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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8)

2016-02-28 01:02
导读:政治自由指涉一群人作为整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的“意志”。固然,我们可以把个人自由的概念推广到人群自由,即一群人不受外来强权干涉的自

政治自由指涉一群人作为整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的“意志”。固然,我们可以把个人自由的概念推广到人群自由,即一群人不受外来强权干涉的自决状态,但是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往往使人们倾向于放弃个人自由转而接受一个强权政府。因为反对外界强权的最有效手段往往就是强权本身。哈耶克认为这是民族主义运动最危险的方面G持此种自由论者往往以“善’’代替“自由”,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善”。我们也许是自由的,同时又是痛苦的。自由选择往往要求我们承担选择的一切后果、责任、错误、悲剧以及种种人生的不确定性。哈耶克说:自由本身是一种价值,我们追求自由不是为了别的什么善,而是为了自由本身⑩。于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自由就是目的,善,或道德,它不应当被任何政治目的所取代。那些同意放弃个人自由转而追求政治自由的民族,最终会由于缺失了个人自由而失去其它所有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民族主义总好像一把双刃剑,在建立了强大国家的同时损害了个人自由。
经济平均论者声称如果没有财富,个人自由是不会带来个人幸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说法无可非议,但是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一个对国王俯首听命的大臣可以拥有比一个牧羊人多得多的财富,却不能说是自由的。追求经济自由的人如果情愿放弃个人自由以换取丰富资源或财富,那是很危险的。自由,一旦放弃就很难赎回 翻济平均论者的危害在于他们强调平均财富以达到全体人民经济上的自由,然而他们的社会改革会使本来涌流着物质财富的所有源泉最终枯竭。为什么先进国家里的贫民仍然比落后国家里的贫民富裕得多?为什么从前一般民众无法想象的奢侈品在很短时期内就成为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为什么一旦中央计划者取消了所谓奢侈品的生产,技术进步就开始停顿以致计划者不得不靠模仿外国资本主义市场上的商品来推动技术更新?哈耶克写道:“我们只须记住,一个社会对最上层的进步的阻挠马上会变成对所有社会层次的进步的阻挠”[4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最后,积极自由的态度把自由等同于“权力(power)”。如果说其他意义上的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还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以追求个人的最大权力来代替个人自由,在哈耶克看来是最不可容忍的错误。其一,权力绝不代表自由。一个指挥干军万马的将军可说是集中了达到危险程度的权力,但他的君主一句话可以迫使他改变他使用权力的方向和他的全部计划。其二,追求实现自身意志的“权力”的人在社会关系方面必定要求对他人行动的支配权,而且他们往往声称他们的意志代表着全体人的意志(如卢梭的“公意”),从而合法地剥夺一切个人自由。这就是哈耶克毕生与之抗争的法国激进主义自由传统。虽然,如他自己承认的,这一传统至少在他发表《自由宪章》的时代(本世纪六十年代),是越来越强大了,而且正在世界上普遍地取代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例如各国的“福利国家”运动和‘‘新生活运动”等等)。不过在九十年代,积极自由论对真正个人自由的这种威胁正在受到广泛的批评。历史正在对哈耶克孤独的呐喊作出回应。
这种积极自由论的要害在于对一切秩序的否定态度。所谓“秩序”就是个体在其劳动分工中的行为与其他个体行为的协调关系。没有这种协调也就没有分工社会。没有分工也就没有知识的积累和人类的繁荣与进步。个体协调自己的行为以适应他人的行为,这是分工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个人关于对他人责任的感觉称为“责任感”。在康德“义务论”的道德哲学意义上说,哈耶克认为每个人对他人的责任感是自由社会的道德基础的核心。当卢梭宣称:“生而自由的人处处被套上枷锁”时,他反对的不仅是王权,而且包括了传统道德加给个人的义务、责任、行为规范等等。至少在法国革命之后,卢梭的口号就主要被用来反对道德传统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责任感不能够被法律或其他强制性制度代替。如前述,哈耶克曾经论述,许多行为规范如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就会压制“未知的少数”的创新活动。历史上天才人物的悲剧之一,就是与过分僵硬的传统道路甚泾法律发生冲突而为社会不容。另一方面,对行为完全不加规范又不可能组成社会,所以道德形式的自律式规范就成为必须的,哈邱克认为自由是一种“艺术”,所有的个人都必须学会自由才可能自由。学习自由的过程就是在每一具体领域和具体个人之间建立相互责任感的过程。责任感必须是具体的,因为按照休谟的看法,人的心灵天然不能够去关心那些不常与之发生联系的人的利益,所以非强制性的责任感只能通过人与人在具体分工合作的场合下逐渐熟悉相互的联系并建立协调的规范。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一方面要求不断创新,从而要求行为规范的灵活性;另—方面又要求不断破除小集团利益基础上的“自然道德”。因此,当人们在每一个具体领域建立了相互的责任感时,又必须注意不让这种局部的、小团体利益基础上的道德模式阻碍了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扩大。保证大范围合作的制度就是法治,是每个人都应当尊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显然,如何在各个局部范围内的相互责任感和在整体范围内对共同的抽象法律的尊重之间维持一种激发个人创新精神和创新活动的平衡,这是一种艺术。凡是艺术性的东西,就只能通过长期实践去把握,因为没有人能够靠读书或单纯模仿别人而掌握一种艺术。我们可以说,—种东西的艺术性就在于它把原则结合在具体之中,从而必定是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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