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人心目中的哲学:一个现象学的审思(6)
2015-02-07 03:05
导读:炮制一篇好演说词,仅仅有好的辞章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对所论事物——比如航海——有丰富的知识和真正的了解。一个对航海一无所知的人,是绝对写不
炮制一篇好演说词,仅仅有好的辞章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对所论事物——比如航海——有丰富的知识和真正的了解。一个对航海一无所知的人,是绝对写不出一篇可用的关于海事论辩的演说词,也不可能在海事纠纷的诉讼论辩中取胜。所以,智者应该对他处理的各种题目都是内行专家,才能赢得各行各业的顾客对他的信任,才会这类事物委托他出面办理。另一方面,不管智者的当事人有理无理,在案件中有罪无罪,辩护人都必须为顾客辩解,把当事人的无理说成有理,要把当事人的有罪说成无罪,把当事人的大罪说成是小罪;教给政治家演说手法,也就是教政治家如何利用语言技巧和听众心理,把自己有限的知识,个人的主张说成是必然的真理;把可能性说成现实性,把他人的有道理的看法说成谬误,如此等等。表面上看来,这些智者的行为,无非是摇唇鼓舌,黑白颠倒,用辞章玩弄真理与事实股掌之上。这些智者在做业务宣传的时候,也确实一方面标榜他们自己无所不知,另一方面就是宣称自己可以把任何荒谬的论题说成真理。这种文化现象是当时处于繁荣时期民主制和法制的要求。
在民主制下,全体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定国家事物。这时,如何取悦于民众,换取民众的信任,支持自己的主张,成了政坛上各色任务活动的中心,也是整个政治活动这门艺术的核心。所以,智者的出现是应民主制制运而生,应法制之运而生。
民主制的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物的决定进程,二是依照多数原则而不善依照真理原则决定事物,即遵从民众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而不问真理是否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所以,在真正民主制的运行中,不应该把真理作为最高原则。这条原则有它坚实的认识论基础。它涉及到上十分严肃的人文知识的认识论,应有专文来谈,在这里我们不予深究。事实上,在民主制中,政治家有的不是真理,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得出的主张看法,或者对于眼下而言的最佳方案。政治家的任务就是把这些主张看法,眼下的最佳方案,在公民大会上说成是唯一的正确、唯一可行的方案。甚至如果必要的话,通过讲演、说服民众相信,这是唯一的真理。当然,他的对手也会这样表演。所以,在民主政体下,政治家从一开始就认识到,自己在表演真理,不是在捍卫真理。因为他有的只是意见,不是真理。即使他真的手中握有真理,他也必须用处理意见一样的方式来处理他手中的真理。这就是说,一旦民众的多数选择了他认为是谬误的意见,他也必须平和地放弃自己的手里的真理,去服从他人手中的谬误。如果一个政治家或者一个政党把民主制进程看成贯彻真理的过程,那么这位政治家或者这个政党早晚会退出民主制。他们的办法无非是或者放弃参政的机会,或者使用非政治的手段中止民主制,是其名存实亡,或者干脆诉诸暴力将它颠覆。民主并不是维护真理的制度。民主是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制度。真理是认识论上的问题,民主是实践上的问题,保护民众利益与权利的问题,是一个“实用主义”功利的问题。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民众中就不会形成真正的民主意识,政治家们也不会而且不懂得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民主手段进行政治活动。用服从民众多数的原则,取代捍卫贯彻真理的原则,就是在政治生活中用实践的实用的功利的原则,也就是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取代抽象的理想的——往往是虚假的或者虚伪的——认识论原则。没有这个原则的转变,民主制度在现实中就是不完善,不稳定,甚至会蜕化为不真实的虚假的制度。[8]所以,智者是西方最早的职业律师,是西方最早的为民主制度服务的职业知识分子,是最早的职业教师。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不管当律师,当教师还是当政治家的智者,他们的行为应该是善。律师本应为有苦说不出来的人提供辩护;政治家应该把自己为民众谋福利的主张说成真理。智者修辞手段本应为善事服务的。但是,无论什么事物,一旦形成风气,成为时髦,必然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智者之风也是一样。有一些素质低下的智者则放弃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初衷,而是一味玩弄颠倒黑白之术,从服务于善事的必要的修辞手段中,把早期演讲术中不自觉使用的有缺陷的技巧(如偷换概念,逻辑错误等)专门分离出来,当作他自己的一技之长,到处卖弄,骗钱糊口。柏拉图曾经在对话录中描述这类智者的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