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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群与国家理论再考(4)

2015-10-14 01:22
导读:性),而在经验上获得社会性性格,以对死的恐惧为主要契机,进而以对能够让自己更舒适地生活的 事物的欲求,及以勤奋来加以获得的希望作为各种契机,而洞

性),而在经验上获得社会性性格,以对死的恐惧为主要契机,进而以对能够让自己更舒适地生活的
事物的欲求,及以勤奋来加以获得的希望作为各种契机,而洞察出自然法。

其次,在荀子的自然观、人性观,其主要思想一般认为可以由所谓“性恶说”的一系列论说中
得到掌握。这一术语本身是为了反驳孟子的性善说强调后天性教化,而作为理论设定或修辞上的夸
张来使用的。因此,性恶说的主张并不像语言本身所呈现的那样是断定人性本恶的论调。亦即,荀
子关于性的概念,大致如实批判地继承了孟子的性由“耳目”、“心”构成的观念,也就是由“五
官”(感觉租用)和“心”(思惟作用)构成。这里的“心”,孟子、荀子都指的是进行思惟的主体,
而且也可以说是与西方哲学的Mind相同的。虽然“心”的作用包含好利的功利面和因“知”、
“虑”而使五官产生抑制作用的道德性的一面、但是就荀子的逻辑而言、内在于作为自然产物的
人性之“心”只不过是自然具备了这两个侧面机能而已。功利也好,道德也好,其境界都不在于
“心”本身,而只是在结果上如此形成而已。但是,随着年事渐长作为借由外而来的教诲(师法、
礼教)而修炼(作为)出的结果,“心”具有了克服因“五官”和内在于它本身的功利性一面的机
能。《性恶篇》篇首就提出了这样一句凝缩文章论点的话语“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在此荀子
加入了被认为完美人格的圣人与暴君、盗贼其实在本来人性方面是没有任何差异的,只是因天性
而行的人和学礼而为的者间的差异,显现出于行为结果而已。换句话说,就是人把自己本性定为恶
来自我否定,再以这种自我否定为契机,非以忘我而是在积极作学中接受作为价值规范的礼。这
样,作为先行存在的“我”就会超越自然本性,而以作为性的“我”来获得道德本性。这一逻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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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是在从“存在”到“成为”(作为)的基层上构成的。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理想国
家的构成分子的人来说,以礼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是外在的。因此,即使礼本身具有普遍性,但人生具
有的本性与道德价值终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应该承认,论理规范是无法从人性内面打下根基
的。总之,在荀子的思想,礼节规范终究是外在的,可以说没有它作为内面的秩序确立而被定位于个
人内面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对比明显可见,在霍布斯思想里,自然观念和人类概念并不以对立关系而加以严格区
别的,在这一点上是明确异于天主教教义,简明地说,在此可以看出泛神论的宇宙观(3)。这和将作
为民族信仰的天之观念,以极为物质性的自然加以解释的荀子的宇宙观也极类似。并且,在两者的
“人”都是自然之一环的存在者,加上,在霍布斯的以自然法为中心的规范体系,从遂行该体系的主
体即理性,这点看来可以认为是外在的逻辑于荀子的逻辑有着共同的结构。因此可以说,要区别人
与动物不同,并且可以视为人类特有的特征,作为有关社会构成的主体,在荀子是“心”,在霍布斯
是“理性”。在其自然性格上或道德性格上无记(无善恶)的这点,可说是具有共同的性格定义。而
且,在读《利维坦》第一四、一五章的一九条所陈述的关于自然法的诸条款后可知的,该条款都是
与礼相类似等于道德规范的内容,此亦不容否定。所以,关于规范性格以及获得实施它的主体性格,
荀子理论和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可以承认其相互之间亦具有极相似的结构。在此前提下,关于两者的
不同点,是在其对于获得规范并加以遂行它的人应有的姿态上。从根本上讲,就是两者对于表现在
外之处所作的论述的差异。在荀子的思想礼节规范相对于人心来说究竟是外在的,与之相对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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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法,其重点在它是被发现于理性里面的这一点上。

四超越的实在与主权

在霍布斯的逻辑思维将语言的一般性,是可以为个人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之一般性提供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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