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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则痛、通则不痛”——由税务代理浅谈我(3)

2013-05-15 21:30
导读:(3)国税发[1999]6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4)关于管理费用(ma

(3)国税发[1999]6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4)关于管理费用(managementfees)列支的不同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8条等。

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一一列举,但仅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这些带有明显歧视外资色彩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必将被逐步废除。

另有一些与公平竞争原则有冲突但被WTO普遍接受的法律条文(即supernational treatment)主要是为吸引和鼓励外资而设置的,简要选择列举如下:

(1)继续投资的退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1条。

(2)应纳税所得额列支为费用成本以及损失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9条。

(3)关于坏帐损失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6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等。

它们虽然是WTO所欢迎的,但却在实质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可以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的规划和现状,如果将以企业性质、资金来源、地区差别为主的优惠模式向侧重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为主的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产业领域转换,其效果将明显好与单纯的优惠政策。⑥我们看到,这点已成为共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最近在接受《中国日报》的采访中表示:中国将调整税务政策、外资纳税比重增加。他说,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引导外资到最需要地方投资。新优惠政策不会像过去那样,施惠于每个外国投资者,而是给予国家需要的投资项目。同时他表示,中国将信守对外资税收优惠的承诺,在修改税收优惠政策前,会有一个过渡期。优惠税收政策的修改并非一夜之间可以完成的事。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制定适应入世的政策调整战略,现有税收政策如果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或中国政府承诺的,在中国加入世贸最后阶段前,必须得到修正,那些违反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政策必须取消。除依据世贸组织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新产业指引调整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⑦

2.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在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上有一段这样的解释:

“有时,承诺不加剧贸易壁垒与减少它一样重要,因为这种承诺给了投资者对与其未来机遇更明确的预计。有了这种稳定和可预测性,可以鼓励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消费者也能充分享有竞争带来的优势更多选择和更低的价格。政府对于稳定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的尝试就是所谓‘多边贸易系统’。……

“一个国家只有在与其贸易伙伴充分协商后才可以改变它的统一的束缚,这意味着可以弥补他们的交易损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大成果就是增加了处于统一的束缚之下的贸易数量。就农业而言,所有产品都已使用统一关税。所有这些的结果就是建立了一个真正意义上对交易者和投资者都倍感安全的市场。……

“整个体系还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加强预测性和稳定性。一种方法是通过消除配额或其他类似手段以防止对于进口的限制;另一种方法是使国家的贸易政策尽可能的清晰和公开(透明)。许多WTO协议要求政府通过在国内实施或通知WTO使政策公开。通过‘贸易政策检查机制’对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进行常规的监督可以促使该国增加透明度: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层面。”

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及时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给投资者对于投资的可预测性(predictable)评估的稳定的(stable)环境。

在此基础上,我国可借此克服国内改革遇到阻力,解决政企不分、行业垄断、各类企业不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的一系列问题,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率的经济体制。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投资者并不在于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着眼点在于有系统的有预期的精密的计算,以期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利益。⑧这是与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的:市场经济无论是资金的投入还是生产、销售都往往是大规模的、跨地域和长时间的。规模的扩大必然带来风险的增加,这种风险不仅来自于不可预测的自然,更可能来自人为地变动而这种变动可能将是迅速而致命的。对于风险的预测和提出相应的对策是一定是必须的,于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稳定的法治环境将是必须可以预计的。韦伯(Webber)将现代的资本主义称为“理性的资本主义”以区别那种靠短期投机来获取暴利的所谓“原始的资本主义”。

但对于我国来说,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法律体系是并不能称其为难的,难在如何统一、公开、透明地操作这些呆板的法律条文。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的是立法的完备,那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意义就不再仅仅是立法方面,而是进一步涉及了执法与司法的领域。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有差异。例如:一般来说,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行政规章,要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转发才能产生实效,在转发过程中,时间的不一致会导致法律法规执行的滞后性,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可预测性。

(2)对于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往往不尽一致。这种解释适用不尽一致乃至冲突的背后往往又存在着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因素。

(3)税收法规了解渠道过少、程度过低。尽管解释不一样、但要获得确切的解释仍是十分困难的。这就造成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任意性过大但又缺乏广泛约束的环境基础。

(4)行政力量过大。体现在地方税务部门过多的参与及影响投资行为。税务部门应该起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等客观作用,而不应成为投资者投资的决定因素。

(5)法律变化幅度过大,规则的朝令夕改会使投资者不知所措,而缺乏可预测性以及安全感。对于这一点,在目前的情况下,是肯定存在并且将继续一定时期的。如上文分析,我国在国民原则上的诸多漏洞,在加入WTO后将会有大幅度的改进和弥补,然而这种弥补必定是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来完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频繁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上,是中国加入WTO后将面临的一大悖论,而这个悖论与“效率vs公平”在意义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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