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行滥”与打击“假冒伪劣”(1)(2)
2016-07-13 01:21
导读:其实,“行滥”现象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西周时规定:“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
其实,“行滥”现象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西周时规定:“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2]这显然是针对当时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汉朝时曾出现过伪劣商品“鱼目混珠”的现象,如张衡《西京赋》所述:“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其注云:“先见良物,价定而杂以恶物,以欺惑下土之士。”东汉学者王符曾指出:“百工者,所使备器也。器以便事为善,以胶固为上。今工好造雕琢之器,巧伪饰之,以欺民取贿。虽于奸工有利,而国界愈病矣。”[3]可见,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的时候,假冒伪劣产品是屡见不鲜,很难根治的。
我国古代针对“行滥”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含从伦理角度的评价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其一是明确质量标准。《考工记》中记述:“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这是说,工师检验梓人所制的饮器,如举爵饮酒,二柱向眉,爵中还留有余沥未尽,工师就要处罚制器的梓人。《考工记》还指出在市场上用于交换的手工业制品,必须符合规格,为买者乐于接受,残次品不能上市。秦汉以来对各类上市产品的标准都有具体规定。元朝针对纺织品中的“行滥”现象,曾下令“随路织造段疋布绢之家”,今后“选拣堪中丝绵,须要清水加密,段疋各长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阔一尺六寸,并无药丝绵”,方准许出卖[4]。
其二是强化质量监督,提高职业伦理意识。《礼论·月令》规定:“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公,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所谓“物勒工名”,就是工匠必须把名字刻在自己所制作的器物上,以表示对质量负责,并准备工师来检查考核。如在出土的“吕不韦戈”上,有铭文“诏事图,丞戴,工寅”,即刻有掌管铸造的长官图、其副职戴、铸工寅三个人的名字,以确保戈的质量[5]。这种制度延续了许多世纪,乃至明代修的西安、南京城墙的墙砖上,还刻有制作人的名字。《宋史·职官制》记载,皇家官营作坊的艺徒训练制度为“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物勒工名”后来演变成知名品牌的标志。如“某家某年某月制造”,代表着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其三是惩治“行滥”制造者。北宋建隆四年(963年)编定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生产出卖“行滥”物品以所得利润“准盗论”,得利多者,如同偷盗的赃物多,所受处罚亦重。不自己织造,“专买而卖求利”,其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各与造卖者同罪,检查而不觉着罪减二等。宋代商业行会中的行户,有协助官府检验官府摊派(当时称“科配”)的商品质量的责任。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中都有《工律》篇目,列出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的刑法规定[6]。
除了这些技术上和行政上的管理措施以外,一些文人还借助“因果报应”的故事传说劝人行善,自我约束。鲁应龙《闲窗括异志》记载:“海盐县倪生, 每用杂木碎锉炒磨为末, 号曰印香, 发贩货卖。一夜烧熏蚊虫, 药爆, 少火入印香箩内”,于是引起火灾,因火势难遏,屋焚人亡。此书又载:“盱眙有市人储酱一瓶,获利已多,然贪心愈生,设计售伪,日以咸水及碎瓦屑炭煤之属和之,所得十倍。一夕风雨,屋栋桁折,而夫妇正卧其下,皆压死。瓮已破焉。”在宋人的笔记小说中,诸如此类的记载不胜枚举。南宋袁采所著《袁世示范》在谈到经营财力的时候说:“大抵转贩经营,须先存心地,凡货必真,必须敬惜”,如果以假冒真,以次充好,虽“目下所得赢余”,而“造物者虽以他事取去,终至贫乏”[1]131-132。这种说教带有宗教迷信色彩,但在遏制“行滥”方面有一定的心理震慑作用。
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原因的伦理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与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同样有直接关系。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也曾有过产品质量不稳定的时期,但“假冒伪劣”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制造此类产品并不会给个人或小团体带来直接的好处,却很容易被发现和查处。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人们观念的转型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变革和技术发展,这就使得某些技术应用活动时常脱离伦理道德制约,因而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历史上的“行滥”,只是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已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