汉语哲学界,仅有(2)

2014-04-27 01:07
导读: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其基本意图与内在动机而言,辩证法在是作为“主体性”原则的批判者、超越者和取代者而在思想史上存在和产生的,其根本旨趣是为

  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其基本意图与内在动机而言,辩证法在是作为“主体性”原则的批判者、超越者和取代者而在思想史上存在和产生的,其根本旨趣是为现代性提供更为深层和坚实的辩护与论证。利奥塔曾十分中肯地指出,现代性方案“明确地求助于诸如精神辩证法、意义阐释学、理性主体或劳动的解放、财富的增长等大叙事”[7]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这些思辨叙事通过对“真理”和“正义”的阐释,来为现代社会及其发展提供合法性基础,而在所有这些元叙事中,“精神辩证法”位居首位。可以说,辩证法是作为现代性的“人文解放叙事”而获得其历史内涵与现实基础的。

  概括而言,作为人文解放的元叙事,辩证法在为现代性提供辩护和论证时,体现出如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它把实现一切矛盾和对立的“和解”,达至绝对统一性的、“大团圆式”的完美结局,视为终级的追求目标。辩证法之区别于知性思维,最为根本之处就在于它抛弃了那种“关于一般有限定而又相互对立的知性规定有确然有效性的假定”[8],主体性原则所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共同体等的分裂在精神的创造性活动中被彻底扬弃与克服,在此意义上,“精神”又被称为“绝对”,“绝对”即为“无对”,它消解和克服了一切冲突与对立,完成自身为一不依赖于任何前提和条件的自足“圆圈”,而这一“圆圈”的完成即意味着“自由”事业的完成。对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辩证法的以创造性活动为中介的“终极统一性”原则。第二,它同时相信,这一自由事业的达成又必然以矛盾和对立面的存在及其辩证的历史性的运动为条件,因而它不是抽象的、直接的同一性,它必须经历精神严肃、艰辛、痛苦与曲折的劳作,但所有这一切,都是通往终极目的和结局必不可少的环节,“环节的必然性”是实现“全体的自由性”必经阶段,因为与终极目标的内在关联,这些曲折与阵痛,悲剧和磨难都获得并体现了其意义和价值。对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辩证法的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原则”。第三,它相信在历史运动背后,有一个深层的永恒在场的形而上学的普遍“实体”作为内在的支撑,这一“实体”既具有自足、自因、普遍性和客观性等形而上学实体的一切特质,同时它又具有在历史中能动地为自身的开辟道路的“辩证”创造本性,遵循着这一普遍的、客观的规律,按照辩证的环节和阶梯,通向消解一切分裂与矛盾的终极解放结局。哈耶克通过对孔德与黑格尔的比较研究,曾指出:作为唯心主义和辩证法家的黑格尔和作为实证哲学家的孔德虽然在不少方面有着重大差别,但他们共同核心观念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他们都相信:“一切社会研究的核心目标,必须是建立一种包括全人类的普遍历史学,它被理解为一幅遵循着可认识规律的人类必然发展规律过程的蓝图”,这种规律孔德称为“自然规律”,而在黑格尔看来是“形而上学原理”[9]。对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辩证法的“普遍主义”或“客观主义”原则。

  “普遍主义”或“客观主义原则”、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原则”和“终极统一原则”,三者三位一体,共同支撑着辩证法对现代性的论证与辩护,这是辩证法在西方近代以来思想史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阐明了这一点,为我们进一步考察辩证法在中国的命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背景。

  二、辩证法与中国现代性课题的内在关联

  综观辩证法在中国的研究,我们可以沿着其演变的历史轨迹,较为清晰地辨认出三种有代表性的对辩证法的解释模式,而这三种模式,都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有着一种十分深刻的内在关联。

  这三种解释模式中,第一种无疑是由从前苏联教科书引进的辩证法体系所代表的。它对辩证法的基本规定即是我们所熟悉的:“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与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即是我们所熟悉的“两个观点”、“五对范畴”与“三大规律”。这种解释模式最为注重之点是辩证法所表达的原则和规律的“普遍性”与“客观性”,它要传达的至高理念是:辩证法所表达的规律是世界自在地、本来就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辩证法不过是发现“存在在那里”(over there)的真理并运用“心灵之镜”,如实地再现和表达之。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发现论”的“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

  第二种解释模式是以近代“意识哲学”作为基本解释框架的,它对辩证法的基本规定便是:“辩证法就是认识论”。按照这一解释模式,辩证法的根本课题是如何通过发挥思维能动性,克服知性概念的僵化性与凝固性,从而实现对于存在的辩证把握,它的基本假定是:“思维”与“存在”两个系列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存在方式因而二者构成为一对基本矛盾:客观存在世界遵循着辩证运动的规律,具有辩证的本性,这即是“客观辩证法”,它具有自在的“客观性”,而思维世界则是一个运用概念来认识和把握客观存在的主观王国,“主观性”是其根本特性。围绕“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异质性与矛盾,寻求实现其统一与和解的途径,成为辩证法的首要任务。要解决这一任务,最为关键之点是发挥思维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让僵化、凝固的概念流动起来,从而使主观的思维与客观的存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实现内在的统一与终极的和解。这种辩证法的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

  第三种解释模式可以称为“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框架。在它看来,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与目标既不是“发现”无人身的自在世界的普适性的辩证发展规律,也不是对思维能动的辩证本性的揭示以及对思维与存在统一性的追求,而是关于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以及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人与社会历史辩证发展的自觉意识与理论表达。按照这一解释框架,实践活动是人基底性的生存方式,它要解决的是人与世界的矛盾,尤其是人与自然的矛盾,这一矛盾根源于实践活动,同时又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得到克服与超越,正是在这种矛盾产生与超越的历史过程中,人与社会实现其自我超越和自我发展。在此意义上,辩证法所揭示的是人与社会历史区别于自然界的特殊存在本性与方式,它的最为基本的信念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的本性就是“辩证”的,由实践活动所推动与创造的人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方式也因此具有辩证的本性,因此,辩证法的基础既不是抽象的自然界,也不是抽象的主观性,而是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人与自然等诸多矛盾关系分裂与统一基础的人类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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