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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仁义之学的特殊性(3)

2014-05-21 02:52
导读:董仲舒在仁义关系问题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提出,一方面,仁人之爱首先针对的不是自己,而是他人,仁人之爱的对象应该主要指主体以外及亲情血缘

董仲舒在仁义关系问题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提出,一方面,仁人之爱首先针对的不是自己,而是他人,仁人之爱的对象应该主要指主体以外及亲情血缘之外的、更为广大的人群。另一方面,作为外在原则规范的义,在要求他人严格遵循之前,我自己也应该首先无条件地予以接受。

关于“仁”的界定,董仲舒说:“何谓仁?仁者,憯怛爱人,谨翕不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诐之事,无辟违之行。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其事易,其行道,故能平易和理而无争也,如此者,谓之仁。”[19]仁,一定是与人的心理之爱相连结的。无论憯怛、谨翕、心舒,还是志平、气和、欲节,所关注的都是人的感性心意活动。无论平易和理而无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还是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诐之事、无辟违之行,所要求的都与人的性情密切相关。这些都是董仲舒对孔孟的继承,并无特立之新意。孔孟之后,不乏类似之论。如,《礼记·表记》就曾说过的:“中心憯怛,爱人之仁也。”[20]以及《中庸》所曰:“仁者,人也”,都把仁与人的感性心理之爱作了有机的连结。《白虎通·情性》也说:“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21]这些论述在思想实质上都与孔孟有着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

但是,董仲舒又绝不等同于孔孟经典儒学,经典儒学的仁人之爱,是建立在亲情之爱基础之上的,如,孔子的“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的“爱人不亲,反其仁”、“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及《礼记·檀弓》的“仁亲以为宝”,所重视和强调的都是“亲为仁本 ”,这样的仁,在董仲舒看来,实际上已把爱的对象牢牢地限定在一个不可能获得无限扩大的范围之内了,即仁爱只能在父母、兄弟等眷属之间散播,永远不可能跳出血缘亲情的圈子。而这必然要与人的不断发展着的交往行为、与人的不断实现着的由内向外逐步拓延的社会性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历史与社会变化的潮流。在董学,仁应该针对自我以外的他者,而不是相反。

如果说,仁的本质性内容是爱,那么,爱也应该是有差等、有区别的,至少应该有(1)对个人自身的爱,即“爱我”或“自爱”;(2)对与自我最先、最经常发生情感接触的人群的爱,即“亲爱”;(3)对最广大人群的爱,即“仁爱”;(4)对宇宙万物的最普遍、最广泛的爱,即“博爱”。由自爱、亲爱,到仁爱、博爱,这是人类之爱的活动从原始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人类之爱的内容获得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

关于“义”的规定,董仲舒说:“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以此操之,义之为言我也。故曰:有为而得义者,谓之自得。有为而失义者,谓之自失。人好义者,谓之自好。人不好义者,谓之不自好。以此参之,义,我也,明矣!”[22]与《管子·心术》:“义者,谓各处其宜也”[23],《中庸》:“义者,宜也”的理解基本相一致,董仲舒也把“义”诠释为“宜”,意为适宜、恰当,是实际的生活活动中一切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董仲舒的特别发明在于,他把“义”与“我”作了密切的联系。如果说“义”是宜,那么,它就是针对我而言的适宜、恰当,立足点是我而不是他人。义,只有在我的身上获得适宜而恰当的安顿之后,才可以被称作为义。

所以,理解“义”,首要的就是应当把“我”与“宜”结合为一体。我因为义而得到完善,义因为我而能够落实。义与我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密切的关联。一个人的道德实践行为,如果符合义所要求的准绳与律则,那么就可以看作是“自得”的结果;反之,一个人的道德实践行为,如果偏离了义所要求的准绳与律则,则应该是由于“自失”引起的。自得与自失,都是根源于作为主观自身的我。一个人如果对义有所喜好,那么就可以叫做“自好”;同样,如果对义没什么喜好,则就叫做“不自好”。这也完全是自身的原因使然。义与不义、宜与不宜以及自得与自失、自好与不自好,完全取决于我自己的个人因素。义与我不可分,义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人们主观的情感、意志、心理、态度的作用。这样,义与我的关系就是非常清楚明晰的了。

关于仁义之间的关系,告子曾明确主张:“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告子上》)制约自身所依靠的只是心性修养的追求,而要求他人的则是严格的、规范性的义。对仁义的这种规定在董仲舒看来,似乎不太容易落实出很好的效果。董仲舒可能已经意识到,从春秋到秦汉,中国社会的性质和结构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血缘为根基的原始氏族集团再也不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和时代发展的推动因素,仁人之爱如果再局限于自爱或亲爱的范围内,则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失衡、异己成分的产生及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作为统治集团的执政阶级必须要为更广大范围的人群获得利益享用机会而创造条件,惟其如此,才能巩固政权,维持社稷的稳定和天下的安宁。《中庸》所奉行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的原则,恐怕已经难以与时代要求和社会变化相适应了。

于是,董仲舒便提出自己的仁义法则即为仁行义的基本路径:“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昔者,晋灵公杀膳宰以淑饮食,弹大夫以娱其意,非不厚自爱也,然而不得为淑人者,不爱人也。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以知明先,以仁厚远,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者,爱也。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独身者,虽立天子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无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24]董仲舒大肆倡导和竭力鼓呼的是在《春秋》经中益已被阐发、彰显出来的仁义主张。

董仲舒明确指出,一方面,为仁之法,在于爱他人,而不在于爱我自己;另一方面,行义之法,首要的应该是匡正我自己,而不应该对他人作严格、苛刻的要求。作为人君国主,如果我对自己还没有能够予以及时、准确地反省、审查,即使能够对别人的过失作出纠正,也不应该被看作义之举;如果别人不能够蒙受自己的仁爱恩泽,即使对自己有深厚的惜爱,同样也不能视作仁的表现。春秋诸侯中,晋灵公曾令膳宰煮熊掌,还没等熊掌煮熟,晋灵公即取而食之,发现熊掌未烂,一怒之下,竟杀了膳宰,并且当场肢解了尸体。还是这个晋灵公,曾命令诸侯大夫都去朝见他,而他却用弹丸弹射这些大夫,大夫们为躲避弹击,不得不在庭上奔跑不已,晋灵公以此而开心取乐。晋灵公的所作所为,对于他个人来说是一种享受,可以说是符合自爱要求的,但是却不能称之为爱人。仁人之爱,应该具有更为宽广的胸襟,必须打破自我中心主义,跳出亲亲的窠臼,把仁爱推及群民众生,以至于鸟兽虫鱼,这样才能有利于博爱情怀的形成。没有对群民众生的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仁。在一定意义上,仁就是爱或爱人尤其爱他人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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