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6)
2016-02-28 01:02
导读:基于第一个基本事实,既然我们不知道如何最有效地集中利用稀缺资源,我们就只能调动所有个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尽量有效率地利用这些资源,而衡量资
基于第一个基本事实,既然我们不知道如何最有效地集中利用稀缺资源,我们就只能调动所有个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尽量有效率地利用这些资源,而衡量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的唯—的也是能使人类在长期演化中继续生存下去的准则就是人类的继续生存和繁荣。正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已经论证过的,那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类在未来的不确定世界中继续生存和繁荣的制度应当鼓励一切个体在一切方向上进行创新(哈耶克心目中的“伟大社会”),这就是自由的基本涵义。不确定性告诉我们的唯一知识是:成功的机会(即成功应付未来灾难的机会)可能从任何方向降临,因此伟大社会的机制应当给予所有的个体充分的自由去支配资源。这样做的目的不在于给所有的人以自由(尽管自由本身也是一种价值,也值得追求),而在于每当机会降临时,总必然是少数人看到这些机会并且准备好了去抓住机会(或成功应付灾难的能力)。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丫让这些未知的少数人(“the unknown few”)得到成功的机会。“未知”,因为不确定性使我们无法知道谁将会是这些幸运的人;“少数”,因为在所有方向上进行着的生存实验中,只有少数几个分向可能成功,而大多数方向上的个体将依靠模仿这少数成功的个体才得以生存。当下一次灾难降临时,又是少数人的实验显示出成功并被多数人模仿。人类的生存和繁荣就是这样一个少数人创新和多数人模仿成功者的过程。自由社会的真义在于每个人都可能是这成功的少数之一,每个人都将不得不肩负拯救人类的使命。
基于第二个基本事实,既然人们天赋不平等,那么让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创新的权利就几乎必然地意味着人们创新的结果和创新收入的不平等。因此哈耶克认为:要求经济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们几乎必然地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相冲突,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主义,从逻辑上就不能同意所谓“经济平等”。当我们允许政府把个人收入重新做平等分配时,我们扼杀的不仅是人的天赋才能的发挥和个人自由,更主要的是我们扼杀了我们种族生存的机会。必须看到,我们社会繁荣的唯一可能就在于让尽量多的个体在尽量多的方向上寻找发展的机会,于是必然地,合乎逻辑地,在不同方向上积累了不同经验和知识的人们,他们的机会和由创新得到的收入就不会是平等的。自由社会里人人平等的涵义是: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成为那“未知的少数”的权利。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综上所述,自由社会必定要求所有的人在所有方向上创新的自由权利。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由权利只能通过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机制”得到保障。;法律必须是抽象的,超越个人关系的,从而“未知的少数人”的自由权利才可能被保证。法律的抽象性表现在它的“非人格”上,为了达到这种“非人格”,必须建立某种事先同意的,每个公民都知道和理解的程序。公民的“知”的权利和公民“知情的权利”。这是法律的抽象性的保证。因为如果“程序”没有足够的“透明度”,那么在每个具体案例中由谁来解释法律程序就樊得全关重要。而且解释人的个人偏好就开始取代法律的抽象性而成为具体的,人格的,不公平的程序,“未知的少数人”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特权”。哈邪克声称真正自由主义仅仅要求“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个条件,其他类型的平等则不是与此冲突就是误解了自由的真义。但是,我们从西方社会发展史可以看到,法治的建立几乎可以说是与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时实现的。英国贵族在国王法庭面前的平等关系是经过平民的长期争取才逐渐“下放”和演变成普通人在普通法体系中的平等关系的[38]。美国黑人的权利不是一直到六十年代还没有实现吗?好的制度和物种一样,是—定要通过竞争来证明和实现自身的。这样,人类生存和繁荣依赖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又依赖于法治或超越个人关系和任何小集团利益的抽象秩序的建立,而上述西方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说明,这种抽象秩序的建立最终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