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你”存在关系中的道德作为论(2)
2015-06-27 01:01
导读:在中西伦理学史上,无论是道义论传统(比如苏格拉底、康德、孔孟等等),还是功利论传统(比如管仲、边沁、密尔等等),都以关怀、探讨个人道德并
在中西伦理学史上,无论是道义论传统(比如苏格拉底、康德、孔孟等等),还是功利论传统(比如管仲、边沁、密尔等等),都以关怀、探讨个人道德并构建个人道德蓝图为根本任务的,但其社会道德状况却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改观,其原因何在?
其实,当我们使用“个人”这个语词时,它事实上关联出一个参照对象(抽象的类化“人”),并隐含着一种关系(类与个别的关系):“个人”是一个个别概念,它是因为“人”这个类概念而托出的,它始终传达出一种确定的类与不确定的个别的存在关系:即个人概念所托出的类乃特指人类或民族这一物种或种族;而由类所突显出来的个人却始终具有不确定的任意称代性。比如,在“个人必须缴纳所得税”的绝对命令中,“个人”可以指称任何生命个体。
个人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其概念外延的无边限性。个人概念的这一双重语义特征,使它在实际的运用中并无具体的语义定位和实质的对象指涉,由此,个人概念的运用虽然可以获得其语境性,但却始终不能指涉和彰显其生态具体的生存境遇性。比如“个人必须缴纳所得税”一语虽然创造了一种绝对命令式的语境,但只有把其中的“个人”概念转换成“张三”或“李四”时,这一绝对命令式的语境才获得了生态具体的生存境遇内涵。
以此,由“社会道德”概念所突显出来的“个人道德”概念,同样具有涵义不确定、外延无边界、运用无具体的生存境遇内涵等特征,它始终是一种有待填充的“空洞”语。所以,当我们说必须从抽象的“社会道德”关注转向对“个人道德”的关怀时,只是实现了从抽象一般向个别一般的转向,只有当将个人道德关怀赋予我的道德情愫时,才真正实现了生态具体的生存境遇性,道德作为一种责任、品质和能力,才可获得其普遍的人本生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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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看,人的存在是通过说而突显出来的;在未说出之前,人处于黑暗的隐蔽状态。而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自我流放式的说和自我进入式的说。前一种说法是第三人称化的,说者游离于所说的对象之外,他与所说的对象之间构成一种间接的、远距离的、没有利害关联的客观性关系,因而其说者往往不在所说之场中。所以,自我流放式的说既具有语义的不明确性,又具有语境的非生存境遇性特征;而且由于其不具有自我指涉性,其说往往表现出任意性和对所说对象的情感偏好性。后一说法是第一人称化的,说者必须进入所说和对象之中而成为其本身的一部分,他与所说的对象之间构成一种直接的、一体的、具有利害关联的主客不分的关系,因而其说者必须自我进入而当下的所说之场中。所以,它既具有语义指向的明确性,又具有语境的生存境遇性特征;同时,因为它获得了自我指涉性而使其说生成出自我认知的价值定位和生存态度的明确方向感。
人说出其存在的两种方式,同样适合于道德的关怀,即道德探讨同样存在着这样两种叙说方式:不在场的道德关怀和在场的道德关怀。前者是把自己置身于道德之外的对他者(比如他人、社会、政府)的道德关怀。这种我不在场的道德关怀的出发点是“社会→个人”(如道义论)或“个人→社会”(如功利论)。所以这是一种“他→他”(或“他→社会”)式的道德关怀模式,其典型的语言形式是“社会道德”或“个人道德”。后者是把自己置身于道德之场内的对我的道德关怀,这种我关怀我的道德的出发点是“我→你”(或“我→社会”),其典型的语言形式是“我的道德”。
通过如上简要,不难发现:第一,只有“我的道德”才是生态具体的、境遇化的道德,所以,只有当我把自己置于道德之场中时,道德才是真实的、具体的、实在的;第二,只有从“我的道德”出发,才能真正触摸到生活的实际道德状况,所以,只有当我真正关怀我的道德时,真正的道德关怀才可能产生;第三,只有当人人从我出发去构建我的道德时,社会道德建设才可获得实质性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