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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制度(1)(2)

2013-07-17 01:02
导读: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代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代理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代理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代理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代理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代理在执行代理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代理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代理人提供无偿代理,以防止税务代理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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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代理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代理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代理,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代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税务代理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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