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群与国家理论再考(5)
2015-10-14 01:22
导读:理论。但是,其前提是在无理性的自然人构建理性秩序的逻辑之下,在这一命题本身所包含的难题 并未得到充分的解决。也就是说,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法有根
理论。但是,其前提是在无理性的自然人构建理性秩序的逻辑之下,在这一命题本身所包含的难题
并未得到充分的解决。也就是说,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法有根据人类理性构成的可能之新意义。与此
同时,它也是神的法(chapt.31),在这意义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其自然法其实具有经院哲学的传统含
意-要不然,在各自理性所被发现的自然法是会失去其普遍性根据的-。正如日人学者太田可夫先
生已经指出的“在霍布斯看来,理性法(自然法)与神之法的一致问题密切相关,这个问题始终是悬
而未决”(4)。不仅如此,重新回到霍布斯的论点来看,关于发现自然法的理性,换个角度来解释的
话,可以说是其为神之所赐予的。在这一意义上,他的理论原来是被设定在于天主教道德基础上的
说法也能够获得成立。基层结构上,自然平等地给予人类的身心各种能力这个自然哲学的命题,其
背景可看做已经可以借倡导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天主教教义是得到支持的。而且,在如此结构中,
人类应该被看做是分有神的理性。假如这一解释能成立的话,那么他的思想体系还是以作为隐藏体
系(implicitOrder)的天主教神学来当做基础而加以维持的。贯穿于他的自然观和人性观,即所谓
的机械论体系,表面上是立足于经验科学般地展开;基层上,也许可以解释是为天主教神学的价值体
系所支撑的。再加以引申,霍布斯借由以超越的实在(God)为施力点,却是超过现实的国家形态树立
崭新的国家构想。人作为存在价值的个人平等性观念使他认识到人类的存在样态,不管是在自然状
态或是在社会状态,都是处于水平性(horizontal)的关系里。于是以此关系性为前提,自律的个人
被认为是因遵从自己的意志决定,而能自发性地订定契约,他们是作为国家构成分子而处在支撑主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权的地位,在此作为国家存在理由的个人生存权力(自然权),借由实际定立之法律而获得了保证,同
时明确地被确立为社会权力。
以此角度再反过来看荀子的国家理论是构筑在完全的物理性自然观(天道观)上,如前所述的内
容充分阐明了这个论点,亦进一步讲,既可以作如下理解。荀子认为民族信仰的天已经丧失其作为
各种价值根源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作为宗教性实在的权威和神圣性都已尽遭舍弃。如此看来,
要借由现实主权来代替宗教性实在,以人伦共同体的最终价值的话,就产生了有将地上权力本身加
以绝对化这样的逻辑思维的必要,这一就是“后王”概念所明显呈现的。可以理解其为现实君权被
承认是历史性必然,借由儒家思想加以粉饰,而越发强烈地受到肯定的思想。礼节规范被定位为法
律体系的纲纪,而在实际统治之际,君主自身被定义为法的源泉等,皆为支持如此解释的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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