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2)
2015-07-19 01:12
导读:作这种互文本阅读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看到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讨论,已经从一个所谓的学术讨论进入了思想价值上的对立。无论“自我放逐
作这种互文本阅读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看到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讨论,已经从一个所谓的学术讨论进入了思想价值上的对立。无论“自我放逐”或者“喧嚣与骚动”也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无可置疑地进入到它的“危机阶段”。危机正是理论创新甚至如何创造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正常发展的理论环境的机遇。我认为,这就进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二,为什么肯定“教科书体系”是必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合法性,在通常的意义上是指的合于一定的,在广义上即人们通常使用的情况看,包括合于一定的伦理、风俗习惯以及传统。从一种理论来说则是合于它的(或者某些方面)理论传统、源流和基本原则、基本精神。这是一种社会事物(一种社会的制度、活动、现象、思想理论等等)得到认可、承认、认同的基础和前提。黄楠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只能被发展而不会被消解》认为:“一般说来,所谓‘转型”是一个东西的表现形态转换了,但这个东西还是这个东西。”就是从一种理论与其理论传统和基本精神的承继关系而言的,即是否存在被认可、承认、认同的基础和前提。例如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在他的某些思想资源的渊源和思想立场上表现出的对资本主义持批判立场这一基本点上,人们把他归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因此,根据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表现形态转换的问题,这显然应当是以肯定原有形态的某种合法性为前提,起码承认原有形态的历史合法性为前提。而辩证唯物主义恰恰是在当前语境下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型的那“一个东西”。
但是我们看到,否定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的观点,在主张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和转型时,则是以根本颠覆辩证唯物主义体系为前提。在他们看来,马克思逝世后,从恩格斯开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就出现了断裂,只是在卢卡奇等等人为源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后,才真正的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而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真正的批判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因为马克思的本真精神就是他的批判理论。这样就提出了马克思的本真精神是否仅仅是他的批判理论?这一精神是否是抽象的、超历史的精神?辩证唯物主义体系是否就没有体现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唯有西方马克思主义才体现了这一精神?等等问题。从辩证唯物主义批评者的观点看,他们事实上对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发展采取的是一种理论传统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这就使我们有必要从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合法性和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作用三个方面论证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问题。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首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否具有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与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直接相关的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及其实践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看着是它的根本特征。从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历史看,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和发展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这种理论应用和发展的一个方面。因此判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必须把它放到这整个过程中来理解。从这个过程来看,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合法性是无可置疑的。正如我在另一文章中认为的“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解即传统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包括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即所谓“教科书”体系)虽然从今天的眼光看存在着种种问题――诸如教条主义和片面性等等,但它曾经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过革命的、能动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的重大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将所谓“传统教科书”体系归结为“无”马克思理论之“根”的非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理论虚无主义的表现,其理论前提是将马克思和恩格斯割裂开来,不承认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之一,把经恩格斯阐释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传统解释框架,认定是马克思主义发展上的空白和断裂。同时这种理解也不符合传统马克思主义曾经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发挥过革命的、能动的作用的事实。事实上,当代中国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讲到改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时,都是提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