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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学到哲学史: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的省思(5)

2015-01-11 01:08
导读:四、历史·哲学史·哲学 我们一般是以“客观性”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去判定某种历史文本的研究是历史学的,哲学史的或是哲学的。如果我们对人文科

四、历史·哲学史·哲学 我们一般是以“客观性”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去判定某种历史文本的研究是历史学的,哲学史的或是哲学的。如果我们对人文科学的“客观性”有较公正的理解,这种划分并没有什么原则上的问题。而我们通常习惯的想法,是把这样一种本来属于学科性质上的区别,视为学科优劣高下的价值评判,好象历史学总比哲学史有更为“真实”,“科学”的地位。这表现在九十年代学术史的复兴和对八十年代思想史的批判勘落。近来学术思想史界鼓噪着“回到乾嘉”的口号,无疑是在强化这一种声音。 应该承认,相对于我们解释形态哲学史研究长期不规范,特别是在对历史事实的描述中充满了各种褒贬评判的叙述来说,要求哲学史的解释让度于从形式上看来更为客观规范化的知识形式--历史学法则,强调提出尊重事实的必要性等等这些都是合法的。历史学法则的长处是给历史上的哲学家有机会充分表明自己的看法,而不会常常武断地加以中止或妄评。基于这样的理由,对于重提汉学在哲学思想史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我们理应表之以一种同情的理解。我关心的是这样两个倾向:一是过于夸大汉学在哲学、思想史研究中的话语权利。二是不加限制地试图以汉学方式去解决宋学的义理问题。正如我们不能仅从义理的断制去确证文献的版本和训诂,以汉学的纯粹描述去指责义理的观念解释为空虚,不仅无法构成有效的内在批评,而且是绕过问题或转换问题,并非解决问题。对于哲学史的研究而言,汉学方式的考证训诂只能是基础和准备,惟有“别出意见,不为训诂牢笼,”82即通乎义理才是目的。今天我们再重温一下六十年前,历史学家钱穆对汉学方式所设定的边界,仍然是意味深长的:“近人言治学方法者,率盛推清代汉学,以为条理证据,有合于近世科学之精神,其说是矣。然汉学家方法,亦惟用之训诂考释则当耳。学问之事,不尽于训诂考释,则所谓汉学方法者,亦惟治学之一端,不足以竟学问之全体也。”83 “如实地”表述历史并不意味着历史的“客观性”在于单纯地重现事实。对于历史学科的“客观性”考虑,一方面不能在这种客观性和纯粹事实描述之间简单划等号,把对历史的理解和历史本身混同起来。前者是“作为知识的历史”,(history as knowledge)即冯友兰说的“写的历史”,它存在于言述的文献当中;后者作为“历史的实在” (historical reality)并不存在于研究者的视域内。也就是说,与我们读解视野相融合的“历史”,只能是作为知识而不是作为实际发生着的历史。在这种意义上理解柯林武德说的“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的命题,就理应承认历史知识的不完满和解释的开放性这一原则。另一方面,不能把历史科学的客观性和自然科学客观性相提并论。李凯尔特的研究告诉我们,尽管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一样分享着不断被“重写”的命运,但不能把历史方法设想为象力学那样的作为基础的科学。他认为,历史学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必须上升到使用“普遍”化的方法原则,才构成一种学说。但他立即又表明,作为支持“客观性”的普遍性原则,历史学的“普遍”并非指自然科学意义上普遍的自然规律和普遍的概念,不能向历史科学推荐自然科学的普遍方法。在这个意义上,他把历史科学的“客观性”称为“一种特殊的客观性”和“历史地局限的客观性”。84 这种特殊的客观性表现在历史学研究中,必须关联于价值,关涉到研究者的“评介观念”85(evaluative ideas)这种“价值”的导入,一方面赋予历史科学以“意义”(significance),同时也使之具有了不可逃遁的“主观性”的因素,缺乏绝对意义上的“经验客观性”。正如李凯尔特所说“只有在作为指导原则的价值的基础上才能撰写普遍的历史,因为这些价值所要求的有效性超出了纯粹事实上的原则上的承认。”86例如,他批评以兰克为代表的客观主义史学派所声称的以“完全的”,“最简单的方式”描述历史的方法,不仅会把历史变成一堆没有意义,由许多纯粹现象所组成的“混合物”,而且本身也不可避免地以某种“同情的”而不是“中立的”立场去谈论历史。87 于是问题就变成如何去为这种“特殊的客观性”进行辨护而不使之流于主观的相对主义?也就是说,历史科学的价值关联何以可能不成为韦伯所说的“只对一个人有效而不对他人有效”的问题。李凯尔特以文化价值的普遍性来作为客观性的依据。这种价值的普遍性是指人们对有效的价值体系存在一种共同的“价值意识的接近”。这种“接近”,不是建立在经验或心理学意义上的同感,而只有在康德意义上的纯粹先验的形式中去寻求基础。88韦伯则试图以一种社会学的基础来说明这种文化价值的普遍认同。他认为,尽管个人的价值有差异,但这个差异都是在某个时代主导价值观念统摄下的程度差别。即是说,“主导性的观点”(the guiding point of view)决定了价值概念的基本构架而又作用于我们对历史文化的评介。因此,真理“确切地是指对所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而言共同有效的东西”。89而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性”的概念,则通过存在理解所具有的“主体间的有效性”作为理解的“前本体论”,来说明理解的相近性。但他们不象新康德主义一样把这种有效性建立在先验形式上,而是以“生活形式”对语言游戏规则的贞定作为基础。 无论以何种方式来证成人文学科的客观性或普遍性,它最终都必须建立在某种既定的,不可再追问的原则之上。这些原则的设定虽然可以是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不过有一点我们可以认定,即我们在一般本质主义意义下所说的那种历史学的客观性已被摧毁。有了这种看法,我们回来照察历史和哲学史的分判,就不再会是一种优劣的价值评判,而是对历史文本读解的方式差异。如我们不能说历史学的考证训诂比哲学史的观念疏释更科学、真实,只能说训诂是文字学的文本注释,而义理阐释是解释学意义上的语言规则;历史学包含了对问题的“叙述”,而哲学史则旨在对问题的意义解释,等等。因此,对哲学史解释方式的批评就只能从哲学解释的规则去提问。 哲学史的读解除了考证,更重要的是有话题。因而只有完成对历史文本的意义进行有效的解释,才构成哲学史的知识。退一步说,既使古人的思想可以述而不作的加以表现,其结果“只是把一堆毫无秩序的意见罗列在不知理念的人的面前,”90或“不免是一种翻译”,91不可以称为哲学史。哲学史最主要也是最困难的任务,如文德尔班所说,是要建立一些原则,并以此对历史上的哲学学说作出批判性的哲学评价。因为哲学史作为一门“批判的科学”,它的职责不只是记录和阐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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