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感与灵性-美感性质新解(6)
2016-01-12 01:08
导读:把握。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抽象的能力(脑力)作用于思想物(概念或符号)的方式把对 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仪器的使用也无改于事情
把握。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抽象的能力(脑力)作用于思想物(概念或符号)的方式把对
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仪器的使用也无改于事情的本质。而在意义体验中,体验者既不是作
为“身体”也不是作为“头脑”而是作为“性灵”出现的,对象也既不是作为“材料”也不是作为
“概念”而是作为“意义”出现的。“性灵”何在?不在血肉之躯的某个部分;“意义”为何?不
是抽象僵死的概念符号。二者所形成的。既非实际操作的实践关系,也非抽象思辨的认识关系,而
是形上虚化的体悟关系。人们无法给出一个“意义”,也无法找出一个“性灵”,更无法把它们从
浑然一体的状态中截分为二。这是发生在灵魂中的事件。从外部动作甚至表情上,很难看出体验者
有何明显变化,更看不出它对外物有何作为和改变。但这种发生在精神中的历程不仅同样真实,而
且刻骨铭心。它们的一再发生,能够内化为某种较为持久稳定的信念。
(3 )以状态本身是否自足为标准在此,“自足”指的是为自身之故而存在。就主体的动作状
态而言,认识中的“看”、实践中的“做”,都还是达于某一有限目的的环节和手段。看是为了看
出什么(特征、规律),做则是为了做出什么(器具、产品)。这些“什么”,尚走在通向某一目
的的中途。看出的什么常需转化到“做”中去,而做出的什么又多半是为生存之“用”服务的。看
和做的成功,只是有限目的的实现,在对人的目的上尚还只是手段。○9 而体验则与此不同。意义
体验是驻留状态。它不仅不是手段,而且也不是有限目的。由于体验是从单纯生存返回到意义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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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领悟中驻留,因而是返回到人的目的的最后环节。在这个目的的背后再无别的目的了。如果说
人和对象是通过认识(看)和实践(做)而开始其分离性的远游即出“家”的,那么,经由对意义
的体验,人和对象又都回到了“家”. 这个“家”所意指的就是意义体验的驻留状态。体验者沉溺
其中,享受着某种欣悦的心情而别无他求。
通过上述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意义体验乃是这样一种感受状态:因其摆脱了单纯的谋生
需求,故是一种自由感;因其超越了主客对峙与分裂而表现为和谐感;因其从“出家”的飘泊中掉
头归返家园,故洋溢着喜悦感;因其驻留于意义之中而别无他求,故又是一种归宿感。人生在世,
烦忙操持,辛劳不已,唯于种种意义体验之中,方摆脱谋生的绢绊而感到报偿和慰藉。
5 以上,我们揭示了意义体验的一般特征。美感是一种意义体验,因而禀有意义体验的上述特
征。然而,美感自身的特点还未得到凸显,还须由此出发去探寻美感自身的特殊性。我们曾说过,
爱、友谊、游戏、道德、信仰等等也是人求意义的一些专门形态。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体验也是
意义体验。美感与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意义体验有何分疏呢?
不必将审美体验与上述体验形式一一加以比较。只需从中挑选一种就行了。我们选择信仰。之
所以如此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爱与信任已经或多或少包含在审美体验之中了;游戏与审美相近,故
在其中所生的感受也类似美感;道德的情况比较复杂,○10不宜在这里展开,故存而不论。这样就
只剩下信仰,信仰不仅是人求意义的一种主导方式,而且它与审美同列于意义形态的较高等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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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之同审美比较是合适的。
何谓信仰?信仰是一种相信。但却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特别的相信。这个“特别”就在于:
不仅该相信是当事人努力建立起来的,而且还被他当作在世的基本依凭。信仰有种种。可根据所信
“对象”的不同而把信仰分为两类:世俗信仰与宗教信仰。世俗信仰的对象皆为世内之物:或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