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行滥”与打击“假冒伪劣”(1)(3)
2016-07-13 01:21
导读: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新闻媒体有关假冒伪劣产品引发恶性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揭露出的情节令人触目惊心。像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之类的“坑农”事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新闻媒体有关假冒伪劣产品引发恶性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揭露出的情节令人触目惊心。像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之类的“坑农”事件各地时有发生,假酒、假药、假冒名牌服装屡见不鲜。类似的还有家用电器漏电、劣质啤酒瓶爆炸伤人、劣质锅炉爆炸,以至于楼房变形、公路桥垮塌、煤矿瓦斯爆炸、防洪堤决口等等,令人防不胜防。前些时候揭露出来的“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如设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搞“3·15”打假活动,应该说有一定成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势头。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针对“假冒伪劣”事件的结果,而只有有效的社会伦理制约才能消除“假冒伪劣”产生的思想根源。
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伦理方面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技术活动的道德约束机制出现问题。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和技术活动中的道德制约以“他律”为主,强调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历史上行之有效的道德“他律”机制在新的社会环境中面临各种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实现强大而稳定的道德“他律”是很困难的,这时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道德规范的“自律”机制。然而,我国以往的道德教育在“自律”方面并不充分,特别是缺乏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活动的道德自律机制。由以“他律”为主转向以“自律”为主,涉及经济、技术与社会意识的深层相互作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完成之前,道德约束的缺失很难避免。
具体说来,当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之时,很多企业经营者经常面临着“德”与“利”相互冲突,难以兼顾的困难抉择。当出现经济利益诱惑时,该不该遵守道德规范全凭良心,这对于久已习惯道德“他律”机制的人们来说难以做到。因为此时遵守道德规范未必有直接的利益回报,而不遵守道德规范也未必有人发现,未必形成很大的舆论压力。在技术活动足够复杂,外行难以了解内情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以舆论监督为条件的“他律”,在个人有机会自由放任时,往往会成为“不律”。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其二,与技术活动相关的社会公德教育薄弱。现代技术产品是面向公众的,技术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掌握和应用现代技术的人如果没有公德意识,就可能给广大群众带来严重危害。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教育包含对社会公德的培养。在舆论监督的巨大影响下,无视社会公德的自私行为会受到周围人们的普遍谴责,这对于强化技术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有明显效果。不过,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思想观念中,与公德意识并存的还有很强的私德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更看重私人关系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它们是具体的、可直接体验的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私德”与“公德”发生矛盾时,“私德”常常会冲击或架空“公德”,狭隘自私的行为常常披上一层“道德”外衣而损害公众利益。新闻媒体经常报道“打假”遇到各种阻力,其中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是一个重要原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显然是违背公德的,但造假者之间可能通过互相忠诚、信任、同舟共济等私德联系起来,共同追求小集团的私利,造成冲击社会公德和公众利益的局面,使私德的危害波及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
应该看到,技术活动相对于人类社会生活而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人们运用技术生产出某种产品后,很难知道这种产品以后为谁所用,效果如何。因而,技术活动中遵循的公德,应该面向所有与之相关的、绝大部分可能完全陌生的群体。而对于久已习惯“私德”关系的人们来说,要他们对素不相识的人讲道德可能是很困难的。当人们的私德失去了确定对象之后,往往也就失去了道德判断力。在许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心中,“私德”比“公德”来得更实在一些。卖假酒的人一般不会卖给亲友,盖劣质楼房的一般不会让亲友去住。由于利益的诱惑,国内一些不法商人可能为把劣质商品卖给外国人而心存侥幸和麻木不仁。至于这些行为是否会损害中国人的形象,这些人并不在意。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王前 杨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