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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解释模式在目前中国理论界都各自拥有其接受者。但从历时性角度看,其形成和发展呈现出清晰的历史特征,并与中国社会发展特定的语境有着一种十分深刻的内在关联。第一种解释模式在建国以后长时间里占据着统治地位,第二种解释模式产生和兴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第三种解释模式则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与九十年代。
在我们看来,这三种解释模式在深层是对前述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三个基本原则的分别表达。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是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普遍主义”和“客观主义”原则,“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以创造性活动为中介的“终极统一性”原则,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是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原则。正如前文所讨论的,在西方哲学史上,上述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三个原则是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显示与得到表达的,然而在中国,三者却是在不同历史阶段里依次显示与得到表达的。这是一个十分耐人寻味的独特思想现象,其根源只能从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特殊历史背景与环境才能得到理解。
“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所表达的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普遍主义与客观主义诉求,与中国共产党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探索中国现代性建构的内在要求具有一种内在的亲合性。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一代思想者与革命者们所面临的根本任务是在一个半封建、半殖民的“前现代”国度里寻找到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现实道路,在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他们所面临的历史环境是极为复杂的,因而对他们来说,寻找并发现能够指导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普遍和客观的“真理”,乃是最为急迫的需要。正是这种环境和需要,为以一种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来理解辩证法提供了充分的主观与客观条件。可以说,以一种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来理解辩证法,与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与思想者寻求中国现代性建构道路的主观需要和客观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勾连。这集中体现在:第一,辩证法所昭示的人与社会辩证发展的客观的“科学”规律为将为人们指明前进的方向与道路,“发现”这种真理,就等于为革命运动与实践确立了正确的目标与路径,很显然,在这种心态支撑之下,辩证法的“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是最容易被人们选择与接受的解释模式;第二,更重要的是,辩证法所昭示的人与社会历史辩证发展的科学规律将为革命者的实践活动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它将极大地帮助人们确立这样一种坚定信念:自己的行动乃是顺乎潮流,合乎趋势,因此不是主观的偶然的任意行动,而是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第三,与前二者内在相关,对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科学规律的掌握意味着可以把它转化为可以运用的策略、政策与方法,从而为现实实践服务,把对“规律”的认识转化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科学指导思想,把对“真理”的认识转化为探索与规划现代化蓝图的方略和指南,这对于摸索革命道路与刚着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产党人来说,无疑是最为迫切的要求,在此要求支配之下,用“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来解读和接受辩证法,显然是十分自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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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辩证法科学主义解释模式在中国长时期的绝对统治地位,是以压抑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其它维度为代价的,在其主导下,以创造性活动为中介的“终极统一性”维度与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维度失去了伸张的空间。随着人们对于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目标与道路思考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现代性实践的不断深化,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其它两个向度逐渐获得了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并在许多学者那里,取代了辩证法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
“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是在中国社会重新反思其历史方位,调整社会发展主题的历史转折时期产生的,在这种特定的时代气氛中,整个社会与思想界所关注的根本性课题是:如何重新寻求和确立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性建构的新的价值坐标与规范性基础?“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正是哲学界在对这一课题的思考,其深层吁求在于:必须把人从无人身的“客观性”的绝对统治中解放出来,为“主观性”正名,并从它出发,重新理解中国现代性建构的规范基础与价值源泉。
“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对于中国现代性建构的规范基础的重新理解,包含着如下最为基础的信念:第一,人的思维理性理应成为中国现代性建构的价值源泉,不是无人身的“客观”的、“普遍”的神秘权威,而是每个人主体的自我反思和批判能动、主体的理性能动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个人尊严应成为人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价值源泉与判定根据;第二,人的思维理性是推动中国现代性进程走向深入的根本动力,它要求不再让“思维”被动地服从于“存在”,而应让“思维”主动地把握“存在”,只有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而不是消极地宿命般地听命于客观规律的摆布,中国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第三,通过思维能动性的发挥,不断克服思维的僵化性与凝固性,去“融化”与“燃烧”自在的客观世界,最终实现思维对存在、理性对世界的彻底把握,并在这种统一过程中,推动人的主体自我意识的提升与理性的解放,这是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根本追求。
可见,“意识哲学”解释模式的根本点在于通过“主体性”(这里的“主体性”主要指思维的能力性)概念,来为中国现代性建构重新寻求基础。如果说在西方,笛卡尔和康德等曾以主体性为规范性基础,来为西方现代性做出哲学论证的话,那么,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者们则试图在辩证法研究贯注“主体性原则”。正如前文所指出,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在西方思想史上,尤其在黑格尔那里,是作为近代“主体性”原则的批判者与扬弃者而存在,而在中国,辩证法却一度与“主体性”原则结成了紧密的联盟,这一特殊思想现象,同样只能从中西现代性建构不同的历史方位与时空背景中得到理解。
实践人类学解释模式是上述意识哲学解释模式的一种反思、延伸与深化。它所透露出来的基本思想关怀是:第一,如何以一种更深入的方式确立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方向与目标?第二,如何更深入地理解中国现代性建构的动力与道路?
与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相比,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对现代性的论证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首先,它对“意识哲学”范式中的“主体性”观念进行了批判性的反省,在它看来,意识哲学中的主体性只是思维的“主观性”,它局限于“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框架,把“自我意识”视为“主体”根本规定,这种对“主体”的理解忽视和掩蔽了人的存在其它更为丰富多样的内容与向度,因而导致了人的生命存在的抽象化。在实践人类学的框架里,“主体”不再是“认识主体”,而是“实践主体”,它是感性与理性、知识与情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等诸种矛盾的统一体,人与社会历史就是一个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对这一系列矛盾的超越从而不断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的过程。通过这种对“人”的重新规定,实践人类学解释模式表达出中国现代性规范基础进行调整、丰富与充实的深层意图。其次,由于对人的理解的这种重大变化,因此,中国现代性的根本目标不能局限于“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思维”对“存在”的统一,而应是生命潜能的全面发挥,人的自由与解放不仅体现在思维理性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更体现为人的整体提升与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而非某种单一因素的进步应该成为中国现代性建构根本的目标,这在实质上表达着对于中国现代性目标的重新确认。第三,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推动力量也不仅是单一的思维理性,而是包含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整体性、丰富性的多方面潜能与素质及其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