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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与对象之间不是建立在实际利害关系基础上,“它对对象的实际存在是淡漠的”,而仅凭感性形式使人感到愉悦,“既没有官能方面的利害感也没有理性方面的利害感来强迫我们去赞许”。[12]这样,它就为我们在实际利害关系之外营造了一个“静观”的世界,引导人们凝神灌注于事物的表象而对物质利益不再心有旁骛。这种对“外观的喜悦”被席勒看作是“野蛮人达到人性”的标志。[13]因为对野蛮人来说,他的第一需要还只是物质,所以他总是在利欲的驱使下行事的。只有进入了文明的社会,当人们的物质需要获得满足之后,人们才有可能与外部建立起一种精神上的关系,包括审美的关系,这时人们才会对事物的表象和外观产生兴趣。这样,审美也就成了对利欲关系的一种超越。这种不为欲望所动的自由旨趣被康德看作是道德人格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与西方传统的、特别是18世纪流传的出于“自爱”目的的法国幸福主义伦理观不同,在康德看来,真正的道德行为就在于排除个人爱好和利益,按先天理性为人们制定的道德律令行事,所以它必须是以驱逐私欲为条件的。而在审美与对象所建立的这种静观的关系中,“那些顽固、猛烈和经常反抗善的一切物质志趣和粗野的情欲”也就“被审美趣味驱逐出心灵”代之以“高尚而温柔的志趣”,这些志趣虽然不属道德的情感,但“却有着道德也有的同一的目的”。[14]
其次,美之所以凭其形式就能使人愉快,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就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数的法则,体现了事物内部关系的和谐、内在因素的协调统一。如他们在谈到音乐时所说的“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统一,它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15]并认为这种和谐正是自然界一切美的事物所共有的内在法则。所以古代希腊哲人不论谈到社会还是个人生活时都会把和谐当作是一种最高的理想,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消除社会不公、不平,实现“和谐、整体的幸福”看作是国家最高的理想,是“正义”国家的标志[16]这种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虽然只有通过消灭社会的不公和不平才能真正实现,但也不能否认个人行为法则合规律性对社会所造成的积极影响。所以康德认为要使人避免冲突和平相处,就应该通过“自行立法”来“规定彼此的义务,一起来创造一个共同前进的联合体”,看作也是人的一种“本性的规定”。[17]表明一个文明人的行为是离不开一定的法则的,他必须自觉接受一定法则的约束。但是这种法则通常是通过理性教育而建立的,它不免带有某种强制的性质。“审美趣味要求适度和得体,它不得受一切各部分不相称的、粗野的、强制的东西,而趋向于一切轻松而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在情欲的热潮中倾听理性的命令和约束本性的粗野发作”,[18]这样,就有可能使人由于通过长期的接受美的熏陶,在意识深处把美的法则化为一种动力定型,使人在没有法则强制的情况下也能把自身的思维和行动纳入法则,如同一群富有音乐感的人当听到进行曲的旋律时,就会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步伐而使之趋向整齐、划一。所以席勒认为“审美趣味对义务有利地调整我们的感性本性,使意志能够以比较轻松的道德努力来履行道德的命令”。[19]这样不仅使人对什么是美的法则的领悟可以不受理性的强制,而凭感觉经验就能直接获得,而且凭着这种美的形式所培育的和谐心灵,反过来又会使人不论面对什么都能按照美得法则去对待。因而康德把美感看作既是一种“享乐的方式”同时又是“一种修养”[20]席勒也认为这种美的法则“正是每个文明人所要求的好风度”。[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