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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9)

2016-05-04 01:01
导读:[26]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668/B2 196。 [27]胡塞尔称这项研究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逻辑研究》I, B XV)。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还

    [26]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668/B2 196。

    [27]胡塞尔称这项研究“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逻辑研究》I, B XV)。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还在二十年代,胡塞尔便把阅读第三研究推荐为对他著作之研究的“最佳出发点”。参阅W. R. Boyce Gibson, From Husserl to Heidegger. Excerpts from a 1928 Freiburg Diary by W. R. Boyce Gibson“, ed. by H. Spiegelberg: The Journal of the British Society for Phenomenology, 2 (1971), S. 78. 转引自:U. Panzer, Einleitung der Herausgeberin“ in Logischen Untersuchungen II/1, a.a.O., S. XLI.

    [28]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248/B1 256。

    [29]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a.a.O., S. 66.

    [30]胡塞尔:《逻辑研究》II/1, A 235/B1 240。

    [31]胡塞尔:《逻辑研究》II/1, A 670/B1 198。

    [32]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576/B2 104。

    [33]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a.a.O., S. 66.

    [34]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576/B2 104。

    [35]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125/B1 126-127。

    [36]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页。——维特根斯坦也说过类似的话。正如胡塞尔的上述引文不是针对维特根斯坦的一样,下面的维特根斯坦语录也并非针对胡塞尔,而是针对卡尔纳普:“如果他没有把它嗅出来,那我帮不了他的忙,他完全没有鼻子。”(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同上,页178)

    [37]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in: Albert Raffelt (Hrsg.) Martin Heidegger weiterdenken, München/Zürich: Verlag Schnell & Steiner 1990, S 10-11.

    [38]按照徐英瑾的研究,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有过短暂的动摇:“在《略论逻辑形式》中维氏的确流露出了一种将‘现象描述’与‘逻辑形式刻划’相结合的强烈倾向,也就是说,逻辑形式没有被看成逻辑学家在书斋里炮制出来的游戏规则,而被视为活生生地显现于现象中的东西。”(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81)若果如此,那么这里就隐含着一个在笔者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共有的现象学方案?——而在胡塞尔这方面,尽管他与维特根斯坦一样是、并且也一再自称是“永远的初学者”,却从未对观念存在以及相关的本质直观的可能性、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产生过怀疑。

    除此之外,维特根斯坦在他的“现象学时期”(1929年的前几个月)所思考的“视觉空间”问题,与胡塞尔1928年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讨论的“内空间意识”问题也极为相近。胡塞尔在那里说:“但这些并不是客观空间的关系。如果我们说,视觉领域的一个点离开这个桌角一米,或者,这个点是在这张桌子旁边,在这张桌子上面等等,那么这种说法根本毫无意义。同样,事物显现当然也不具有一个空间位置或任何一种空间关系:房子—显现不会处在房子旁边、房子上面,不会离房子一米远,如此等等。”(E. Husserl, Vorlesungen zur Phnomenologie des inneren Zeitbewutseins, hrsg. Von M. Heidegger, Tübingen 1928, S. 4)

    就笔者的初步印象来看,在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之间还有许多可以展开的研究角度。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极少是从胡塞尔思想背景出发做出的(对此可以参阅徐英瑾:“关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问题的诠释史——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载于:《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页41-48)。这将是一个非常值得发掘的问题域。

    [39]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33.

    [40]M. 达米特(M. Dummett):《分析哲学的起源》,王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页5。

    [41]泽伯姆极其敏锐地指出一个事实:“即便解构主义也还是语言主义的,因为用语法取代逻各斯(logos)的做法,并未突破语言主义的框架” (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10)。

    [42]这也意味着坚持康德的立场。对于这个立场,泽伯姆曾概括地说:“康德在语言中发现范畴形式,因为范畴形式就是知性的形式,后者最初在直观形式中通过想象力而被图式化并因此而对对象具有客观有效性。超出对对象的规定之上规定着语言的乃是知性范畴,而不是规定着知性和对象的语言及其范畴形式。”(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

    [43]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10.

    [44]笔者曾在“现象学与逻辑学”(载于:《现代哲学》,2004年第4期,页87-96)一文中讨论过这方面的问题。

    [45]M.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页5。

    [46]M.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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